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余泥渣土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余泥渣土是指建設工程和修繕、裝修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從事排放、運輸、受納、處置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實行市、區二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立的余泥渣土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發余泥渣土運輸車輛的準運證;
(四)統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納場;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預留地範圍內的無主余泥渣土。
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負責清理轄區內市政道路及小區範圍內的無主余泥渣土。
第五條 公安、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運輸管理
第六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申辦準運證,未辦理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余泥渣土。
準運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七條 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準運證。準運證上必須載明排放單位、運輸者和已確定的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和受納場地。
第八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駛離建設工地時,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沖洗車體,保持車輛整潔。
第九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人員必須隨車攜帶準運證。
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運輸過程中,應裝載適量,車廂上部必須覆蓋蓬布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灑漏、飛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余泥渣土與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橋樑、河邊、溝渠、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余泥渣土。
第十一條 清理無主余泥渣土的費用,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管理機構實際支出撥付。
第三章 受納、處置管理
第十二條 余泥渣土固定受納場由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規劃,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條 單位因建設需要對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證明及單位證明,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受納余泥渣土。
第十四條 余泥渣土運輸車輛進入受納場,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十五條 受納場的管理單位應保持場地設施完好,環境整潔,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運輸車輛在駛離受納場時,受納場管理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車輛整潔。
第十六條 市余泥渣土管理機構對在固定受納場傾倒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有償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運輸余泥渣土的,責令立即停運,並按每立方米200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染道路的,責令限期清理,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指定路線或時間運輸余泥渣土的,按每車次200元處以罰款;污染道路的,責令限期清理,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準運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非指定場地亂倒余泥渣土的,責令立即清除,並按每立方米2000元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辦理受納手續而擅自受納余泥渣土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受納,並處以1000元罰款;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補辦受納手續。
第十八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區或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寶安、龍崗兩區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區余泥渣土管理機構負責,並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工程是指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工程項目;區屬工程是指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工程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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