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學生獎學金辦法是指1947年3月國民政府教育部發布。共 10 條。規定設定獎學金的目的是鼓勵南洋學生研究中國文化。獎學金分設於中央大學、中山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暨南大學,每屆50名,其中越南、暹羅(今泰國)、緬甸各9名,馬來亞5名,婆羅洲2名,爪哇及蘇門答臘9名,菲律賓7名。
每人每年獎學金金額暫定為10萬元,在校學習期間免收學雜費。申請資格:凡南洋學生,已在中等學校畢業,年齡在25歲以下,略通中國語文,對中國文化感興趣,經當地政府保薦者,均可申請。本獎學金定期 4學年,但領獎學金的學生在校期間,操行不良,或學業成績過差者,由肄業學校報教育部批准停止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