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對敲交易暫行規則發布於2003年8月11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主要是為活躍深圳B股市場,方便B股投資者特設立B股對敲交易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對敲交易暫行規則
- 發布時間:1993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81909
- 生效日期:1993-08-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對敲交易暫行規則
(1993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一條為活躍深圳B股市場,方便B股投資者,本所特設立B股對敲交易系統。該系統允許B股特許證券商將其接受的同一種B股的買入委託和賣出委託配對後輸入,經對敲交易系統確認後成交。
第二條對敲交易只適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B股權證及其他人民幣特種證券的交易。
第三條在某公司股票的收購要約期內,該公司B股及其權證不得進行對敲交易。
第四條對敲交易的申報只限於在交易所擁有席位的B股特許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從其場內席位上的終端輸入。
第五條每筆對敲交易的申報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證券代碼;
2.買、賣雙方股東代碼;
3.買、賣雙方契約序號;
4.對敲價格;
5.對敲手數。
第六條每筆對敲交易必須在10萬股以上(含10萬股)。
第七條每筆對敲交易的成交價格必須在以下範圍之內:
上限:不得高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加四個價位的價格與當日開市以來最高成交價兩者中的最高價。
下限:不得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減四個價位的價格與當日開市以來最低成交價兩者中的最低價。
第八條對敲交易時間為B股交易日開市始,至閉市前5分鐘止。
第九條對敲交易的價格不影響交易所自動撮合成交即時行情的揭示,不影響指數計算,但對敲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額納入當日總成交量和總成交金額的統計。
第十條每筆對敲交易一經交易所對敲交易系統接受,證券商即不能取消該筆對敲交易,除非有關的證券商發現有錯誤並向交易所報告,而交易所總經理又確信錯誤並非故意造成,可以由總經理髮出指示取消該筆有錯誤的對敲交易。
第十一條經交易所對敲交易系統接受的每筆對敲交易的價格、數量及經紀商代號即時顯示於場內所有B股特許經紀商席位上,出市代表應將經確認的對敲交易即時回報場外營業處。
第十二條B股對敲交易的清算交割和登記過戶依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