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在1994.08.25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5
  • 實施時間:1994.08.25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第三章 交易市場,第四章 交易市場的會員,第五章 交易市場的組織機構,第六章 在交易市場的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第七章 交易糾紛的處理,第八章 罰 則,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秩序,促進商品流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是依照本規定由發起人發起,會員單位共同投資設立,從事黑色金屬材料(以下簡稱金屬材料)等大宗商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場。
第三條 交易市場由依本規定設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機構經營和管理。
第四條 在交易市場從事金屬材料等大宗商品的現貨買賣和以中期、遠期購銷契約的形式從事金屬材料等大宗商品的交易,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成立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對交易進行協調、管理和監督。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
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貿易發展局,具體負責對交易市場日常的監管。
第六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有:
(一)根據本規定,審定《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交易市場運行中涉及到的有關政策和部門、地區間的關係;
(三)管理、監督交易市場,採取合理措施和步驟,制止和制裁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
(四)指導交易市場的業務活動;
(五)定期聽取交易市場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匯報並指導其工作;
(六)對交易市場因特殊情況提出的停市、暫時停市和復市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章 交易市場

第七條 交易市場發起人應當制定交易市場章程。
交易市場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下列宗旨:
(一)有利於交易的公正進行,並有利於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利益;
(二)有利於防止欺詐、操縱市場行為及收取不正當手續費用或其他不正當的獲利行為;
(三)交易市場有權拒絕被責令停止交易的會員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或拒絕受到除名處分的單位加入交易市場成為會員;
(四)保障會員對章程、業務規則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變更、選任高級職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表決權。
第八條 交易市場的業務以提供金屬材料集中交易市場和有關的服務為限。
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以金屬材料為限。
第九條 交易市場應當依照本規定擬訂業務規則,報委員會審定。交易市場的業務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的種類;
(二)金屬材料的具體品種、規格以及每宗交易的最小單位;
(三)開市和收市的時間;
(四)市場的關閉;
(五)契約的締結辦法;
(六)交割和結算辦法;
第十條 在交易市場從事金屬材料的交易,應當訂立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交易市場應當定期製作交易市場的交易情況報告書,報送市貿易發展局。
第十二條 為了維護交易市場的秩序,制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委員會可以採用止漲或止跌管理措施;由於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委員會可以責令暫時關閉交易市場。
第十三條 交易市場內設結算所,對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統一結算。
第十四條 結算所實行會員制。結算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
(三)為本交易市場會員或金融、保險機構;
(四)向結算所繳存交易損失準備金或提供相當的擔保。
第十五條 非結算會員參加交易,必須通過結算會員結算,並交納一定比例的結算手續費。
前款結算手續費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交易簽約後,結算所有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契約,並負有代替違約方承擔履行契約的責任,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結算所有權從違約方的保證金中作相應的扣還。違約方的保證金不足抵償實際損失時,結算所有追償權。

第四章 交易市場的會員

第十七條 交易市場實行會員制。交易市場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國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三)年銷售1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商業信譽良好。
第十八條 具備前條規定條件者,承認交易市場章程,填寫《深圳金屬材料交易市場會員申請表》,經交易市場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委員會核准並發給會員證,即成為交易市場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向交易市場繳納出資。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向交易市場繳存交易保證金和交割結算基金,並應當按參加交易的數額繳納交易手續費。
前款交易手續費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會員可以依照章程規定轉讓其權利份額,但須報交易市場批准。會員向非會員轉讓其權利份額時,受讓人應當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交易市場會員可委派1-2名出市代表進入交易市場從事交易。
第二十三條 出市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與其所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金融和市場方面的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經考核合格,取得交易市場發給的《出市代表資格證書》。
未取得《出市代表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進入交易市場參加交易。
第二十四條 出市代表依據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和會員單位的指令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出市代表在前款的授權範圍內,在交易市場內所簽訂的契約,經交易市場驗證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交易市場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會員大會是交易市場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通過和修改交易市場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交易市場的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交易市場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五)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程式和議事規則,在交易市場的章程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交易市場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修改交易市場章程、交易規則的建議;
(三)對申請加入交易市場會員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四)聘任交易市場總裁、副總裁、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五)決定交易市場內部的重大事務;
(六)章程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十五名成員組成,其中會員理事十二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包括交易市場總裁)三名,由委員會從有關機構的代表和專業人員中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報市貿易發展局備案。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總裁由理事會從非會員理事中聘任。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總裁對外代表交易市場,對內負責交易市場的日常事務和管理。其主要職權為: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主持交易市場日常交易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提名副總裁、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決定交易市場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員工的聘任和辭退;
(四)代表交易市場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二條 交易市場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會員監事三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監事四名,由會員大會從有關機構的代表和專業人員中選舉產生。
監事會員不得由理事兼任,也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負責對交易市場的業務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其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對交易市場內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檢查交易市場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交易市場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四)受理會員投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調解處理交易市場會員在交易中產生的糾紛;
(六)交易市場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召集程式和議事規則,在交易市場的章程中規定。

第六章 在交易市場的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在交易市場的自營業務(以下簡稱自營業務)是指會員在交易市場自行買賣金屬材料的行為。
在交易市場的代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理業務)是指會員在交易市場為客戶代購代銷金屬材料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在交易市場從事金屬材料的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以交易市場的會員為限。
第三十七條 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應向交易市場提出申請,經交易市場簽具意見後,報委員會核准。
第三十八條 同時從事自營和代理業務的會員,應當將自營與代理業務分開。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理客戶從事交易時,應當為客戶開設獨立帳戶,並定期向客戶報告現金或其他財產的收支情況。
第四十條 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時,必須按照客戶的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會員不得接受客戶要求代為決定交易品種、數量、價格和交割時間的買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 在交易成交時,從事代理業務的會員必須立即作成買賣成交報告書,並交付給客戶。
第四十二條 客戶在營業時間內,有權隨時查閱本人的帳戶。
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當定期向交易市場報送自營和代理業務的營業報告書,並由交易市場匯總報送市貿易發展局。市貿易發展局認為必要時,在營業時間內,有權隨時查閱會員從事自營和代理業務的營業記錄和帳冊。
第四十四條 交易市場及其管理人員、會員及其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客戶的委託事項及其他有關的秘密;
(二)向客戶提供獲利的保證;
(三)約定與客戶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
(四)利用客戶的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接受未經辦妥開戶手續的客戶的委託進行交易;
(六)向客戶進行誇大宣傳或散布不實訊息。
第四十五條 在交易市場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訊息從事交易;
(二)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買入或賣出同一品種的金屬材料;
(三)製造或散布虛假的或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
(四)兩個以上單位私下串通,同時買賣同一交易品種的金屬材料,製造虛假供求和價格;
(五)以其他直接和間接的方法,操縱或擾亂交易秩序。

第七章 交易糾紛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會員之間、客戶之間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因在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交易市場監事會申請調解處理。
監事會依照交易市場章程和業務規則作出調處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會員拒不履行監事會調處決定的,委員會可以責令其停止交易業務三至六個月或全部停業。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作出的調處決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對監事會的調處決定不服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契約的約定向經濟契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會員與交易市場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的糾紛,按照交易市場章程和業務規則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會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會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賠償責任。委員會可以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一條 交易市場及其管理人員、會員單位及其出市代表和其他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害的,除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其所代表的單位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擾亂交易市場秩序,損害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委員會可以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市貿易發展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措施,經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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