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學院經費支出審批細則

湖北工程學院為了加強財務管理,規範經費支出行為,明確經濟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事業發展,根據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所指經費為學校財務管理核算的所有資金,包括教育事業資金、基本建設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工程學院經費支出審批細則
  • 目的:加強財務管理
  • 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資金、基本建設資金
  • 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核算的所有資金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費支出審批範圍,第三章經費支出審批許可權,第四章經費支出憑證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規範經費支出行為,明確經濟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事業發展,根據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經費是指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核算的所有資金,包括教育事業資金、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章經費支出審批範圍

第三條人員經費支出
(一)職工基本工資和津補貼、臨時用工人員工資和獎勵等,由人事處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審核確定,報校長審批,財務處覆核後發放。
(二)從工資中代扣的公積金、醫保、社保、個人所得稅等項目,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報校長批准後,由財務處執行。代扣款項和學校配套部分由相關職能部門向收繳單位繳納。
(三)二級學院從成職教育、雙學位教育、各類培訓及其他收益中分成取得的人員經費,由各學院支配,發放時應按學校相關規定製定分配方案,報審計處審核,分管或聯繫校領導審批。
(四)學生各類獎助學金、勤工助學補助及生活補貼、學費減免等專項經費,由學工處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學工處在發放上級下達的各類獎、助、補專項經費時,在核准資金到賬情況後,經財務處確認,辦理髮放手續,按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四條公用經費支出
(一)公用經費包括日常維持經費、項目經費。公用經費預算確定後,按照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進行分類管理,將預算指標分期下達到預算執行單位,由各單位按審批許可權和要求審批。
(二)公用經費憑有效票據核報,除學校規定的項目外,不得用於人員獎勵、補助和業務招待費等支出。特殊情況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後執行。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劃撥相關單位的成人教育業務費、雙學位培養業務費、從其他收益中取得的業務費等,納入本單位維持經費管理範圍。
(三)學校預算安排的各類項目經費執行前,使用單位應制定(調整)項目執行方案、經費使用計畫,按程式審批後執行。
(四)納入學校集中採購範圍的物資類、服務類項目,按學校集中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支付時,除有效報銷憑證外,還須向財務處提供計畫審批單、採購契約、驗收(入庫)單等資料。未納入集中採購範圍零星購置,按維持費報銷審批。
(五)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使用公務卡(信用卡)結算,不能使用公務卡(信用卡)結算的,由出差人員墊付。辦理結算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出具會議通知或出差證明,有效票據(包括公務卡消費票據),按《湖北工程學院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範圍標準和審批許可權審批。差旅費支付到個人公務卡或工資卡中,不支付現金。
第五條科研經費支出
(一)校內單位和個人以學校名義取得的各類縱橫向科研經費到賬後,由項目執行單位制定經費使用計畫,經科研管理部門、分管科研校領導審核,送財務處備案並分項下達經費指標。
(二)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與使用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項目負責人為經費支出審核簽字人,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三)科研配套經費由科技處根據相關規定提出配套計畫,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審批後,財務處下達經費指標,科研配套經費用於購置相關的儀器設備等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和消費性支出。
(四)科研獎勵由科研管理部門按相關檔案規定確定,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或授權領導審批。
(五)用科研專項經費(包括配套經費)購置儀器設備等,按學校集中採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六條基建項目支出
(一)基建項目(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征地及補償,下同)支出,按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憑有效票據付款。首期支付時,需提供項目立項資料、契約書,以後支付時,應說明具體項目及支付情況,項目結算時提供項目決算報告、項目審計報告和相關憑證,同時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所有基建項目支出應由項目經辦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審計處審核,財務處核定,分管領導審簽,校長審批。
(二)所有基建項目支出發票,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監製的有效票據,並加蓋施工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收款單位與票據公章和施工單位一致,基建項目款項,通過轉賬、匯款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不支付現金。
第七條以上各類支出,原則上支付給當事人或業務直接發生方,特殊原因需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時,必須憑業務直接發生方有效委託證明,按規定程式審批後辦理。

第三章經費支出審批許可權

第八條審批與會簽許可權和程式:
(一)審批
1、單筆經費支出(包括因公借支,下同)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下同)由經辦人審核、單位(項目)經費支出審核負責人審批。
2、單筆經費支出在5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由經辦人、單位(項目)經費支出審核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
3、單筆經費支出在1萬元以上的由經辦人、單位(項目)經費支出審核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和分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
4、單筆經費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除以上審簽外,須報校長審批。
(二)會簽
1、5000元及以上領款、1萬元及以上所有支付業務,除以上籤字審批外,需經學校審計部門審核會簽。
2、1萬元以上(含1萬元)支出,須經財務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第九條用財政性資金(上級撥款和學校非稅收入)安排的各項支出,嚴格按以上規定審批,向外爭取的項目資金審批由項目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各單位(項目)應確定經費支出審批負責人,經費支出審批負責人確定或變更時,應將其簽字樣本送財務處備案。
第十一條單位經費支出審批負責人本人經辦的支付業務,由本單位指定的其他負責人簽字;科研項目經費支出審批負責人本人辦理支付業務時,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不能確定簽字負責人或簽字負責人與支付業務相關的,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其他審批程式不變。
第十二條同時辦理兩筆以上業務相同或類似、單據編號連續或相近的,視為同一筆業務,按單筆業務審批處理,不得將一筆支付業務分割為若干單筆業務報銷。

第四章經費支出憑證要求

第十三條各類原始票據(發票、收據等)應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必須有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監製章、出具票據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填制人或收款人的簽名,必須註明購物日期、物品名稱(或費用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正確無誤、字跡清晰可辯、無塗改損毀等現象;票據類型與提供的服務、商品相符。
第十四條定額發票應及時如實填寫相關內容、註明實報金額。所購物品種類較多不能一一填寫時,必須提供銷售單位出具的購物清單並加蓋銷售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作為原始票據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校內使用的自製單據(包括領款單、借款單、差旅費報銷審批單、經費報銷審批單、應付暫存款結算單等)由財務處統一印製,不得自購或使用其他單位單據。自製單據填寫要求內容真實完整、字跡清晰工整、不得塗改、人民幣大小寫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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