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中共湖北省機構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號),設定湖北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是主管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主任魏月明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班子,人員編制,

職能調整

將原省政府法制辦參與或組織檢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職能劃歸各有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政府法制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經省政府領導批准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組織起草或審查修改省直各部門上報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發給省政府的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省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省政府規章的上報備案和立法解釋工作;辦理下級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組織省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
(六)協調省內各行政機關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承辦由省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省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指導全省行政複議工作。
(八)承辦以省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省行政賠償工作。
(九)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宣傳、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工作;做好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設四個職能處。
(一)綜合處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編制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政府法制宣傳、政府法制研究與經驗交流和各處的業務協調工作;承辦省政府規章上報備案及有關證件的核發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人事、勞資、財務管理工作。
(二)法制一處
負責省政府發展計畫、經貿、財政、外經貿、交通、信息產業、國防科工、工商、旅遊、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稅收、農林、國土資源、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相應的省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起草有關方面的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協調立法過程中產生的有關爭議;承辦相關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的工作。
(三)法制二處
負責省政府政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事、軍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相應的省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起草有關方面的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協調立法過程中產生的有關爭議;承辦相關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省政府審批程式中的審查、修改、協調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的工作。
(四)政府法制協調處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承辦省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省政府領導人參加行政訴訟的應訴活動;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協調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中的矛盾和爭議;研究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等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辦理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備案與審查工作,組織清理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編纂規章彙編;對全省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領導班子

主任:魏月明

人員編制

省政府法制辦行政編制為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數9名(正處4名,副處5名)。另核 定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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