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機構設定

自古以來,設官分職、開府治事,為任何政權對國家實行有效統治的首要大事。清王朝的機構及官制,經歷了一個由草創定製的過程。努爾哈赤在關外建立後金政權前後,僅置八旗總管大臣、佐管大臣等統率軍旅,置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等處理民政及刑罰。定都瀋陽後,才在篤恭殿前設立官署,置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並各置官屬。到皇太極時, 開始仿照明王朝,設定若干中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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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背景

天聰二年(1628),始建文館,命儒臣分值。天聰五年,詔群臣議定官制,設定六部,各以貝勒一人領之,又置承政、參政、啟心郎、理事官等職官;天聰十年,改文館為內三院,粗備中樞規模,又設都察院,為監察建言機構。

發展狀況

順治元年(1644),清兵入關,統一中原,才基本上沿襲了明王朝的體制,稍加增革創新,設定了自中央至地方的各級政府、皇族、內務府等機構。即以內閣為中樞機構,以議政王大臣會議為特殊的參議軍政機構,以六部及理藩院為國家行政機構,以各院、府、寺等為國家專職事務機構的管理體系。直至乾隆年間,其中除內務府機構在順康之時有所反覆,中樞機構在雍正年間有所變化,即由順康時以內閣為中樞機構演變為雍正中逐漸被軍機處所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也在乾隆年間被取消外,整箇中央國家機構體制基本確立。乾隆以後,國家機構雖然不斷有所變更,甚至在鹹豐末年還新設定了掌管外交事務的中央機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但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官制改革以前,清代國家機構的基本體制,自順治朝至光緒末年的二百五十六年內,基本上相對穩定。

機構設定

現據光緒《大清會典》所載次序,將所有清代中央文武機構及皇族管理、皇室內務府、留都盛京的建制機構開列如下:宗人府;內閣、辦理軍機處、稽查欽奉上諭事件處、中書科;吏部戶部(戶部錢法堂、戶部三庫、戶部倉場衙門)、盛京戶部;禮部(陵寢禮部衙門、樂部)、盛京禮部;兵部、盛京兵部;刑部、盛京刑部;工部(工部錢法堂、管理火藥局、直年河道溝渠處、督理街道衙門、陵寢工部衙門)、盛京工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 太常寺; 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太醫院;侍衛處、奏事處、鑾儀衛;八旗都統衙門;護軍營、步軍營、神機營、火器營、圓明園護軍營、健銳營、總理行營、嚮導處、虎槍營、尚虞備用處、善撲營;內務府、盛京內務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光緒二十七年以後,清廷推行官制改革,其中央機構設定有了重大變革。參見“清末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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