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責任

混合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時所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契約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契約均有過錯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因侵權所至損害受害人亦有過錯時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均屬此類。承擔混合責任,須具備如下要件: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只一方過錯,另一方沒有過錯時不發生混合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是針對同一違反契約行為或同一侵權行為所發生損害後果。

如雙方當事人各自單獨違反契約,或單獨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責任概不屬之。雙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依其過錯程度確定之。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第131條對此亦設有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契約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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