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學院收費管理辦法

《湖北工程學院收費管理辦法》是一個關於收費管理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工程學院收費管理辦法
  • 地點:湖北工程學院
  • 類型:辦法
  • 內容:收費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證各項收費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校內各項收費,包括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賠償款以及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收費等。
第三條 學校各項收費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政策、法規,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第四條 學校收費工作,在校長和分管校長的領導下,歸口財務處管理。財務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對全校紋章艱盛各項收費的立項、審核、報批、收取、結算等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學校各項收費原則上由財務處財務人員或經財務處聘請的人員在指定的收費網點執收。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和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收費或代收代繳。
1、學費、住宿費、培訓費、管理費、各類考試報名費等直接由財務人員在財務處收費大廳或指定的收費點收取。
2、其他單位應收的水電費、物業管理堡微主費、資產租賃費、向外單位收取的服務費以戲頌愚及其他臨時收費等,由管理單位開具學校統一印製的《繳款通知書》,由繳款人憑《繳款通知書》到財務處繳費。
3、經學校批准,校內單位向學校師生收取的有償服務費(包括學生超標準使用水電費、上機費、圖書資料複印費、賠償費等),必須通過校園卡朽灶整系統收費,不得收取現金。不能使用校園卡收費的,由財務處收取,或經財務處授權單位收取。
第六條 學校財務處指派專人負責學校發票、收據管理。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單位資金往來收據、稅務發票等,由財務處統一到政府財政、稅務部門領購。因學校內部管理需要,在學校內部流通的內部結算票據由財務處統一印製。財務處建立健全票據的領購、登記、使用、保管、核探估銷制度,嚴格加強票據管理。
第七條 各項收費必須經政府物價部門批准,按批姜妹簽促準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新增收費項目,由財務處負責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覆前不得收費。
第八條 校內單位需要收費的,收費前應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收費項目、對象、標準和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或成本核算的論證材料)、收費起止日期、經費使用方案等,報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由財務處報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財務處統一執收。
第九條 校內單位受校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收費的,須將委託書或有關協定以及收費依據等檔案報財務處備案後由財務處代收,使用委託單位提供的合法票據。
第十條 學校各項收費必須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其他單位收費所需的《繳款通知書》到財務處領取,嚴禁自製或自購票據。票據使用完畢後應及時到財務處辦理核銷手續,只有原票據結清後才能領取新票據。年終,無論票據是否用完都應退還財務處審核結算。
第十一條 校內單位使用《繳款通知書》收費的,應及時催繳,向繳款人索取財務收費蓋章聯,定期與財務處核對繳款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 學校和校內相關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納入學校財務處統一核算管理。其中,代收服務性收費按相關規定確定的比例分類劃撥到單位核算賬戶,按《湖北工程學院經費支出審批細則》審批使用。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收費檢查監督制度,財務處不定期對委託收款單位的收費項目、標準、票據使用與核銷、收入上繳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套背翻收費單位應自覺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責令其停止收費行為,並將所收款項全額收繳學校,涉及政府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處罰,由違規收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
1、未經學校批准,以學校或單位名義收費的;
2、擅自設立或改變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的;
3、不使用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票據,擅自印製(購買)、轉讓、轉移、代開收費票據,或者超範圍使用收費票據的;
4、收費時不開收據、收據聯和存根聯不符、收費後不入賬、公款私存、收費不上繳學校財務處統一核算管理的;
5、具備校園卡收費條件,但不使用校園卡收費,直接收取現金的;
6、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責令其停止收費行為,並將所收款項全額收繳學校,涉及政府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處罰,由違規收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
1、未經學校批准,以學校或單位名義收費的;
2、擅自設立或改變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的;
3、不使用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票據,擅自印製(購買)、轉讓、轉移、代開收費票據,或者超範圍使用收費票據的;
4、收費時不開收據、收據聯和存根聯不符、收費後不入賬、公款私存、收費不上繳學校財務處統一核算管理的;
5、具備校園卡收費條件,但不使用校園卡收費,直接收取現金的;
6、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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