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

清遠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26日印發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環境質量,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認定和分類處理。
  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農業農村、水利、林業、住建、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建(構)築物,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住建、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認定,並由有相應執法許可權的部門分類處理。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為屬地違法建設監管責任單位。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加強對基層執法隊伍開展執法工作的指導,對執法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市縣兩級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授權以及行政處罰權下放情況為違法建設執法部門。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聯防共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安全狀況等因素,採取整改、罰款、沒收、拆除等方式,對違法建設進行科學認定、分類處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經費,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認定
  第六條 下列情形屬於違法建設: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的(在有效期內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以施工許可證的時效為準);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及相關經審定的附屬檔案、附圖上規定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用途進行使用的建設;
  (四)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屆滿前未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違反城市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認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本辦法施行前的違法建設制定整治方案,通過拆除、補辦、監管等治理方式進行整治和監控。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應當督促當事人改正,補辦相關手續;對於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拆除;對於不能補辦手續,暫時又不能拆除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查處發現的違法建設納入監管範疇,督促當事人消除安全隱患,建立綜合管控機制。
第三章 處理辦法
  第八條 對涉嫌違法建設的不動產,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認定後,書面通知房產交易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暫緩辦理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不動產轉移登記(繼承登記和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登記除外)不動產抵押登記,直至違法建設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執行完畢並將查處結果書面抄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房產交易中心或不動產登記中心後,方可辦理。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規劃許可情況進行核實,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設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情形,出具認定意見。違法建設執法部門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出違法建設規劃許可情況進行核實的書面請求時,需附上涉嫌違法建設的準確位置及建成現狀的相關測量資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請求及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實意見,並回復違法建設執法部門,違法建設執法部門應當在依法查處執行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結果反饋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發現的違法建設,移交違法建設執法部門查處時,應一併移送違法建設的整改建議或認定意見,整改建議或認定意見應包含但不限於違法建設的具體位置、面積和整改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對不符合規劃的違法建設,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的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規定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檔案要求的。
  第十二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違法建設執法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並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的,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該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以自然資源部門核定數據為準);
  (二)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六)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七)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違法建設執法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違反臨時建設規定的行為之一,由違法建設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違法建設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違法建設執法部門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公告和催告,嚴格遵守送達和期限等相關要求。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製作執法筆錄、現場拍照、錄音錄像。
  第十八條 違法收入,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出售所得價款計算;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於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妨礙、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或者威脅、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相關單位不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並按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在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7年11月30日止。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違法建設治理的決策部署,切實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於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實處,持續發力做好我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導意見》(粵府函〔2019〕320號)等檔案關於違法建設治理的工作要求,堅決打好我市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力爭我市違建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績,有必要制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
  二、工作目標
  以籌備省運會為契機,聚焦違法建設治理重點難點問題,以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為首要目標,以加快消化存量違法建設為重點,全面整合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度,重拳出擊,攻堅克難,使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空間得到有力保障,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或參考以下政策檔案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101.64.1)
  (六)《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四、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違法建設的認定、處理辦法、責任追究、附則等章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重點規定:
  (一)關於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我市違法建設的處理。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關於涉嫌違法建設不動產的處理方式。對涉嫌違法建設的不動產,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認定後,書面通知房產交易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暫緩辦理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不動產轉移登記(繼承登記和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登記除外)不動產抵押登記,直至違法建設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執行完畢並將查處結果書面抄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房產交易中心或不動產登記中心後,方可辦理。
  (三)關於本辦法的執行可行性。《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明確的執法依據及處理方式。有利於加大違法建設拆除及相關處置的工作力度和效率。
  (四)關於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針對違法建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行為,在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下,《辦法》參照《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通過規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在兩者之間作出了較為平衡的規定,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公共秩序。
  (五)督促改正。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在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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