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ShenZhen Gas Association)成立於1991年3月20日,現擁有燃氣供應,燃氣工程,燃氣報警器,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及安裝維修等相關燃氣會員單位89家,下設瓶裝氣委員會、燃氣工程委員會和燃氣具委員會三個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Ga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1年3月20日
- 業務:燃氣供應,燃氣工程
協會宗旨,主要任務,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宗旨
代表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關係,促進深圳市燃氣事業的發展。
主要任務
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參與制訂行業技術標準、行業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行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理事會全年工作計畫的實施,並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Gas Association”,縮寫為“SG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深圳市燃氣企業及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經濟類社團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代表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關係,促進深圳市燃氣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指導監管部門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所在地址:廣東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11號工會大廈B座1001~1006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一般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 在本市從事燃氣經營、科研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和燃氣設備、燃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並依法成立領取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 擁護本協會章程並繳納會費。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 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 參與協會管理;
(四)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 有表決權(每一團體會員有一票表決權);
(六) 有監督權;
(七) 有退會的自由;
(八)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 執行協會決議;
(三) 完成協會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交會員大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二) 協會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 會員的除名;
(四)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五) 行規、行約的審定;
(六) 決定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對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規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宜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40%,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提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人選,報會員大會選舉;
(四) 提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罷免方案,報會員大會審議;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會員吸收和除名;
(九) 提出會費標準,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有需要超過三屆的,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過,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8人。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會員大會出席 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一) 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 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三) 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 選舉時年齡超過68周歲以上的。
第二十四條 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秘書處財務開支審批;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2名。監事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協會會長、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三)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協會設秘書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聘用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負責處理本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逐步實行職業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本協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和資產應當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分開。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協會的職務,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機構不得與協會的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第四章
職能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能: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參與制訂行業技術標準、行業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行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15日內報市指導監管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可按以下途徑籌措: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撥款或資助;
(三)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應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本協會的合法收入套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有自己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理事會應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按規定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七章
變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因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 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本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本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
新的相同類型的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協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註銷的檔案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5年11月28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督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