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生獎學金條例

清華大學學生獎學金條例》經2001~2002學年度第1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生獎學金條例
  • 適用範圍:清華大學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的教育方針確定了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需要,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總體目標。 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成才,並充分發揮學生的特長和創造才能,實現我校培養二十一世紀的高素質、高層次、多樣化、創造性骨幹人才的目標,特修訂本條 例,以規範獎學金的管理工作和評定辦法。
第二章 籌集、設立與管理
第二條 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是學校管理和籌集學生獎學金的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作為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條 學校歡迎社會各界捐資設立獎學金,鼓勵各院(系、所)及熱心人士籌集學生獎學金。
第四條 獎學金的設立應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設立條件不得損毀學校聲譽、違反學校的管理規定以及超越工作許可權做出不負責任承諾。
第五條 為規範獎學金的管理,社會各界資助的獎學金名稱一般定為:“清華之友??×××獎學金”(特殊情況應經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定名稱);最高獎勵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學校特等獎學金金額;等級金額應比照已有的等級規範化;頒獎時間一般為每年年底或校慶前後。
第六條 獎學金分校、院(系、所)兩級管理。各院(系、所)管理的獎學金應及時向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附有關協定和評審條例。申報內容包括:
1. 獎學金名稱;
2. 獎學金基金或資金來源;
3. 獎勵範圍、獲獎條件、等級金額及評審辦法;
4. 評定和頒獎時間。
第七條 各類獎學金基金可根據有關規定委託教育基金會等相關單位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益。獎學金證書由相應管理單位負責製作。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凡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均有權向所在院(系、所)申請獎學金。申請獎學金者除滿足各項獎學金的具體條件外,必須做到:
1. 擁護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行為;
3. 學習刻苦、勤奮,具有良好的學風或科研作風,學習成績或科研論文工作優良(部分單項獎除外),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貢獻,其他方面達到基本要求;
4. 模範履行公民義務。
第九條 凡有不及格課程(含實踐環節)者不能申請綜合獎學金。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條 獎學金分綜合獎、單項獎和新生獎三類。綜合獎學金獎勵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單項獎學金獎勵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績的學生;新生獎學金獎勵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優異者、國際奧林匹克學科競賽金銀獎獲得者和入學後表現優秀的本科新生。
第十一條 獎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本科生由學生處落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落實。各院(系、所)成立評定小組,負責獎學金評定的有關工作。該小組除學生工作、教務管理等有關人員外,可以邀請部分教師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獎學金評定要做到公正客觀、公平合理、公開民主。各院(系、所)要提前公布學校下達的獎學金種類、名額、評定標準和細則,學生本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各院(系、所)獎學金評定小組可通過面試、答辯等形式進行初評,初評結果應以一定方式公開徵求同學意見,並進行合理調整,再經各院(系、所)務會議同意後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第十三條 特等獎學金由校務會議審批,專項獎學金由該專項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院(系、所)管獎學金由院(系、所)務會議審批,其他獎學金(包括校設獎學金和外設獎學金)由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所有獲獎學生材料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校長有權直接提名,獎勵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
第五章 頒 獎
第十五條 獎學金獲得者的表現材料存入學生個人檔案,並頒發獎學金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綜合獎學金和部分清華之友獎學金由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頒獎,其餘獎學金由各院(系、所)組織頒獎。
第十七條 獲獎學生名單和主要事跡由校、院(系、所)兩級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傳,切實加強在評獎過程中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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