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

湖北工程學院公務卡適用於湖北工程學院在職在編人員持有、用於日常公務活動支出和財務報銷結算業務的銀行信用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工程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
  • 外文名:Hubei college of engineering business card management approach
  • 地點:湖北工程學院
  • 性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6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務卡的開立與管理,第三章 公務卡的支付與結算,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務支付業務管理,增強公務支出透明度,強化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教育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在省級預算單位全面實施公務卡制度的通知》(鄂教財〔2012〕10號)、《湖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學校在職在編人員持有、用於日常公務活動支出和財務報銷結算業務的銀行信用卡。
第三條 公務卡實行實名制,由持卡人妥善保管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章 公務卡的開立與管理

第四條 凡學校在職在編教職工均可申請辦理一張公務卡。
第五條 財務處為學校公務卡管理部門,按上級要求負責全校教職工公務卡的辦理、發放和卡務管理。並將啟用後的個人公務卡信息報財政廳備案。
第六條 公務卡按照“個人申請,所在單位確認,財務處核定,銀行審核辦理並簽訂個人協定”的程式和方式辦理。持卡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收到公務卡後,憑本人身份證到發卡銀行辦理激活啟用手續;
2、公務卡及密碼應妥善保管,密碼設定與修改在發卡銀行進行;
3、公務卡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手續,並及時補辦公務卡,新公務卡啟用後應通知財務處更新相關信息;
4、新進人員憑人事處通知,到財務處按相關程式辦理公務卡;
5、調離學校或退休人員,由財務處通知發卡銀行,停止公務卡使用,並註銷財政、銀行支付系統個人公務卡相關信息。
第七條 公務卡為“銀聯”標準信用卡,僅用於辦理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信用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持卡人在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可先支付,後還款。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財務處向發卡銀行申請增加信用額度。公務卡透支消費免息期限及相關政策按銀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公務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相關規定使用公務卡,違規使用公務卡或非公務性支出,屬個人行為,所導致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第九條 公務卡管理部門不得將其他單位人員納入我校公務卡管理範圍,不得向其他人員泄漏持卡人私人交易信息和相關資料。

第三章 公務卡的支付與結算

第十條 公務卡支付結算,是指持卡人在公務活動中使用公務卡支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程式辦理報銷還款的方式。使用公務卡結算,不改變學校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和報銷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公務卡支出結算項目範圍主要包括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培訓費、會議費、招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5萬元以下零星商品購置費、省財政規定結算項目等(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教職工在公務活動中,符合上條規定的支出,且具備刷卡條件的,必須在公務卡授信額度內使用公務卡支出,不得使用現金支付。超過信用額度不能結算的應通過銀行轉賬、國庫支付等方式支出。
第十三條 在使用公務卡支出和結算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公務卡公務支出應控制在單位(項目)預算範圍內,超預算支出部分不予報銷;
2、持卡人公務支出後,應取得銀行卡刷卡憑證(銀聯POS小票,下同)、有效發票、購物明細或支出清單等有效憑證;
3、公務完成後,憑有效憑證,按學校財務支出審批規定,最遲在免息期結束前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報銷手續。因逾期造成對個人資信的影響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個人負責;
4、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銷手續的,由本人委託校內本單位人員以臨時借款的方式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回校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並沖銷借款。辦理臨時借款手續時,應提供持卡人姓名、卡號、支出時間、金額、交易憑證號等信息,按規定程式審批;
5、如不慎遺失銀行卡刷卡支出憑證,本人應向財務處提交書面說明,包括交易時間、地點、支出金額、公務卡號等信息,財務處核實後按規定報銷,說明材料作為報銷憑證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財務處按照財務規定對公務卡公務支出相關憑證進行審核,符合報銷規定的予以報銷,並將報銷資金轉入公務卡,不符合規定和超預算部分不予報銷。報銷中涉及個人補貼部分,轉入個人工資賬戶,不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使用公務卡支出,下列情況學校不予報銷,其支出費用由個人承擔:
1、使用公務卡用於個人支出的部分;
2、報銷費用與提供的銀行卡交易憑證、有效票據要素不符;
3、不及時報銷、超過免息期產生的利息和相關費用;
4、因公務卡丟失、密碼泄露或其他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用所產生的損失;
5、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以及由此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6、不符合規定、超標準、超預算範圍的支出;
7、其他不符合財政支付條件和學校財務規定的支出。
第十六條 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報銷款項退回財務處,由財務處負責辦理其他結算手續。
第十七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後,學校原則上不再向教職工辦理現金借、支業務。特殊情況需要借、支現金的,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審批,財務處審核後辦理。
第十八條 持卡人因公使用公務卡支出,事前應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准。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公務支出行為負責管理,對公務卡公務支出報銷進行審核,要嚴格控制支出,杜絕超範圍、超標準支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公務卡同時可用於個人消費,相關政策按銀行規定執行,學校不承擔個人消費產生的費用和責任。
第二十條 校內單位、發卡銀行、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遵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湖北工程學院新技術學院公務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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