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清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清遠市清郊區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10月28日經清遠市清郊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任期一年六個月,第二屆任期三年,第三屆開始任期五年。1992年6月28日根據廣東省民政廳粵民基[1992]146號文,撤銷清遠市清郊區,設立清新縣,清遠市清郊區人大常委會相應改稱為清新縣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辦公室、法制科、組聯科、經濟科。1996年12月根據清新委辦函[1996]12號文成立清新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其辦公室設在清新縣人大常委會,作為清新縣委的具體協調機構和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產生時間:1988年10月28日
  • 產生過程:經選舉產生
  • 性質:政府辦事機構
1998年7月根據清機編[1998]5號文和清新委發[1996]16號文,清新縣人大常委會機構改革,由原設一室三科改設為一室五委:辦公室、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農業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清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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