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紡織商貿流通企業,及其科研、信息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會員企業服務,密切上下游產業鏈關係,提升全行業整體水平。積極溝通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的聯繫,反映企業的共同意見和要求,以取得政府的指導、幫助,發揮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有效地推進全行業的經濟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加速我市紡織行業向新技術、高質量、多品種、高效益的方向發展提供服務。
主要任務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開展地區間、企業間廣泛的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加強行業管理,制定行規行約,組織應對國外反傾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參與行業各類標準的制定,進行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監督;組織企業協商、實施有序競爭及企業自律;收集、整理、分析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定期出版紡織簡報,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近幾年來,深圳市紡織行業協會不斷積極探索,在政府、科研機構的大力支持下,為行業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更新、研發新產品、開拓市場、培育品牌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會與清華大學研究生院、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從事紡織科研開發的單位建立了產、學、研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歡迎各紡織相關企業積極加入深圳市紡織行業協會,我們願與業內同仁們共同努力,繼續探索建立深圳現代化紡織之路。我們將真誠地為您提供幫助和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法定名稱為:深圳市紡織行業協會,英文名為:SHENZHEN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深圳登記註冊的從事紡織產業及其與之配套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屬於行業性社會經濟團體。本會依法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正當活動和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行業服務。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積極溝通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的聯繫,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以取得政府的指導、幫助,發揮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有效地推進全行業的經濟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加速我市紡織行業向新技術、高質量、多品種、高效益的方向發展提供服務。引導行業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經營生產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平湖鎮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與研究,為市政府加強巨觀經濟管理和制定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和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協助政府職能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願與要求。根據本行業特點,組織企業協商,制定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國際的產品展銷、業務洽談、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內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發展。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四)代表本地區、本行業,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五)對本行業新辦工業企業申報進行前期調研,提出意見,為工商管理部門的審批提供依據,避免低水平的重複引進、重複建設,保障行業健康發展;
(六)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定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七)進行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對於本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的產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避免價格惡性競爭,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利益;
(八)受政府或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監督;
(九)收集、整理、分析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十)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推動企業素質提高;
(十一)出版行業刊物,作為聯繫企業的橋樑,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接受並完成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從事紡織產業和與之配套的企、事業單位本協會均可接納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凡屬本地區本行業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繳納會費,均可提出申請,經過批准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凡自願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均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通過或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有關手續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經濟、技術、生產、開發等各項交流活動。
(三)會員的生產、經營等各項合法權益應受到協會保護;
(四)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履行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提供生產、經營、新產品開發及市場信息等方面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中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盡力給秘書處支持幫助;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決定秘書處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 會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但討論和議定的重要問題,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予算、決算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常務副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接受秘書處工作人員監督,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的會費標準為:會長單位每年5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3000元,理事單位每年2000元,會員單位每年1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施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在原來協會章程的基礎上,按2007年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印發的“廣東省行業協會管理制度示範文本”進行修改,並經2008年10月7日協會理事會審議,現由本次會員大會2008年9月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