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依法由同行業、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或相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經濟類社團法人。
前款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本辦法行業協會概念的商會、聯合會等。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代表會員意願,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促進本市同行業的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行業協會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按照章程規定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授權該機構(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行使行業協會設立、變更審核及監督管理的職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並負責全市行業協會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布局調整以及培育和服務。
市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行業協會的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職能。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應對相關行業協會依法行使職能,進行市場培育、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設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其行業協會名稱前冠以"深圳市"字樣。行業協會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八條 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行業協會的設立
第九條 行業協會設立應當具有一定行業代表性。
行業協會在本市範圍內原則上實行一業一會,行業協會主要按照國家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或者服務功能設立。
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應會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國家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行業的具體界定標準和行業協會設立指引。
第十條 本市的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連續營業滿二年或者公民個人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同類執業資格,數量在30個以上的,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檔案和資料。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應從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出具審查意見,同意設立的,發起人持批准檔案和相關材料向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立登記。
在申請成立登記之前,發起人應召開籌備成立大會,通過行業協會章程、推選行業協會主要領導成員、確定辦公場地、籌集註冊資金等,然後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成立登記申請,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登記,發給批准登記證書,並同時抄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即可刻制公章、開立賬戶、對外開展活動。
行業協會在獲批准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行業協會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等。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依法制定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行業協會名稱、地址、宗旨、職能、會員資格、入會退會手續、會員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行業協會負責人的產生辦法與任期及職權範圍、會費交納辦法、經費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和終止程式以及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章程經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同一行業、相關行業內的經濟組織或相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承認本行業協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該行業協會團體會員。兼營兩種以上行業的,可以分別加入各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可以吸收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行業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用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行業協會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有表決權;
(六)有監督權;
(七)有退會的自由;
(八)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但行業協會章程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表決權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時,會員代表人應向行業協會提交證明其為代表的書面檔案。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行業協會決議;
(三)完成行業協會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行業協會,可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依照行業協會章程規定成立,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行業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行業協會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會員的除名;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五)行業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宜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40%。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行業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理事會理事應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鼓勵行業協會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產生採取公開辯論、差額選舉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行業協會,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行使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通過。
每一理事、常務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依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可召集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的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舉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1人,並可設常務副會長1人,其餘副會長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20%,具體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除行業協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選舉時年齡68周歲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設監事,也可設監事會。監事人數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應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行業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逐步實行職業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行業協會應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和資產應當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分開。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職務,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行業協會的現有財產應依法予以界定。屬於國有資產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與行業協會簽訂有關契約予以處理。
第五章 職能及行為規則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能: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參與制訂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二條 政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事項的,應當向受託行業協會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應建立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對行業協會進行分類指導、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或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中發揮作用;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
非會員單位、消費者因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
第六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經費可按以下途徑籌措: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撥款或資助;
(三)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己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行業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實現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行業協會的合法收入套用於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有自己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行業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被審計行業協會承擔。
第七章 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五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七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
新的相同類型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註銷的檔案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經登記,擅自用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可提請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也可直接撤銷登記:
(一)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超過一年未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三)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會員數量低於30個,且60日內仍未能達到要求的。
第五十一條 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給批准登記證書6個月內,行業協會未能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通過有關決議的,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批准登記證書,解散該行業協會。
第五十二條 行業協會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決算報告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提請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直接對該行業協會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擅自向會員亂收費亂攤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或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行業協會的申請,予以審查同意或予以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業協會設立申請,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不予批准的或者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行業協會,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和有關社團登記管理的法規、規章進行規範。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在內。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