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債券交易行為,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開展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徵產品的交易及轉讓(以下統稱債券交易)適用本規則。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本所開展的債券交易類型包括債券現券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預發行交易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交易類型。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1.3 債券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
債券投資者(包括債券交易參與人和其他債券投資者)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和自身交易需求,自主選擇債券交易品種和交易結算方式。
1.4 本所為債券交易提供設施和相關服務,並依據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債券交易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債券投資者以及為債券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開展債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相關協定的約定,並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債券交易的登記、存管和結算,由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參與主體第一節 債券交易參與人
2.1.1 本所會員直接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非會員機構可以按規定申請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
2.1.2 非會員機構申請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資本、資金實力與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具有參與本所債券交易的相應功能;
(二)具有獨立的債券交易團隊;
(三)具有完善的交易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具有能夠支持開展債券交易的相關技術系統;
(五)債券投資交易量較大,具有較強的債券交易需求;
(六)近2年無債券交易結算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1.3 非會員機構申請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註冊資本、淨資產或者管理資產情況;
(三)債券交易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債券交易部門設定及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五)債券交易相關技術系統建設情況;
(六)近2年債券投資交易情況;
(七)本所要求說明的其他情況。
非會員機構符合第2.1.2條規定條件的,本所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10個交易日以內接受其成為本所債券交易參與人。
2.1.4 債券交易參與人可以向本所申請終止作為債券交易參與人。債券交易參與人不再符合本所規定條件或者存在本所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的,本所可以終止其作為債券交易參與人。
2.1.5 債券交易參與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尋找交易對手、促進達成交易等服務。
2.1.6 債券交易參與人開展債券交易業務, 應當建立健全交易決策、執行、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與技術手段,加強債券交易業務管理、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等內部管理。
2.1.7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對自營、做市、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等各類債券交易業務分開辦理,防範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
2.1.8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各類債券交易業務相關部門、人員和業務環節。
2.1.9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加強對債券交易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的監測和管理。
2.1.10 債券交易參與人的債券交易相關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本所要求。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並按照相關規定向本所報告。
2.1.11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建立債券交易業務授權管理制度,加強債券交易人員管理,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2.1.12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設立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聯絡人,負責組織、協調和聯繫債券交易參與人在本所開展的各項債券交易業務。
2.1.13 債券交易參與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內幕交易;
(二)違反規定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開展相關債券交易;
(三)操縱市場;
(四)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債券交易收益;
(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債券市場;
(六)擾亂債券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2.1.14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報送債券投資交易的數據並提交業務運行情況的報告。債券交易參與人債券交易、技術系統運行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2.1.15 債券交易參與人在本所參與債券交易,應當建立有
效的結算路徑,具體結算事宜按照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債券做市商
2.2.1 債券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所規定為債券交易開展做市業務的債券交易參與人,分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對基準做市品種開展持續做市業務(以下簡稱基準做市業務)。基準做市品種由本所另行公布。
一般做市商對其自行選定的做市品種在一定時期內開展做市業務(以下簡稱一般做市業務)。
主做市商可以開展一般做市業務。
證券公司為債券交易開展做市業務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2.2.2 債券做市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持續提供雙邊買賣報價;
(二)對債券投資者的詢價請求進行回復;
(三)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做市方式。
2.2.3 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券交易參與人可以成為主做市商:
(一)市場交易活躍,近2年債券交易量排名靠前;
(二)具有專業的做市團隊和較強的做市能力;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2.4 擬開展基準做市業務的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提交開展基準做市業務的做市方案,做市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近2年債券投資交易情況;
(三)做市相關部門設定及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四)擬做市品種、做市證券賬戶安排;
(五)做市相關風險控制安排;
(六)本所要求說明的其他情況。
本所對做市方案的完整性進行評估,並向市場公告主做市商及其做市品種等信息。
2.2.5 擬開展一般做市業務的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提前向本所報告擬做市的債券品種、做市證券賬戶安排等信息。本所及時向市場公告一般做市商及其做市品種等信息。
2.2.6 出現下列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形的,做市商可以暫停對應債券品種的做市業務,出現下列第三項或者第四項情形的,做市商可以暫停開展做市業務:
(一)做市品種被停牌的;
(二)做市品種的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無法正常開展做市業務的;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難以持續開展做市業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後,做市商應當及時恢復做市。
2.2.7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可以按照本所規定享有回購融資、債券業務創新、交易信息、債券交易費用減免等方面的支持。
2.2.8 債券發行人可以通過債券續發行和其他方式為做市商提供做市支持。
2.2.9 本所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對做市商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節 其他債券投資者
2.3.1 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外的其他債券投資者可以作為經紀客戶委託本所會員參與本所債券交易。
2.3.2 本所會員接受經紀客戶委託前,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經紀客戶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相關債券交易品種性質、特徵等,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確保經紀客戶符合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經紀客戶應當按照會員的明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會員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接受委託。
2.3.3 經紀客戶開展債券交易,應當與本所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定。
會員應當在證券交易委託協定中與經紀客戶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並對經紀客戶資料提供、賬戶交易許可權管理、委託交易指令核查、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拒絕經紀客戶委託以及委託關係解除等事項作出約定。
2.3.4 機構經紀客戶開展債券交易,參照適用本規則第
2.1.6至2.1.11條、第2.1.13條的規定。個人經紀客戶開展債券交易,應當遵守本規則第2.1.10條第二款、第2.1.13條的規定。
第四節 專業服務機構
2.4.1 從事債券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為客戶保密的原則,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根據客戶委託提供尋找交易對手、報價、促成交易等服務。
從事債券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將促成債券交易的相關交易信息及統計信息報送本所。
2.4.2 債券估值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規定使用本所債券交易信息,科學確定並披露債券估值原則和方法,合理確定收益率曲線和債券估值。
2.4.3 債券指數編制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規定使用本所債券交易信息,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披露債券指數編制方法,編制並發布有關債券指數。
2.4.4 從事債券交易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許可協定約定,傳播、使用和經營債券交易信息,確保傳播信息及時準確。
2.4.5 從事債券交易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債券市場相關技術服務應當符合本所技術規範要求,及時做好技術系統維護和升級工作,切實保障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債券交易一般規定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本所為債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終端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組成。
3.1.2 在本所開展的債券交易可以採用匹配成交、點擊成交、詢價成交、競買成交、協商成交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3.1.3 本所根據債券信用資質、發行方式和投資者適當性等不同特點安排差異化的交易方式。本所可以對債券交易方式實施動態調整並及時向市場公布。
3.1.4 本所債券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債券市場休市。
3.1.5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本所對不同交易方式下的債券交易時間安排如下:
(一)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開盤集合匹配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匹配時間;
(二)採用點擊成交、詢價成交和協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20:00;
(三)採用競買成交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00至10:00為賣方提交競買發起申報時間,10:00至11:30為應價方提交應價申報時間。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時間。
3.1.6 債券投資者開展債券交易應當按照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證券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債券交易。
3.1.7 本所債券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參與債券交易應當符合本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
3.1.8 債券現券交易實行當日迴轉交易,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債券可以在當日賣出。
第二節 委託
3.2.1 經紀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話、自助終端、網際網路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參與債券交易。
3.2.2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經紀客戶採用匹配成交交易方式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證券賬戶號碼;
(二) 證券代碼;
(三) 交易方向;
(四) 委託數量;
(五) 委託價格;
(六) 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經紀客戶採用點擊成交、詢價成交、競買成交、協商成交交易方式的委託指令內容按照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3.2.3 經紀客戶委託會員申報並達成債券交易的,應當及時向會員交付相應的債券或者資金。
3.2.4 經紀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5 委託指令被撤銷和失效的,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經紀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者債券。
3.2.6 會員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債券交易監測監控系統,按照本所會員管理相關規則對其經紀客戶的債券交易委託進行核查。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之間簽訂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定拒絕接收其委託。
第三節 申報
3.3.1 債券交易參與人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通過電子接口或者交易終端等向交易主機傳送債券交易申報指令。
會員應當根據經紀客戶委託的內容,及時向本所提交各種交易方式的申報指令,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申報記錄。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3.2 本所交易系統在本規則第 3.1.5 條規定的交易時間內,接受相應的債券交易申報。
3.3.3 會員應當按照接收經紀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後方為有效。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債券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債券現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 萬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賣出時不足10萬元面額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
(二)採用點擊成交方式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萬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
(三)採用詢價成交、競買成交方式的,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萬元面額,且為1000元面額整數倍; (四)採用協商成交方式的,債券現券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元面額,且為 100 元面額整數倍;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
(五)債券交易的單筆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億元面額。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債券交易申報數量要求。
3.3.5 債券現券交易申報的價格單位為“每百元面額債券的價格”,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價格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3.6 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債券現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債券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01元。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3.7 債券現券交易採用淨價價格進行申報,本所另有規定採用全價價格進行申報的除外。
淨價價格指不含應計利息的價格;全價價格指包含應計利息的價格。
3.3.8 債券交易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3.9 債券交易的結算方式包括多邊淨額結算和逐筆全額結算等。債券投資者選擇結算方式及結算周期的,應當符合本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及要求。債券交易申報中結算方式採用逐筆全額結算的,債券投資者可以選擇結算周期。債券現券交易結算日和債券回購交易的首次結算日不得晚於交易當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含)。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5:30至20:00申報的債券交易,結算方式應當為逐筆全額結算,且債券現券交易結算日(或者債券回購交易的首次結算日)不得為交易當日。
3.3.10 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債券投資者以匿名方式進行申報;採用協商成交方式的,債券投資者以顯名方式進行申報;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債券投資者可以選擇以匿名或者顯名方式進行申報。
3.3.11 當日提交的債券交易申報當日有效,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採用匹配成交、點擊成交交易方式的,債券交易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當日繼續有效。
3.3.12 除本規則規定的不接受撤銷申報的時間段外,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部分達成成交的,未成交的部分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交易系統確認方為有效。第四節 成交
3.4.1 債券交易申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規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債券投資者的風險控制要求和交易需求,按照價格競爭性、數量匹配性、時間優先性等原則達成交易。
3.4.2 交易申報經交易系統達成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成交結果以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交易雙方應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3 債券交易採用競買成交方式,或者採用其他交易方式並以多邊淨額結算方式結算的,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不得解除交易或者改變交易結果,但存在本規則第8.1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採用點擊成交、詢價成交、協商成交方式並以逐筆全額結算方式結算的,出現因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導致交易目的無法實現或者交易不能繼續履行的,在交收開始前,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相關交易。
3.4.4 非公開發行債券的債券轉讓,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人數。
3.4.5 採用逐筆全額結算方式的債券交易,債券投資者可以通過交易系統設定交易對手範圍,交易一方不在交易對手範圍內的交易申報,交易系統不予確認。
第四章 債券交易方式第一節 匹配成交
4.1.1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和本規則相關規定,對債券交易申報自動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交易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4.1.2 匹配成交採用集合匹配和連續匹配兩種方式。集合匹配是對規定時間內接受的交易申報一次性集中匹配的成交方式。連續匹配是對接受的交易申報逐筆連續匹配的成交方式。
集合匹配期間未成交的交易申報,自動進入連續匹配。
4.1.3 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可以採用限價申報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申報類型。
限價申報按照優於或者等於限定的價格進行債券交易。
4.1.4 限價申報指令要素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
4.1.5 開盤集合匹配階段,債券現券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連續匹配、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匹配階段,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其他債券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券上市首日,以該債券的發行價作為前收盤價。
開盤集合匹配階段,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 100%。連續匹配、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匹配階段,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的100個基點。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日無交易的,以前收盤價作為最近成交價。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限或者下限與最近成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增減一個該債券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4.1.6 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4.1.7 債券在集合匹配階段沒有達成成交的,繼續交易時,按照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申報價格範圍: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者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申報價格範圍;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者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4.1.8 集合匹配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者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匹配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盤中
臨時停牌復牌集合匹配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匹配階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4.1.9 連續匹配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4.1.10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 的開盤集合匹配階段,本所交易系統不接受匹配成交的撤銷申報。第二節 點擊成交
4.2.1 點擊成交是指報價方發出報價,受價方點擊該報價後由交易系統確認成交或者依據本規則相關規定通過交易系統自動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4.2.2 採用點擊成交方式的,報價的傳送範圍可以是全市場,也可以是報價方自行選定的部分債券投資者。
4.2.3 報價方發出報價的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傳送範圍、證券賬戶號碼、結算方式、結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內容。
4.2.4 報價方可以設定申報數量全額成交要求。
全額成交是指相關報價僅在全部申報數量經受價方一次性點擊接受的情形下方可確認成交,不接受部分成交。
4.2.5 報價方可以在發出報價時設定每次僅顯示部分申報數量(以下簡稱顯示數量),單筆成交的數量不超過顯示數量。設定的顯示數量完全成交後,繼續顯示設定的顯示數量和剩餘申報數量的孰低值,直至申報數量完全顯示並成交。
設定的顯示數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3.3.4 條關於點擊成交申報數量的相關規定。
4.2.6 受價方按照報價方報出的交易方向的相反方向,輸入擬接受的申報數量。該數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3.3.4 條、第 4.2.4條及第4.2.5條的相關規定。點擊成交按受價方輸入的數量,按報價方所報價格、結算方式、結算周期等其他申報要素成交。
4.2.7 報價方發出報價後,未成交部分,可以修改價格和數量等報價要素。
4.2.8 結算方式為多邊淨額結算,並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報價,報價方可以選擇在本所連續匹配階段的整時點按照連續匹配的相關規定參與限價申報的匹配成交:
(一) 報價面向全市場傳送;
(二) 申報價格、申報數量符合匹配成交的相關規定;
(三) 未設定全額成交要求;
(四) 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節 詢價成交
4.3.1 詢價成交是指債券投資者作為詢價方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債券交易參與人傳送詢價請求,並選擇一個或者多個詢價回復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4.3.2 詢價方可以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債券交易參與人傳送詢價請求。詢價請求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數量、傳送範圍、證券賬戶號碼、結算方式、結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內容。
4.3.3 被詢價方根據詢價請求要素,按照詢價請求交易方向的相反方向,對詢價請求進行回復。詢價回復的要素應當包括價格、數量、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4.3.4 詢價方選擇詢價回復並確認後,交易按詢價方確認的數量、價格、結算方式與結算周期成交。
4.3.5 詢價方可以撤銷未成交的詢價請求,被詢價方可以撤銷未成交的詢價回復。詢價請求被撤銷後,針對該詢價的回覆也隨之自動撤銷。
4.3.6 債券投資者可以向全市場或者部分債券投資者傳送意向申報,意向申報不可直接確認成交。收到意向申報的債券投資者可以通過詢價成交、協商成交等方式與意向申報發出方達成交易。
意向申報的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傳送範圍、證券賬戶號碼、是否匿名等內容。
第四節 競買成交
4.4.1 競買成交是指賣方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確定的競買成交規則,將債券出售給最優應價的單個或者多個應價方的交易方式。
4.4.2 競買成交可以採用單一主體中標、多主體中標等方式。
採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由最優出價的應價方按其應價價格、該筆競買的全部申報數量成交。
多主體中標方式包括單一價格中標、多重價格中標等方式。採用單一價格中標方式的,所有中標的應價申報都以邊際價格成交。採用多重價格中標方式的,所有中標的應價申報都以其各自的應價價格成交。
4.4.3 賣方應當向本所提前預約競買,並確定競買日。預約要素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競買方式、證券代碼、價格區間、數量、競買時間等。競買日前,賣方應當結合自身需求做好債券投資者的組織工作,確保競買平穩有序進行。
4.4.4 競買日前,賣方可以修改競買預約要素或者取消預
約。
4.4.5 競買日前,賣方應當根據預約情況通過本所向市場發布競買要素信息。
4.4.6 賣方應當於競買日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競買發起申報。
競買發起申報要素應當包括競買方式、證券代碼、價格區間、數量、最低成交總量(如有)、證券賬戶號碼、結算方式、結算周期、是否匿名等。
競買發起申報要素原則上應與對應競買預約的要素內容一致。
4.4.7 在應價申報時間內,債券投資者可以作為應價方提交應價申報。應價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價格、數量、證券賬戶號碼、是否匿名等內容。
4.4.8 在應價申報時間截止後,交易系統按競買方式對應的成交原則計算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生成成交信息。
採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由最優出價的應價方按該筆競買的全部數量成交。若最優出價存在多筆應價申報的,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
採用多主體中標方式的,交易系統將各有效應價申報按價格從優到劣排序,並匯總應價申報累計數量。應價申報累計數量未達到最低成交總量的,所有應價申報均不能達成成交。應價申報累計數量不低於最低成交總量但未達到競買總量的,應價申報的最低價格為邊際價格,全部應價申報均按其申報數量達成成交。應價申報累計數量達到競買總量的,以達到競買總量的價格為邊際價格。價格優於邊際價格的應價申報全部成交,成交數量為相應的應價申報數量。價格等於邊際價格的應價申報部分或者全部成交,成交數量以各應價申報數量為權重按捨去法進行邊際中標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後,若有剩餘尾量,則遵循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尾量分配。
4.4.9 競買完成後,本所及時發布競買結果信息。
採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發布中標量、中標價格等信息。採用多主體中標方式的,發布中標量、邊際價格等信息。
4.4.10 在應價方提交有效的應價申報前,賣方申請並經本所認可後,可以撤銷競買發起申報。
採用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應價申報不可撤銷。採用多主體中標方式的,應價申報可以在應價申報時間截止前撤銷。
4.4.11 本規則 3.1.5 條規定的競買時間內臨時停市的,當日所有債券競買不再進行。本規則3.1.5條規定的競買時間內債券停牌的,當日該債券競買不再進行。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節 協商成交
4.5.1 協商成交是指債券投資者之間通過協商等方式達成債券交易意向,並向交易系統申報,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4.5.2 債券投資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規則相關規定及內部風險控制要求,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自行尋找交易對手,按照債券交易成交原則就債券交易要素協商達成一致。
4.5.3 協商成交的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證券賬戶號碼、本方及對手方信息、結算方式、結算周期等內容。
4.5.4 協商成交交易按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結算周期等要素進行成交。
交易一方將協商一致的交易要素通過交易系統傳送給交易對手方,經交易對手方確認後,由交易系統確認成交。
4.5.5 做市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與不同對手方針對同一交易品種達成兩筆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意向的,可以將兩筆交易合併向交易系統申報,申報要素應當符合本規則第4.5.3條的規定。合併申報經前述兩筆交易的對手方分別確認後,由交易系統確認成交。
第五章 其他交易與服務事項第一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5.1.1 本所對符合上市、掛牌條件的債券實行掛牌交易。
5.1.2 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債券被終止上市、轉讓的,本所予以摘牌。
5.1.3 債券交易出現交易價格異常大幅波動,對相關債券合理定價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債券市場交易秩序等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債券實施停牌。相關情形消除後,本所予以復牌。
5.1.4 債券在 9:25 前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開盤集合匹配,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債券在 9:30 及其後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匹配,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匹配成交方式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點擊成交、詢價成交、協商成交方式臨時停牌期間,本所不接受相應的交易申報,但接受符合要求的撤銷申報。
5.1.5 債券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相關交易申報。
5.1.6 債券停牌期間,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債券的信息;債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債券的信息。
5.1.7 債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債券上市規則、掛牌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其他服務事項
5.2.1 設定轉股、換股條款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在轉(換)股期內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轉(換)股申報,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相應的股票或者股份。
5.2.2 設定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的債券,回售條件滿足時,債券持有人在回售申報期內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債券回售申報,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回售申報期內,債券持有人未做回售申報或者撤銷回售申報的,視為繼續持有債券。
發行人擬開展債券回售後轉售業務的,可根據相關安排通過交易系統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實施轉售。
5.2.3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實際面額的方式辦理。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減少持倉或者其他方式辦理。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實際面額方式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債券持倉數量保持不變,債券實際面額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計算公式為:實際面額=100元×未償還比例;
(二)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權處理,除權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除權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100元×本次償還比例;
(三)債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公式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本所同意的,債券發行人應當向市場公布該次除權適用的除權參考價格計算公式;
(四)除權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債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參考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持倉方式的,債券實際面額保持不變,債券持倉數量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由此計算的減少數量不為100元面額整數倍時,本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則予以償還,剩餘未償還部分按募集說明書約定存續並享有相應權益。
以其他方式辦理債券分期償還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5.2.4 採用全價價格交易的債券發生付息的,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對該債券作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債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息參考價,其中除息參考價=前收盤價-本次支付的利息。
5.2.5 債券投資者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提交轉託管申報,將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跨市場債券在不同登記結算機構間進行託管轉移。
5.2.6 會員經紀客戶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單個或者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買入債券,買入的債券可以在單個或者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之間進行託管轉移。具體規定由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5.2.7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投資者需求,通過交易系統提供其他相關服務。
第六章 交易信息
6.1 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在每個交易日向全市場發布債券交易申報信息、債券交易成交信息、債券市場基礎信息、債券指數、債券收益率曲線等交易信息。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本所向市場實時發布債券交易申報信息。
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在集合匹配階段發布參考價格、匹配量、未匹配量等信息,在連續匹配階段發布最優五檔買賣申報價格、數量等信息。債券臨時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匹配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本所逐筆發布債券投資者向全市場傳送的以下信息:
(一) 匹配成交債券現券大額買賣申報時間、價格、數量等信息;
(二) 點擊成交報價方報價時間、數量、價格等信息;
(三) 意向申報時間、數量與價格(如有)等信息;
(四) 競買成交競買發起申報時間、競買方式、數量、價格區間,以及單一主體中標方式的應價申報時間、價格等信息。
6.3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本所實時發布以下債券交易成交信息:
(一) 債券即時成交行情;
(二) 點擊成交、詢價成交、競買成交、協商成交的逐筆成交行情;
(三) 債券現券匹配成交大額逐筆成交行情。
債券即時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盤價、開盤價、最近成交價、匹配成交的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加權平均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匹配成交的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等。
債券即時成交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但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債券上市/掛牌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二)債券除權(息)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債券除權(息)參考價;(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券逐筆成交行情包括交易方式、成交價格、成交時間等。
6.4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行情信息。
6.5 本所發布債券現券交易和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開盤價和收盤價。
開盤價和收盤價計算所採用的成交數據為各類交易方式達成的成交數據。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15:30(含)前最後一筆交易(含)前一小時內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15:30之後的成交數據不納入收盤價計算。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開盤價及收盤價計算方法。
6.6 本所向市場發布債券市場基礎信息,包括債券基礎信息、債券交易參與人信息、做市商及做市品種信息等。
6.7 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可編制各類債券指數,以反映債券交易總體價格或者某類債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並隨即時行情發布。
債券指數設定和編制的具體方案由本所另行規定。
6.8 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可以編制各類債券收益率曲線,以反映債券總體收益率水平,並及時向市場發布。債券收益率曲線設定和編制的具體方案由本所另行規定。
6.9 本所債券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6.10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信息發布的時間、內容和方式。
第七章 交易行為監督
7.1 本所對債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債券買賣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本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三)可能影響債券交易價格或者債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債券交易價格或者債券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五)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7.2 可能影響債券交易價格或者債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一)虛假申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以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債券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
(二)拉抬打壓,即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債券最新成交價或者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債券交易價格明顯上漲或者下跌;
(三)單個賬戶、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影響債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式化交易,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五)報價嚴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以引誘或者誤導其他債券投資者交易決策;
(六)交易價格明顯偏離最新成交價或者合理價值,涉嫌通過債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七)在債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者其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
(八)對單一債券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利用其他相關市場的交易影響債券交易,或者利用債券市場交易影響其他相關市場交易;
(十)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所對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組)進行合併監控。
7.3 債券交易價格或者債券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包括:
(一)單個交易日或者一段時期內債券交易價格大幅上漲或者下跌,明顯偏離合理價值;
(二)單個交易日或者一段時期內債券交易量較此前明顯放大,且公司無重大事項公告;
(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情形。
7.4 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聯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對出現第7.2條第(七)項、第(九)項等情形進行調查。
7.5 本所可以針對債券交易中重點監控事項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調查,要求相關會員及其證券營業部、其他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及債券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賬戶情況和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情況等;
(二)相關證券賬戶或者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關聯關係的說明等;
(三)投資者對具體交易行為的解釋說明;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7.6 會員應當對其經紀客戶的債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經紀客戶交易行為存在異常的,應當及時予以告知、提醒、警示。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應當根據與經紀客戶之間的交易委託代理協定拒絕接受其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7.7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建立多指標、差異化的債券現券交易價格比較基準體系,相關比較基準包括但不限於債券估值機構的估值及本所認可的其他公允指標,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券交易價格偏離比較基準超過本所規定範圍的,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提交關於價格偏離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說明。
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及相關主體就價格偏離的其他特殊情形提交相關說明。
7.8 本所對債券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8.1 因下列突發性事件,導致部分或者全部債券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為維護債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本所可以決定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重大技術故障;
(四) 重大人為差錯;
(五) 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債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債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採取取消交易、通知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
8.2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8.1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
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者臨時停市。
經中國證監會要求,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8.3 本所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決定。
本所對於上述決定及時予以公告,但影響異常情形處置、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等的除外。
技術性停牌或者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予以公告。
8.4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者臨時停市後當日恢復債券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者臨時停市前交易系統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
8.5 因本所針對交易異常情況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本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本所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8.6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規定。
8.7 債券交易參與人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無法向交易系統傳送交易申報的,可以通過本所認可的其他輔助申報方式向本所提交應急申報。
本所根據應急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交易雙方應當承認成交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8.8 債券交易出現糾紛的,各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通過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債券交易參與人之間、會員與經紀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經紀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九章 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9.1 本所可以對債券交易參與人、其他債券投資者以及為債券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單獨或者合併採取下列日常工作措施,相關機構及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提供相關檔案或者資料;
(三)約見有關人員;
(四)調閱、查看交易相關資料;
(五)發出規範交易建議書;
(六)向有關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七)其他日常工作措施。
9.2 投資者開展債券交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或者嚴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本所可以報請中國證監會查處。
9.3 債券交易參與人、為債券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可對其採取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書面警示;
(四)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五)限制交易;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9.4 對第7.1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將證券賬戶列入重點監控賬戶;
(六)盤中暫停當日交易;
(七)盤後限制交易;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對前款第(七)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所有關決定或者本所公告送達有關決定之日(以在先者為準)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相關措施不停止執行。
9.5 債券交易參與人、其他債券投資者以及為債券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
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可對其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四)暫停或者限制債券交易許可權;
(五)取消債券交易許可權;
(六)取消債券交易參與人資格;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相關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受理範圍和程式申請聽證。當事人對本所作出的相關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有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受理範圍和程式申請覆核。
9.6 本所將對相關當事人實施的有關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記入誠信檔案,並可以根據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和行業自律組織、在本所網站予以公布等。
第十章 附則
10.1 本規則相關術語的含義:
(一)基準做市品種:本所指定的開展做市的債券品種,包括關鍵期限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等。
(二)現券交易:交易雙方以一定的價格轉讓證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三)債券回購交易:指資金融入方將債券出質或者轉讓給資金融出方,從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到期再返還資金,同時解除質押或者購回相應債券的交易。
(四)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指資金融入方將符合要求的債券申報質押,以相應折算率計算出的質押券價值為融資額度進行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的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的交易。質押券指作為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擔保品的債券。
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五)債券預發行交易:在債券發行前特定期間進行交易,並在債券發行完成後進行交收的債券交易行為。
(六)應計利息:債券自本次起息日至債券過戶日所計的利息,債券過戶日依據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則確定。
(七)面額:如無特殊說明,債券面額均指債券發行時的面額,債券回購的面額均指回購金額。
(八)元:以人民幣計價的,指人民幣元;以外幣計價的,指
外幣計價單位。 (九)集合匹配參考價: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匹配規則形成的虛擬集合匹配成交價。
(十)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匹配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
(十一)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在集合匹配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匹配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者賣方申報剩餘量。
10.2 投資者通過相關互聯互通機制參與本所債券交易的,按照本所與相關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定和安排辦理。
10.3 其他證券、交易品種使用交易系統、採用本規則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參照適用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0.4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債券交易相關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10.5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10.6 本規則所稱“超過”“高於”“低於”“優於”“不足”不含本數,“達到”“以上”“上下”“以內”含本數。
10.7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8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9 本規則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本所此前有關債券交易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內容解讀
深交所指出,債券交易新規對深市現有債券交易制度做了全面最佳化,從交易方式、交易機制、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升投資者交易體驗。
一是交易方式更加豐富。新規在原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基礎上最佳化形成匹配、點擊、協商成交方式,並新增詢價及競買交易方式。首周交易申報範圍覆蓋了五種交易方式,其中,除競買成交外,其餘四種新交易方式均有成交,新交易方式運轉良好。
二是交易機制更加靈活。新規取消了協定類交易申報價格範圍限制,並通過引入成交價格偏離事後報備機制,引導投資者理性交易。部分風險債券順利以市場合理估值價格成交,實現債券信用風險市場化高效出清,交易連續性得到增強。
三是交易管理更加安全。基於市場需求,深交所構建了債券交易賬戶體系,便利投資者實施對手方管理等風控措施。
深交所表示,首周交易中,投資者成功運用報備信息、通過自主選擇顯匿名方式參與多筆點擊、詢價、競買交易申報,對手方管理質效不斷提升,交易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
一是拓寬市場參與主體,建立債券交易參與人制度。新規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基金等重要機構投資者直接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便利性,為債券主流投資機構入市交易提供了制度基礎,截至目前深市已初步構建覆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銀行、保險等300餘家債券交易參與人及眾多個人的多元化投資者體系。
二是豐富流動性支持機制,推出做市業務。建立做市機制,完成首批基準做市債券清單披露工作,指導意向做市機構做好業務開展前準備工作。
三是順應市場交易習慣,規範申報要素,債券交易的計價方式、交易時間、最小變動單位和申報數量單位與境內外市場進一步銜接,並為後續交易時間延長等交易機制最佳化夯實基礎。
四是全面升級行情發布,結合新債券交易方式及延長後的交易時間等安排,統籌最佳化債券現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快照行情及逐筆行情,對匹配成交大額委託及成交行情進行特別揭示,並進一步最佳化統計量指標及指數行情,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加及時、高效、全面、系統的債券交易信息,支撐投資者做出合理的投資交易決策。
五是提供靈活、高效交易途徑。深交所在實現交易系統後台“股債分離”的同時,前台同步打造獨立的“交易終端固收專區”。市場參與者既可以通過傳統的“電子接口”方式接入,也可以選擇使用“交易終端固收專區”開展全口徑債券業務,實現靈活、高效的交易直連。
深交所還指出,債券交易規則及系統最佳化涉及面廣、鏈條環節長,為幫助市場參與者及時掌握相關變化,深交所充分發揮市場各方合力,做實做細各項準備工作,多渠道強化投資者宣傳教育、做好市場動員,確保原有業務平穩切換和新增業務穩步開展。
深交所稱,將繼續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協同市場各方進一步推進完善債券交易相關配套項目,增進市場流動性和交易便利性,推動建立基礎設施完備、市場運行高效、價格發現良好、風控機制有效的債市體系,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