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渠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渠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隸屬:渠縣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機構
- 性質:國家機關
工作職責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綜合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城鄉風貌打造,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和實施;負責管理城市測繪、城鄉勘察測量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縣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擬訂測繪、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指導。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全縣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和指導全縣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縣本級市政、環衛、園林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建監察以及城鎮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全縣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風貌打造、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舊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小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匠從業資質的培訓管理。
(十)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重要建設項目定點和設計方案審查。指導鄉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貫徹執行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督查督辦全縣重大決策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局黨委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局機關並指導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1、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含臨時建設許可)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5、商品房預售許可
6、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認定
7、房屋拆遷許可(含房屋拆遷許可、房屋拆遷延期許可、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許可)
8、國家和省、市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9、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樑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含市政基礎設施)
10、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11、停止供水審批
12、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
13、城市排水許可
14、改變城市園林規劃、綠地用地性質審批
1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初審
16、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17、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18、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認定
19、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含市政基礎設施)
20、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21、城市移植砍伐樹木、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許可
22、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23、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2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