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經2005~2006學年度第1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12月6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校內學生申訴處理程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發布)和《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清華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和《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適用於本辦法:
(一)具有清華大學學籍的學生;
(二)曾具有清華大學學籍,學校給予退學處理的學生;
(三)曾具有清華大學學籍,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
(四)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
(五)已經入學報到,在學籍審查期中經審查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
接受遠程教育的學生不適用本辦法,學校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工作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給予申訴學生本人的下列處理決定:
(一)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
(二)給予退學處理的決定;
(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第四條 學生對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的申訴申請。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條 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並任命其組成人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共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學校負責人,兩人為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三人為教師代表,三人為學生代表。
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七條 主任由學校負責人擔任,負責協調委員會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
委員會推舉一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當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託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八條 委員任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可續任。
第九條 因出現委員迴避、患病或者長期出差等缺席的情況,而導致委員會議出席人數不能達到法定出席人數,而委員會議又必須限時召開時,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可以任命與缺席委員屬同一代表方面的臨時委員。
每次委員會議上的臨時委員不得超過兩人。臨時委員在本次委員會議上享有與正式委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對於長期不能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的委員,由委員會主任提出,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將根據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選接替其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接收申訴申請書,處理日常事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委員名單應當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式
第十三條 學生對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學校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通知書、退學通知書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含當日,以下同),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學生因正當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於正當理由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請求受理。是否受理該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由本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申訴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聯繫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五)學校處理決定的複印件;
(六)本人簽名。
因為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訴申請的,可以採取掛號郵寄的方式。申訴申請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以辦公室接到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申訴申請書文本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期限的;
(二)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
(三)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
(四)申訴人對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次數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的。
對於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其申請,並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十七條 申訴人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複查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
第十八條 辦公室在收到學生的申訴申請書後,應當在下一工作日內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交對申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由該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並提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書面複查結論如下:
(一)同意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不清、發現新的重要證據、處理依據錯誤或者在處理程式上有錯誤,可能對原處理決定有實質性影響的,向原處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的建議。
第二十條 複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複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複查結論書後的3個工作日內,且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論書送交申訴學生本人,並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籤收。
如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交回證上寫明。
如申訴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並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如申訴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交。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並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訴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同意原處理決定的複查結論,申訴人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原處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的建議,原處理機構重新研究後作出複查決定書,申訴人對複查決定書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原處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的建議,原處理機構在30個工作日後仍未作出複查決定書的,申訴人可以在其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三條 複查結論書應當抄送原處理機構,並以適當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範圍不得超過原處理決定的公布範圍。
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出席委員的法定人數為六人及以上。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形式舉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複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者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歷,應在委員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學生或者原處理機構也可以申請其迴避:
(一)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該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迴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迴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在沒有接到申請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式決定迴避。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員所投贊同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時,主任才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者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第三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後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申訴期間,學校對申訴人的處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