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認股權證交易清算辦法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4-05
【生效日期】1993-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認股權證交易清算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一、本辦法適用於A股個人股及除國有股、發起人法人股、定向法人股以外的法人股的認股權證的交易清算。
二、A股認股權證(即上述範圍的認股權證,以下簡稱A股權證)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本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準。
三、A股權證交易單位與股票交易單位相同(如發展為100股一手,萬科為500股一手),以0.05元為一升降單位。不足一手的A股權證,可按零股交易辦法辦理。
四、A股權證的交易採取電腦自動撮合交易方式進行,其程式與現行A股交易電腦程式同。
五、A股權證的交易清單及“清算表”列印方式與現行A股列印方式同。
六、A股權證的編號及簡稱由深圳證券登記公司編制發布,本所及各證券經營機構均按此執行。
七、A股權證的清算交割方式與現行A股方式同。
八、A股權證交易的佣金、經手費、清算過戶費及印花稅均與A股收費標準同。
九、A股權證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範圍。
十、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其未盡事宜由本所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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