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經清華大學2004~2005學年度第24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7月1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學、註冊與請假,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四章 轉專業、轉學和休學、停學與復學,第五章 退 學,第六章 修業年限、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研究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發布)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清華大學學籍的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註冊與請假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憑清華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由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應進行健康複查。健康複查經診斷認定暫時不宜在校學習且通過治療可在一年內達到招生體檢標準者,暫不予註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其他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註冊。
第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特殊原因申請事假者,應提交必要的證明並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研究生一學期累計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病假連續超過兩個月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九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或未經批准擅自離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研究生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並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或補考)與否,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經學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據校際協定跨校修讀課程。跨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後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有作弊行為,相應課程的考核成績記為無效(“零分”或“不通過”)。還應做出的具體處理,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專業、轉學和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專業的申請。因專業調整、導師工作調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專業的,須經研究生院批准。一般情況下,只限相近專業的轉換。
第十六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的申請。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方可申請轉學。研究生轉學,須經兩校同意。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病申請休學,經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並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醫療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休學期滿未申請繼續休學而不復學者,或休學滿一學年仍不能復學者,作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因創業需要申請停學,或學校認為其應當停學的,經批准可以停學。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學期滿,經申請可復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需要停學,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停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取消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經批准的休學、停學的時間,不包括在其修業年限中。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或因患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應予以退學。
第二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做退學處理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院(系、所)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視為已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條 對做退學和取消學籍處理的研究生,一般從學校批准其退學或取消學籍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做退學處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復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業年限、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
(一)碩士生的修業年限,一般為兩至三年。
(二)普博生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碩士生階段)的修業年限,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學校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學校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至申請畢業時仍未解除的,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提供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後的就業和派遣,由學校就業中心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港澳台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1998年7月1日修訂的《清華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