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收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保證各項收費行為的合理、合法、合規,防止亂收費現象的發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物價局《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結合湖北文理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此辦法。該辦法適用於湖北文理學院各類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報名費、考務費、手續費、工本費、違約費、賠償款及代收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收費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人員
  • 第三章:票據管理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保證各項收費行為的合理、合法、合規,防止亂收費現象的發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物價局《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類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報名費、考務費、手續費、工本費、違約費、賠償款及代收費等。
第三條學校的各種收費行為應符合國家、省現行政策、法規。國家或省有規定的應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學校收費歸口管理單位為學校計畫財務處(以下簡稱計財處)。計財處根據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對全校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報批、核定、收取、檢查、年檢等實施管理。
第五條學校收費的主體為財會人員。所有收費應由財會人員或經計財處授權或同意的人員收取。
第六條因工作需要有收費行為又無財會人員的單位,在收費時,一般情況下,應到計財處直接交納,確因需要,要由收費員到現場收費的,由計財處委派財會人員收取,或由單位事先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兼職收費員,報計財處審查同意後方能參與收費。
各收費單位原則上只能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兼職收費員。兼職收費員的變更必須徵得計財處的同意。兼職收費員在收費業務上服從計財處領導並接受其監督,接受計財處業務培訓。
第七條除財會人員和學校指定的兼職收費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收費行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章票據管理
第八條學校計財處負責全校的收據管理。由計財處統一到政府財政部門領購合法的票據,因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在校內傳遞的內部結算票據由計財處統一印製。計財處應建立健全票據領購、登記和使用、銷繳、保管等制度,加強內部控制。
第九條全校收費必須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收費單位所需票據統一到計財處領取、登記,不得自製或自購。
票據使用完畢後須及時到計財處核銷,結清後再領新票據。年度終了,無論票據是否用完,都應送計財處審核結算。
第十條財會人員和各單位兼職收費員負責本單位的票據管理,包括領用、填開、保管和銷繳等工作,其他人員不得管理票據。
第四章收費
第十一條學校收費必須經物價部門和學校批准才能收取。國家或者省有具體規定的,按國家或省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執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統一由學校計財處負責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學校擬收費的部門或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送計財處審核和報批。涉及向學生收費的,應徵求學生管理部門的意見。申請內容必須載明:擬收費項目、對象、標準和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或成本核算的論證情況。計財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校長辦公會審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收費。
第十三條各部門創收由學校計財處統一收費和核算。各單位未經計財處同意,不得直接收費。
第十四條校內有關單位受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進行收費的,須將委託書或有關檔案報計財處備案後方能收取,並且須採用委託單位的合法票據,否則不能代收費。
第十五條經計財處同意收費的部門,所收費用在五日之內必須及時、足額上繳計財處。對零星收入累計不足1000元的,經計財處同意,可實行定期上繳,但累計達到1000元的應及時上繳。不準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所收費用。違者追究其部門領導責任,取消其兼職收費員的資格,由計財處直接收取或另委託他人兼收。
第十六條學校各部門有協助、配合、支持計財處收費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退費
第十七條學生學費、住宿費及代收款的退費規定如下:
(一)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後,如因故退學或其他原因取消學籍的,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退剩餘學費、住宿費。因違反校紀校規或觸犯刑律而被勸其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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