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郊區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10月28日經清遠市清郊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任期一年六個月,第二屆任期三年,第三屆開始任期五年。1992年6月28日根據廣東省民政廳粵民基[1992]146號文,撤銷清遠市清郊區,設立清新縣,清遠市清郊區人大常委會相應改稱為清新縣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辦公室、法制科、組聯科、經濟科。1996年12月根據清新委辦函[1996]12號文成立清新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其辦公室設在清新縣人大常委會,作為清新縣委的具體協調機構和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產生時間:1988年10月28日
- 產生過程:經選舉產生
- 性質:政府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