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
(一)工傷保險參保。嚴格落實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安監部門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林業部門核發或年審換髮木材經營(加工)批准書前置條件的規定,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為核發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的前置條件的規定。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施工、礦山等企業可以按照項目、產量參加工傷保險,優先辦理參保手續。把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的重點,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二)工傷認定。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沒有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可採取簡便快捷的認定程式,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於未簽訂勞動契約的,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30日內提交有效證明材料,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的,可以依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材料進行認定。工傷認定調查應當配備必要的攝影、錄音、錄像等專業器材。
(三)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大力推行網上申報、專家鑑定制度。嚴格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進行鑑定,確保鑑定結論客觀公正。對臥床不起等行動不便的傷病職工,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四)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根據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物價變動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適時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各地應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做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發放工作。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各地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政策檔案及調整情況應及時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五)醫療康復。加快建立工傷醫療康復服務網路監控平台,將工傷職工和醫療康復服務機構的就醫診療行為納入網上監控系統,加強對協定機構的管理和工傷醫療康復費的監控。積極推行工傷醫療康復費用網上結算,探索對部分單病種實行定額付費的方式,有效控制工傷醫療康復費用不合理支出,防止過度醫療康復和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現象的發生。
二、全面推進工傷保險事業發展
(一)深入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加大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於擴面征繳的濃厚氛圍。按照職業人群全覆蓋要求,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以建築施工項目和家庭服務業、農村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為重點,大力實施“同舟計畫”,層層分解擴面任務,細化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應保盡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國家制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準確確定用人單位適用的行業分類,科學制定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的費率,依法征繳工傷保險費,確保應收盡收。
(二)紮實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堅持預防優先,加強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運用經濟槓桿引導用人單位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深入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建立工傷預防部門協作機制,將工傷預防費用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工傷預防費實行項目管理,探索工傷預防費的績效評估辦法,提高使用效率。工傷預防試點城市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儲存的前提下,用於工傷預防的費用控制在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左右。工傷保險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社廳另行制定。
(三)加快構建工傷康復服務體系。深入實施《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完善康復治療準入、康復早期介入、康複評估考核、康復治療終結以及先康復治療、後鑑定補償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計生、工會、民政、殘聯等醫療和康復資源,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建立以省級和區域工傷康復中心為主體、社會醫療康復機構為補充的工傷康復服務體系,提高工傷康復服務水平。
(四)積極推進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各地應順應“網際網路+”發展趨勢,加快推行網上業務經辦,推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網上申報,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建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經辦業務間的功能銜接、信息共享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推進工傷保險統計網上直報。
(五)著力提高工傷保險經辦服務水平。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設立登記、征繳、業務、財務、信息、稽核、檔案等管理部門,明確崗位職責,建立管理、服務、監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證業務經辦規範、便捷、高效、優質。嚴格按照經辦規程開展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傷待遇審核,工傷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監督,權益記錄與服務等經辦業務,實行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和支付。加強人社部門與地稅部門的協調,做好工傷保險有關業務的銜接工作。
三、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新《辦法》的組織領導
工傷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新《辦法》的培訓、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安排,強化保障措施,形成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由同級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人社、公安、民政、財政、住建、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審計、林業、地稅、工商、安監、工會等部門為成員的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完善聯席會議、考核獎懲、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人社部門應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做好銜接協調服務工作,並加強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制度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各級公安機關應依法對職工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認定,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證明材料。各級財政部門應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調查等所需經費給予保障。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督促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鑑定和救治工作,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證明材料,並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虛假診斷證明、虛假病歷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各級地稅部門應依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用人單位繳費金額向用人單位按月徵收工傷保險費,加強征管,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各級工會組織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健全工傷預防制度,對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其予以糾正。各級民政、交通運輸、審計、工商、安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二)抓好學習培訓。各地要組織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新《辦法》,通過有計畫、分層次、多形式地培訓,使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把握新《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自覺貫徹落實。
(三)廣泛開展宣傳。各地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的優勢和作用,全方位開展宣傳工作,普及工傷保險知識,增強廣大職工的維權意識和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為新《辦法》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和授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抓緊清理、修改或廢止與新《辦法》不相符合的規範性檔案,實現政策和制度的平穩過渡,確保新《辦法》的有效實施。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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