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向其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是指本所利用網路與通信技術,為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提供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網路投票系統包括本所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網址:http://wltp.cninfo.com.cn)。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收集匯總現場投票數據,並委託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合併統計網路投票和現場投票數據。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服務。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召開。
第五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第六條 本所授權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託,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服務。上市公司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服務的,應當與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定。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對網路投票的投票代碼、投票簡稱、投票時間、投票提案、提案類型等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發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申請開通網路投票服務,並將股東大會基礎資料、投票提案、提案類型等投票信息錄入系統。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對投票信息的覆核,確認投票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的風險與損失。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網路投票開始日的二個交易日前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資料的電子數據,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賬號、股份數量等內容。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路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二個交易日。
第三章 通過交易系統投票
第十條 本所交易系統網路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日的本所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本所交易系統對股東大會網路投票設定專門的投票代碼及投票簡稱:(一)主機板(中小企業板)的投票代碼為“36+證券代碼的後四位”;(二)創業板的投票代碼為“35+證券代碼的後四位”;(三)投票簡稱為“XX 投票”,投票簡稱由上市公司根據其證券簡稱設定;(四)優先股網路投票代碼區間為 369601~369899,其中,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優先股投票代碼區間為 369601~369799,創業板優先股投票代碼區間為 369801~369899,網路投票的簡稱為“XX 優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的,可以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參加網路投票。
第四章 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15,結束時間為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第十四條 股東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網路服務身份認證業務指引》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
第十五條 股東登錄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經過身份認證後,方可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
第十六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需要在行使表決權前徵求委託人或者實際持有人投票意見的下列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應當在徵求意見後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不得通過交易系統投票:(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二)持有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三)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五)B 股境外代理人;(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香港結算公司參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相關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五章 股東大會表決及計票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通過其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A股股東應當通過 A 股股東賬戶投票;B 股股東應當通過 B 股股東賬戶投票;優先股股東應當通過 A 股股東賬戶單獨投票。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股份按 A 股、B 股、優先股分類)股份數量總和。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上市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該上市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且投票後視為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均已投出與上述投票相同意見的表決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分別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確認多個股東賬戶為同一股東持有的原則為,註冊資料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均相同,股東賬戶註冊資料以股權登記日為準。
第十八條 股東通過網路投票系統對股東大會任一提案進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按該股東所持相同類別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對於該股東未表決或者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提案,該股東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結算公司等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填報的受託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通過交易系統的投票,不視為有效投票,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
第十九條 對於非累積投票提案,股東應當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者棄權意見。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應當根據所徵求到的投票意見匯總填報受託股份數量,同時對每一提案匯總填報委託人或者實際持有人對各類表決意見對應的股份數量。
第二十條 對於累積投票提案,股東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提案組下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股東應當以每個提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提案組所投的選舉票不視為有效投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上市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數量合併計算。股東使用持有該上市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投票時,應當以其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全部相同類別股份對應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分別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記錄的選舉票數為準。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上市公司為方便股東投票設定總提案的,股東對總提案進行投票,視為對除累積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達相同意見。在股東對同一提案出現總提案與分提案重複投票時,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為準。如股東先對分提案投票表決,再對總提案投票表決,則以已投票表決的分提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其他未表決的提案以總提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如先對總提案投票表決,再對分提案投票表決,則以總提案的表決意見為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服務的,網路投票系統對本所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的網路投票數據予以合併計算;上市公司選擇採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信息公司對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數據予以合併計算。同一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和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中任意兩種以上方式重複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第二十三條 需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網路投票系統參加投票的,網路投票系統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記錄,由上市公司在計算表決結果時剔除上述股東的投票。上市公司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應當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中針對提案進行迴避設定,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迴避股東信息。信息公司在合併計算現場投票數據與網路投票數據時,依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迴避股東信息剔除相應股東的投票。
第二十四條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網路投票系統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記錄,由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於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優先股股東的投票情況,網路投票系統僅對原始投票數據進行計票,其表決結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計票數據的基礎上進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投票結果應當單獨統計並披露。前款所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在現場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後,通過網際網路系統取得網路投票數據。上市公司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並委託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合併計算的,信息公司在現場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後向上市公司傳送網路投票數據、現場投票數據、合併計票數據及其明細。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及其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並最終形成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第二十九條 股東大會結束後次一交易日,通過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可以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查詢其投票結果。股東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網站查詢最近一年內的網路投票結果。對總提案的表決意見,網路投票查詢結果回報顯示為對各項提案的表決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所會員應當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網路投票渠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本所會員應當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投資者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投資者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投資者的表決意見。會員應當按照投資者的投票意願,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本所報送投票數據。
第三十二條 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報送的網路投票數據量不計入計收交易單元管理年費申報量的範圍,本所會員應當按要求為投資者提供相關交易系統網路投票結果的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基金、債券等其他產品持有人的網路投票,參照本細則執行。基金持有人網路投票代碼區間為 369001~369399,簡稱為“XX 基投”;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持有人的網路投票代碼區間為 369501~369599,簡稱為“XX 債投”。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不能正常進行的,本所或者信息公司可以採取調整網路投票時間等相應措施。對於前款所述因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不能正常進行,以及本所或者信息公司採取相應措施造成投資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本所2019 年 11 月 26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9 年修訂)》(深證上〔2019〕7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