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暫行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暫行規則是深圳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暫行規則
  • 發布時間:1993年8月12日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3-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暫行規則
(1993年8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一章 釋義
第1.1條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語中的含義為:
1.“本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主管機關”指深圳證券管理辦公室;
3.“B股”指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及其他的人民幣特種證券;
4.“境外特許經紀商”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具有B股經紀業務資格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
5.“B股特別席位”指本所批准的境外特許經紀商(非會員)在本所交易大廳內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6.“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指經本所批准獲得B股特別席位的境外特許經紀商;
7.“席位費”指本所B股特別席位的使用費;
8.“交易保證金”指參加本所集中市場交易的境外特許經紀商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為保證B股交易的正常進行,向本所繳存的最低額度的外匯金額。
第二章 特別席位的申請
第2.1條B股特別席位的申請需具備下列條件:
1.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境外特許經紀商;
2.有本所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的證券商執照;
3.在國際證券市場上有良好信譽;
4.公司的財政狀況健全;
5.在B股市場上無違法經營記錄;
6.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2.2條申請B股特別席位需向本所遞交如下檔案:
1.由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簽署的申請報告;
2.主管機關批准其為境外特許證券商的批文複印件及本所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的證券商執照複印件;
3.公司股東股權結構及其控股參股情況;
4.公司的簡況(包括公司名稱、註冊地、通訊地址,主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內部組織架構,公司簡史、章程、公司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
6.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經歷;
7.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2.3條本所接到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章 席位費和交易保證金
第3.1條B股特別席位的席位費為100萬港元,於進場交易前一次性匯入本所指定賬號。
第3.2條本所將負責B股特別席位上電腦設備與通訊設施的安裝及維護。該席位在本所交易大廳內的電話,電傳等通訊費用由本所墊付,按季度向該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3.3條交易保證金不低於50萬港元,可交付現金,也可交付本所指定銀行的不可撤銷的一年期信用證。
交付現金者,須於進場交易前一次性匯入本所指定賬戶。
交付信用證者,須於進場交易前交付本所。信用證到期前15日內持新開具的信用證到本所更換原信用證。
不按規定交付現金或信用證,或信用證過期不更換者,本所有權停止其使用該席位。
第3.4條各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繳納的保證金應視為一整體,其用途如下: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在本所買賣證券,買賣一方如不履行交付義務時,本所有權要求其他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代為交付,如其他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不願或無力代為交付的,由本所動用保證金先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本所應先動用保證金代償,並均向違約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追償,同時向其收取所涉價金的0.1%的違約金。
第3.5條B股特別席位不得撤回,但可以放棄。經本所同意,可轉讓給其他境外特許經紀商,轉讓價格由雙方商定。席位轉讓後,價金由受讓方交付轉讓方,而本所收到受讓方交付的保證金後將還原保證金。
第四章 B股特別席位的管理
第4.1條B股特別席位作用者只限於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4.2條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須按本所之規定收取B股代理買賣佣金和其他費用。每筆買賣均按成交金額向買賣雙方各收取0.6%的佣金。其他費用按原規定執行。
第4.3條B股特別席位的出市代表必須通過本所統一培訓、考試並取得本所簽發的合格證書後,方可進場交易。其出市代表的行為視為該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的行為。
第4.4條本所有權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業務規則》及本規則對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實施監管。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於3年,本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簿、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檔案以便查閱。
第4.5條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須向本所申報參與B股交易的負責人名單。若變動,須在變動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申報本所。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與仲裁
第5.1條本所與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之間及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相互之間爭議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第5.2條B股特別使用者之間的爭議應提交本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5.3條本所與B股特別席位使用者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
第六章 罰則
第6.1條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業務規則》及本規則的行為,本所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如下處罰:
1.警告;
2.通報;
3.按上述規則的標準罰款;
4.暫時停止其使用B股特別席位,停止使用席位期間該席位不得轉讓;
5.取消席位。
第七章 附則
第7.1條本規則 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7.2條本規則解釋權屬本所。
第7.3條凡按本規則向本所提出申請,產經批准獲得B股特別席位的境外特許經紀商,均被視為自動承認和接受了本規則的全部條款。
第7.4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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