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加工區若干規定

深圳出口加工區若干規定是一項由深圳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8號
【發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8號)
《深圳出口加工區若干規定》已於2000年10月8日經市政府三屆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于幼軍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出口加工區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深圳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加工區位於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首期開發區的西片區,西起深汕路,東至綠蔭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米公里。根據加工區的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擴大用地範圍。
第三條加工區內企業的設立、經營和管理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條加工區應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電、排水、通訊、道路、環保等各項公共設施工程。
第五條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深圳出口加工區領導小組,是加工區的決策協調機構;組長由市長兼任,設副組長若干名,成員由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領導小組職責為:
(一)審定加工區發展規劃及年度資金計畫;
(二)對加工區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監督;
(三)協調解決加工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加工區的行政事務。出口加工區管委會主任由龍崗大工業區管委會主任兼任。
第八條加工區管理委員會職責為:
(一)組織擬訂加工區的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設、城市設計、環境保護等規劃,擬訂相關的具體管理辦法,並按法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加工區投資項目;
(三)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加工區內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及企業進出境貨物、物品的審批;
(四)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工業區施工許可證發放和工程竣工驗收等管理職能;
(五)負責工業區的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管理。根據需要擬訂年度招聘員工計畫,經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按計畫辦理招調審批和聘用事宜;
(六)負責加工區內財政管理、市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辦理加工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訓的前期手續,報市外事部門審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許可權。
第九條管委會可委託工業區開發管理公司負責區內的開發建設及物業管理。
第十條加工區內可設立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和經海關核准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第十一條加工區管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辦理企業的立項審批、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辦理施工報建等各項手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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