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議

官制名。處分制度。清制, 官員若先奉旨交部議處,其後又奉旨改為交部察議者,則為減議。凡減議,則革職而下,通為九等而減之。即:革職、降三級調用、降二級調用、降一級調用、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罰俸九月、罰俸六月、罰俸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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