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裁定書

【減刑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正文。罪犯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寫明罪犯的姓名、性別、籍貫,因犯何罪於何時被哪個法院判處什麼刑罰(要寫明原判案號、刑種、刑期和其起止日期),註明“現服刑勞動改造”。注意稱謂寫“罪犯”,在服刑期間是否被減刑的情況,但前科不必寫入;減刑的提起:寫明提起的機關及其理由;審判組織和減刑理由:審判組織寫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核,理由包括勞改期間的表現和法律依據;主文結論: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註明減刑的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在括弧內寫明起止的年月日。由有期徒刑減刑的,註明減刑多少年,如減刑半年的,應寫“六個月”。三、尾部。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註明年月日,書記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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