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已於2000年10月8日經市政府三屆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7號
【發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于幼軍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
(一)制定工業區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審定工業區發展規劃及年度資金計畫;
(三)對工業區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
(四)協調解決工業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一)組織擬訂工業區的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設、城市設計、環境保護等規劃,組織擬訂有關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並按法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工業區投資項目;
(三)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工業區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竣工驗收等管理職能。
(四)負責工業區的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管理。根據需要擬訂年度招聘員工計畫,經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按計畫辦理招調審批和聘用事宜;
(五)負責工業區內財政管理、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辦理工業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前期手續,報市外事部門審批;
(七)協調海關、稅務、外匯等管理機關在工業區開展有關業務;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許可權。
(一)高新技術企業;
(二)技術先進企業;
(三)出口創匯企業;
(四)大型骨幹項目;
(五)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
工業區內禁止興辦高污染項目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