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港口、航運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港口和航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對港口發展的戰略要求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區)的總體規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
行政管理。
(三)負責屬於地方政府管理許可權的國際
海上運輸、
沿海運輸和長江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沿海、國際航線的備案受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港口水運行業的
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四)負責上海港口和水運的行業管理工作;對上海港口的水陸運輸的經營秩序、安全生產,以及所轄通航水域的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和管理;對上海口岸內屬於地方政府管理許可權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實施管理;組織處置轄區內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
(五)負責上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
內河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
基本建設程式、許可權,負責內河航道建設立項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推進港口和水運的科學技術工作。
(六)負責對上海港口和內河航道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和內河航道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
(七)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
水路運輸;負責劃定和審核上海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並實施監督。
(八)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涉及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及其他費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上海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負責國內外船舶進出
上海港引航的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上海港與國內外港口的合作、技術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動等工作;
(十)負責港口和水運從業人員的技術、
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上海港口和水運的信息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