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清華校友總會於1981年七十周年校慶日選舉產生,在國家
民政部完成註冊登記(登記證:社證字第0786號)。根據總會章程,由現任校長擔任校友總會會長。
劉達校長擔任清華校友總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現任會長為顧秉林校長。總會宗旨是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團結,發揚清華的優良傳統,為中華民族的富強和祖國的統一,為母校的發展作出貢獻。
組織章程
(2003年11月2日五屆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2007年7月7日六屆一次理事會再次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清華校友總會(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清華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發揚清華的優良傳統,為中華民族的富強和祖國的統一,為母校的發展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清華校友;
(二) 編輯出版《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及有關校友資料;
(三) 統籌管理清華校友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遵守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清華各個時期(包括留美學務處、清華學堂、清華學校、清華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
(二) 清華的津貼生、公費生;
(三) 曾在清華任教、任職者;
(四) 長沙臨時大學、西南聯合大學的教職員工、畢業生、肄業生;
(五) 院系調整併入和轉出清華的其他校、系的教職員工和學生。
本條文所指清華大學,包括台灣新竹清華大學。
第八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清華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一般從在京校友中產生,經上屆理事會徵求校友意見後,由會長聘任,組成理事會。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會理事中產生,經上屆理事會推薦,由會長聘任。理事會任期3至5年,理事可連聘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理事會職責
1、確定副會長、秘書長,提出下屆理事初步人選;
2、對校友工作提出建議;
3、討論和確定本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4、解釋和修改本章程。
(二)常務理事會職責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2、選舉和免除副會長、秘書長,提出理事會理事建議人選;
3、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任免機構負責人;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五條 在任清華大學校長任本會會長,名譽會長由會長聘任。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設立辦事機構:
(一) 校友聯絡處:處理校友與本會的聯繫事宜及日常工作,會同我校有關部門接待返校校友,發行《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和本會其他出版物。
(二)《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雜誌編輯委員會和編輯部:編輯出版《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及有關校友資料,出版資金由校友贊助和學校資助。
(三) 校友基金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校友基金。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校友訂閱《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等的贊助款;
(二) 學校資助;
(三) 捐贈;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6月24日第四屆理事會表決通過,經2007年7月7日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改通過。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國內各地校友組織的成立,應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備案。總會與各地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工作聯繫,但無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組織刊物
清華校友總會編輯發行《
清華校友通訊》,每年兩期,《清華人》每年四期。現和國內114個地方校友組織,國外40多個國家、地區的校友有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