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創新研究會

湖北省創新研究會是由省內從事創造學與創新研究、宣傳、套用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創新研究會
  • 外文名:Hubei Innovate Research Institute
  • 縮寫:HIRI
  • 團體類型: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簡介,章程,

簡介

湖北省創新研究會,英文名稱Hubei Innovate Research Institute,縮寫:HIRI。本團體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有志於創造與創新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促進創造與創新的研究和實踐,弘揚創新精神、開發創新能力,為實施我國的“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服務。湖北省創新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湖北省創新研究會(英文名稱Hubei Innovate Research Institute,縮寫:HIRI)。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省內從事創造學與創新研究、宣傳、套用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有志於創造與創新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促進創造與創新的研究和實踐,弘揚創新精神、開發創新能力,為實施我國的“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45號5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開展對人類在發現、發明、創造、創新活動中的規律性的研究,內容有:創新原理與創新規律、創新人才、創新教育、創新環境、創新思維、創新技法及創新能力開發與研究等。
2、圍繞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在管理創新、知識創新、人才創新等領域開展項目研究。
3、配合各級黨政機關或經授權和委託,組織開展對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公務員的創新能力開發培訓,舉辦講座、報告會。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撰寫與出版有關創新與創造的著作、論文等作品。
5、組織省內外有關創造與創新研究的學術討論、觀摩交流活動。
6、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及與本會有關的指示、決策,向全體會員宣傳並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前提是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具體條件為:在創造與創新研究方面具有一定造詣或取得一定成就的,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或職務,以及具有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材,從事創造、創新研究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學會通知逾期不作回答的,視為自動退會,相應會員證作廢。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本會的會費標準。
6、制定工作方針和計畫。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討論重大事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與,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投資收益;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4年月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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