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理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6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6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切實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妥善處理存量違法建設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導意見》(粵府函〔2019〕320號)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存量違法建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屬於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建成的建(構)築物: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擅自建設或超出批准建設用地面積建設的;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經審定的附屬檔案、附圖上規定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內容進行的臨時建設或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施工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記憶體量違法建設的治理工作負總責,組織開展轄區記憶體量違法建設的調查、認定和分類處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開展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理工作的指導。其他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理工作。
第四條按照“屬地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聯防共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區位、安全狀況等因素,採取整改、罰款、拆除、沒收等方式,對存量違法建設進行科學認定、分類處理。
第五條存量違法建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內建設,或者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占用道路、廣場、城市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共用地,壓占地下管線,且無法改正的;
(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改正消除安全隱患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依法應當拆除的。
需部分拆除但影響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需整體拆除但影響相鄰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以及拆除將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或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違法建設,確需拆除的,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條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經認定符合現行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續。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設面積建設,屬於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合理誤差範圍內的,按現狀辦理規劃條件核實,依法予以完善手續;
(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設面積超過合理誤差範圍或建築高度(層數)建設,經認定符合現行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後予以完善手續。
第七條未經批准擅自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違法建設,經認定符合現行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安全等要求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依法予以完善相關手續;
(二)村民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房,符合宅基地政策的,依法予以完善相關手續;
在政府安排的留用地、回遷地上的違法建設,經認定符合現行城鄉規劃的,依法予以完善相關手續。
第八條生產經營性的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或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經認定符合現行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響市容市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後予以完善手續。
第九條調查單位對存量違法建設的調查情況及擬處理處罰意見應當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分類處理。
第十條完善手續需要進行測量、評估及檢測鑑定的,由違法建設當事人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所需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處理文書、材料和依據。需繳納稅費、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款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違法建設當事人對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時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執行罰款、沒收、拆除等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對妨礙、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或者威脅、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