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在入關前的建國初期,東征西討,先後統一了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各部及遼東地區。其時除建立了極為簡單的後金汗國的中央機構外,其對地方的管理,主要是實行八旗編制,以八旗組織系統管理軍民。對一些漢民住區,則實行“分屯別居,編為民戶,擇漢官之清正者轄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地方機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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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時期地方機構設定
順治元年(1644),清兵入關,在建立全國性政權的過程中,始在基本上沿襲明王朝的體制下,適當創新改革,從而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統治機構體制。除京師地區、留都盛京地區分別設立順天府與奉天府,由中央直轄外,在全國主要地區,實行行省、府及縣(廳、州) 三級管理體制。其後又在省與府之間置分守道及分巡道,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但實際上“道” 也逐漸成為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廳、州、縣本屬同級,但有少量特設的廳與州直接受省統轄,與府同級,稱為直隸廳或直隸州。因此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實際上是省、道、府(直隸廳、直隸州) 以及縣(廳、州) 四級管理體制。清代的省級機構時有分合,
光緒時期地方機構設定
光緒初年
光緒十一年
台灣由道擴建為行省;光緒三十三年,東北建立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因此在光緒年間,全國共有二十三行省。此外,西康擬建省而未及實行。其下則共有九十二個道,一百八十八個府、三十四個直隸廳、七十三個直隸州,八十七個廳(散廳)、一百四十六個州(屬州,也稱散州)、一千三百二十五個縣。清代地方機構設定, 除在主要地區設省、道、府、廳、州、縣外,又在其發祥地東北地區及各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特別的行政管理,設定特別的管轄機構。首先劃東北地區為特別區,以原來滿族及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及明代各衛所為基礎,建立各城,置八旗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等武職官員以統轄軍政。
光緒末年
光緒末年建省以前,東北地區大致是:盛京將軍統轄十五城,吉林將軍統轄十七城,黑龍江將軍統轄七城;又分設各邊門及打牲處、遊牧處等特別管理機構。除東北地區外,清王朝又於五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立特別的管轄機構。其中蒙古地區,設立盟旗組織進行管理,又派駐定邊左副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及都統、副都統等進行統轄;新疆建省以前,則設伊犁將軍統轄各城及回部,並置各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分駐各城各地(在回部內部則仍保留其伯克制度);西藏地區,則以駐藏大臣統領前後藏,又以達賴駐拉薩、班禪駐日喀則;在青海地區,則設八旗駐防大臣,統轄青海蒙古各部,並設西寧鎮、道以治理之。除以上五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外, 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等各少數民族集居區,則另行劃定府州縣,以世襲土官治理,並受轄於各該省督撫等地方長官。雍正以後,其中某些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又以朝廷流官取代世襲土官直接管理這些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