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本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
- 職業:原隆昌一中校長
- 畢業院校:南充師範學院
- 性別:男
- 罪名:受賄罪
違紀事實,法院判決,兩次減刑,個人簡介,
違紀事實
法院判決
罪犯曾本昌,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隆昌縣人,大學文化,現在四川省金堂監獄服刑。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威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曾本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財產40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兩次減刑
刑罰執行過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成刑執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後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執行機關四川省金堂監獄於2016年4月8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等為由,提出減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曾本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在考核期內獲得標準考核分111分。另查明,罪犯曾本昌被判處的沒收財產40萬元,已履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執行機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考核積分統計台帳、罪犯考核記載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曾本昌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曾本昌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減刑後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
個人簡介
曾本昌,男, 1955 年出生, 1972 年元月參加工作,(含下鄉插隊時間), 1985 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4 年西華師範大學(原南充師範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畢業(函授),中學語文高級教師。該同志 1994 年 7 月以前在隆昌師範,隆昌三中任教,歷任教研組長、教導主任、校長; 1994 年 8 月調任隆昌一中副校長,黨總支副書記,,主持學校黨政工作; 1995 年 8 月任校長、黨總支書記, 2005 年 3 月任校長,不再兼任書記。該同志是隆昌縣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屆縣人大代表,中共隆昌縣第九、第十屆代表、縣委委員,內江市第四屆黨代表,多次被縣政府、宣傳部、縣教育局評為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
該同志治教嚴謹,教學經驗豐富,在市、縣中學語文教學同行中享有較高的聲望,長期擔任縣中學語文教學研究會副會長、會長;內江市中學語文教學研究會副會長。自 1984 年從事學校行政管理,尤其是 1989 年在隆昌三中、隆昌一中主持學校管理工作以來,該同志學校管理經驗豐富,並形成一定的風格、特色,在省市學校管理領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四川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員,內江市教育學會副會長,內江市中學校長聯誼會會長。由於該同志學校管理工作業績突出, 2000 年被授予“四川綠化獎章” 2001 年被評為“內江市教育科研與教學教改實驗優秀人才”,“內江市科研型校長”, 2002 年授予“四川省優秀中國小校長”“內江市有突出貢獻的科技拔尖人才”稱號, 2001 、 2002 、 2004 、 2005 年被評為“內江市優秀校長”、“學校領導管理先進個人”,六次被省教廳聘為“省示範性普通高中評估驗收專家組”專家,參與評估驗收工作。
該同志被組織、主持評價教育科研能力強,多次被省、市聘為教育科研課題鑑定專家,主持組織並作為第一主研人的《改革體育教學、強體、啟智、養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三育分類推進,整體育人”實驗》、《中學生性健康教育實驗研究》三次科研課題,均獲內江市政府一、二、三屆教育科研成果一等獎,四川省政府教學成果二、三等獎,其多篇論文或反映該同志工作業績的文章報導,常見於省市級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