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是為了維護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的細則。

該修訂版細則於2023年8月25日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 發布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 發布時間:2023年8月25日 
發展歷史,全文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8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南的通知》: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創業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深證上〔2020〕513號)同時廢止。

全文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202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創業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及監督管理等事宜,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定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創業板股票交易行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戶、事中監控交易,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積極配合、協同本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共同維護創業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條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和自律管理,對違反本細則的投資者、會員採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對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二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一)虛假申報;(二)拉抬打壓股價;(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本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七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占比、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體走勢等因素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對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認定。投資者的創業板股票交易行為雖未達到相關監控指標,但接近指標且反覆多次實施的,本所可以將其認定為相應類型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
第八條 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組)的申報數量、申報金額、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及占比等合併計算。
第九條 投資者的申報和成交按照單只股票計算,同時存在買、賣兩個方向的申報或者成交時,按照單個方向分別計算相關申報數量、申報金額、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全市場申報總量等指標。
第二節 虛假申報
第十條 虛假申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以偏離前收盤價 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二)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三)累計申報數量占市場同方向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四)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五)以低於申報買入價格反向申報賣出或者以高於申報賣出價格反向申報買入;(六)股票開盤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
第十二條 連續競價階段 3 次以上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最優 5 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二)單筆申報後,在實時最優5 檔內累計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 檔內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三)申報後撤銷申報,且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 50%以上。
第十三條 連續競價階段 2 次以上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二)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三)單筆撤銷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後,在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以該價格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第三節 拉抬打壓股價
第十四條 拉抬打壓股價,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二)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三)股票開盤價漲(跌)幅5%以上;(四)股票開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的,在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數量占期間市場該價格有效申報總量的10%以上。
第十六條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 分鐘內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二)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三)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四)股票漲(跌)幅 4%以上。
第十七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二)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三)股票漲(跌)幅 3%以上。
第四節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第十八條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九條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二)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 10 分鐘以上。
第二十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連續競價結束時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二)連續競價結束時和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市場漲(跌)幅限制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三)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新增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的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四)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漲(跌)幅限制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第五節 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
第二十一條 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進行股票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二)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第二十三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互為對手方進行交易;(二)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第六節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第二十四條 嚴重異常波動,是指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交易規則》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第二十五條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是指違背審慎交易原則,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的10個交易日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內集中申報加劇股價異常波動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 1 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賣出)單只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三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在創業板股票交易中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對其採取以下自律監管措施:(一)口頭警示;(二)書面警示;(三)約見談話;(四)將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五)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六)盤中暫停當日交易;(七)盤後限制交易;(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本所對投資者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按照《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從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一)在一定時間內反覆、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二)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同時存在反向交易;(四)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五)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本所盤後限制交易,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未按本細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本所可以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對會員及其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一)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是指數量在30 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二)數量或者金額巨大,是指數量在100 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上;(三)比例或者占比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四)反覆多次,是指同一交易日同類型異常交易行為實施3 次以上;(五)“以上”“內”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六)實際控制,是指通過股權、協定、委託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擁有對某個賬戶的交易活動作出決策或者導致形成決策的權利;(七)涉嫌關聯,是指多個證券賬戶在開戶信息、交易終端信息、交易行為趨同性或者交易資金來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深證上〔2020〕51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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