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差四大條例

舊時西藏地方政府準予減輕差賦徭役的四條規定:破落髮誓減,即差戶破落,陳年舊債,發誓明心無力支應者,可以減輕;漢營人武減,即在第二漢式兵營中有一人當兵者,可以減輕;急僧宮任職減,即僧官所在地方政府中實際供職者,可以減輕;生達賴批准減,即十三世達賴辛卯(1891年,丈量土地等獲得批准者,可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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