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清豐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老齡事業發展,健全健康服務體系,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
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民眾傾斜。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持續深化
“一網通辦”前提下
“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進一步簡化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國民健康、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全縣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擬訂推進全縣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全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市、縣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擬訂並組織落實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
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根據授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
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七)擬訂全縣
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采供血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落實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中醫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十二)承擔清豐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清豐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清豐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清豐縣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清豐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有關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及省、市、縣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清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全縣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本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本縣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清豐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清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清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清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清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清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清豐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
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健康清豐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規劃;負責和指導全縣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健康服務“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和“一網通辦”等工作;負責全縣衛生健康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組織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縣衛生健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系統的全縣性表彰工作;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指導全縣幹部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清豐縣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財務審計股。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大型醫用設備管理辦法和標準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及省級、市級、縣級衛生健康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四)疾病預防控制股。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全縣愛滋病防治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清豐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醫政醫管股(體制改革股)。貫徹落實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管理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和標準,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全縣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縣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院前急救體系建設;負責全縣衛生健康行業作風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組織指導衛生健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六)中醫管理股。擬訂和實施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負責中醫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技術準入、醫療質量、管理評價、考核工作,負責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醫協同、康復、重點專科、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
(七)基層衛生健康股。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省、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基層衛生綜合改革;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
(八)科技教育宣傳股。擬訂全縣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縣級衛生健康科研項目實施、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國家政策並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開展全縣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全縣衛生健康科學知識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九)綜合監督法規股。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工作;牽頭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
(十)婦幼健康股。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一)職業健康股。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二)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股(老齡健康股)。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落實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落實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清豐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清豐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股。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政編制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名。暫核定主任 名,副主任 名;股級領導職數 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股股長 名)。
清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