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縮寫SZLA),成立於2002年4月30日,是一個由我市酒類行業各生產、經營企業、駐深辦事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深圳市市場監督局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 外文名稱: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2年4月30日
- 縮寫:SZLA)
協會簡介,協會制度,
協會簡介
協會堅持“匯聚酒界精英”的路線,把一大批優勢企業和個人云集在協會旗下,形成了一個實力雄厚的行業經濟集群。大多數會員單位都是本行業或者本地區的中流砥柱,成為深圳市酒業的一股重要力量。
協會制度
協會設立了會員部、信息部、培訓部、財務部四個部門,初步形成了一個“互動共贏、信息共享”的服務體系,為會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的服務。
我們的目標是把協會辦成全市社團組織中最守法、最利民、最值得信賴的先進集體。
我們提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溝通政府與企業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生產、流通企業的和諧健康發展。”的宗旨。並堅持將協會打造成為與國際接軌、具有行業服務特色的一流非營利性民間組織,這是我們努力不懈的發展發向。
2008年12月27日,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成功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集體,昭示協會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目前,新一屆協會有會員200多名,並力爭在第三屆任期內,使深圳酒類生產、流通企業的會員入會率達70%以上。
在新形勢下,協會以營造酒業公平、公開、公正的發展環境,全心全意以會員及行業服務為己任;大力宣傳普及現代酒類行銷及服務理念,搭建各類合作、交流平台,推動酒業與工商業的互動共贏,加強行業培訓與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深圳酒市的競爭力。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組成成員及監事:
(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 長:謝 寶
深圳市銀寬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名譽會長:李漢強
深圳市大水聯合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郭友平 深圳市桂星糖菸酒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 俊 深圳市盛唐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嚴 明 融通國際酒業(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錦紅 深圳本業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副會長:
肖永輝 深圳市沙頭角商業外貿有限公司 董事經理
陳建欽 深圳市銘隆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新龍 深圳市新龍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金城 深圳市祺誠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高 錐 深圳市黎明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建才 深圳市匯龍源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月長 深圳市寶松利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春填 深圳市長城堡酒業公司 董事長
謝 順 深圳市順美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高 靜 深圳市黔台貿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高賢 貴州醬領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 飛 深圳市盛世天元商貿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文明 深圳市華巨臣實業有限公司 法人
胡合群 平安銀行深圳振華支行 行長
理事單位:
易立中 深圳市醉之仙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周 煌 汕頭市昇平恆利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總經理
張鐵軍 深圳市經典好年商貿有限公司 總經理
叢日光 深圳市鷹君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譚麗莉 上海埃雷米人頭馬貿易有限公司 經理
房順鴻 深圳市順之鴻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業偉 深圳市鴻之佳商貿有限公司 總經理
梁國勝 深圳市鴻騰達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建玲 深圳市新威海糖菸酒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漢高 深圳市賢發行酒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裕信 深圳市裕盛申達貿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方楚江 長粵鑫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 強 安徽雙輪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董事
蔡應樂 深圳市和展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高 松 深圳市高源青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文杰 深圳市首彩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方義華 深圳香八伴貿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錢順民 深圳市古越龍山酒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新洪 深圳市青島啤酒華南行銷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世濤 深圳市利興寶樹行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林浩濤 深圳市龍崗區橫崗浩濤商行 總經理
許竹如 深圳市醬香行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范兆正 深圳市金瑞酒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馬 騰 深圳市泰源佳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姚欣波 深圳市波記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賴俊宏 深圳市駿達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國華 深圳漢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蘇建海 深圳市金龍盛世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張向東 深圳高德酒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袁惠強 深圳市碩寶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莉 國酩威貿易(深圳)有限公司 總經理
理事監事:
羅中偉 深圳市昌成達貿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
(2002年4月3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 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 縮寫為:SZL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深圳市從事酒類生產、經銷企業,從事酒類相關產品生產、經銷企業,從事酒類文化研究
傳播、報刊編印發行企業,以及社會各界關心酒類事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
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深圳市酒類生
產、流通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在深圳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領導下,獨立開
展工作,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
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會員企業、行業的願望與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託,搞好行
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全行業在各時期的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信息採集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產
銷政策和法規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引導和服務。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和行業整體利益
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促進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在企業生產、技術、經營、市場和政策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總結和交流企業
的先進經驗,表彰先進,評優頒獎。
(四)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
業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市場競
爭、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行業研討及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創辦協會公共信息平台(宣傳冊、信息簡報、服
務網站)、人才庫、出版物,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產品推介會、展覽會、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
內外市場,宣傳行業產品和整體形象。
(八)為會員提供政策檔案、招商信息、市場行情、技術資料、信息諮詢等服務,組織同行聚會、聯誼活動等,
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辦理政府或企業委託的事項,為酒類生產廠家或總代理商在深圳市場開發、商務考察和談判等方面提供幫
助,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償服務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
的零售批發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
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願
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三)從事酒類行業的工作者,從事流通理論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
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本協會理事推薦,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和《公約》;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調查了解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會議和活動;
(三)有權優先取得協會在信息、資料、培訓、諮詢、市場、產品、技術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四)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
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公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公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請求,可召集臨時會
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
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三)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四)會員的除名;
(五)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
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工作和協會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審議通過選舉和罷免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意見;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退會;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監督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須
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副會長議事制度。由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組成,是協會的領導核心組織。副會長會
議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主要任務是討論並審議通過理事會需要作出決議的重大事項。副
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協會建立會長議事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會長議事會議,學習有關檔案,通報重
大情況,研究重要工作。如形成決策性工作意見,並要求協會執行的,以建議形式提交副會長會議、理事會審議並
形成相關決議。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過公選程度確定一位副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連任不
得超過兩屆,其他職務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任期屆滿後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由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能連任,並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以及其他領導職務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法制觀念強;
(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8周歲;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議事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常務副會長1至5人,協助會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條 協會設監事1人,由理事會審議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負責協會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的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財務主管人
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實行
聘任制。秘書長的聘用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
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議事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根據市委市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部署,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通過
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定,聘請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發展新會員,做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五)代表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六)拓展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實力;
(七)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竟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協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
員訂立勞動契約。協會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包括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
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協會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
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自已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管理監督制
度。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必須對其進行財務
審計。審計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六章 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因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做出解散決議,須在30日內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三條 協會解散時,須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派;如
果不能選派,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四條 清算期間,協會不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 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六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監管。
第四十七條 協會清算完結後,持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註銷的檔案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二O一一年十二月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8年12月27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的建設,保
證會員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增強協會的凝聚力,促進行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力和義務。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 入會條件
(一)凡從事酒類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
人,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獲得國家有關行政許可。
(三)個人會員應在酒類生產、管理、經營、科研、技術等方面有專長或貢獻,在協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
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第四條 入會程式
(一)申請人(企業)提出入會申請,填寫申請書(會員登記表);
(二)對符合條件者,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申請人(企業)繳納當年會費後,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五條 協會建立會員資料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六條 會員單位法人更換,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地址變遷,電話號碼、傳真、信箱、網址的更改,要及時
通知本協會。
第七條 會員權利包括:
(一)擁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協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邀請參加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產銷見面和信息交流等活動;
(三)參加由本協會組織的酒類從業資格和技術、管理培訓。協會對會員企業的酒類銷售人員(含臨時聘請
的促銷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展開專業培訓,並頒發認證證書,員工需憑證上崗。
(四)充分享有協會人才信息庫服務。協會將建立深圳酒類從業資格人員人才庫,並向會員企業推薦經過協
會培訓的專業人才。對不符合從業資格或有違規違法的人員,協會向會員單位通報,不予聘用。
(五)獲得相關產品市場建設和品牌建設的支持。協助會員單位的訂貨會、發布會、推銷會,組織兄弟單
位、零售商前去參展參會。
(六)通過協會的刊物和網站宣傳、發布會員各種信息。
(七)可委託協會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和年檢。
(八)享有協會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幫助會員調解爭議、仲裁糾紛,處理商超、終端談判,並提供法律諮詢
意見。
(九)反映、投訴、舉報有關酒類違法商業活動和欺詐行為。
(十)獲得深圳酒類專賣防偽貼標工作支持,提升會員單位的商品競爭力,維繫協會集體榮譽感。
(十一)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十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義務包括: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公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為了及時掌握了解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本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
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協會向會員頒發“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其為自動退會,並在會員單位中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副會長和理事單位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或沒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本協會召開的副會長會議或理事
會的,取消其副會長或理事資格,並在會員單位中進行通報,但保留一年會員資格。如兩年不按時交納會費的視其
為自動退會,同時取消其所應享受的服務和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凡被取消資格的會員,自接到通知書二十日內,將會員證書退回本協會,並在會刊和網站上予以公
告。
第四章 會費收取
第十四條 根據《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協會章程》規定,會員有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按照民政部、財政部
(民發[2003]95號)《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深圳酒類行業的情況,制定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費按年度繳納,標準為:
會長單位會費 100000元/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會費 60000元/年
副會長單位會費 30000元/年
理事單位會費 10000 元/年
一般會員單位:
生產、批發類企業會員 3000元/年
零售類企業或個人 800元/年
第十六條 繳納會費以在協會任職最高職務為準。
第十七條 會員於每年2月28日前向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秘書處交納當年會費,也可一次繳清三年會費。由
本協會出具社會團體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會員如遇特殊情況,繳納會費有一定困難的企業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審核批准,可
緩繳、減繳或免繳會費。
第十九條 會費的收繳和使用,由協會秘書處負責,秘書處保證會費的全部收入用於協會開展活動的必要開
支,每年理事會上公布會費收支情況,並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捐 助
第二十條 鼓勵會員對協會進行捐助或資助。對捐助數額較大者,將授予榮譽職務或給與大型活動冠名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理事會成員管理規定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是協會的領導核心,當選理事會成員,既是全體會員的信任,也是本人的願
意和榮譽,確立了個人或企業在行業的地位和影響力。為了將理事會建設成講團結、顧大局、善決策、重實效的領
導核心,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認真執行酒類政策法規,加強行業自律,自覺維護酒類市場經營秩序。
二、要不斷深化對行業協會的認識,要有大局觀,要有為酒類行業發展作貢獻的精神,要自覺維護協會的整
體形象,要充分認識和正確處理行業、企業及個人的關係,堅持個人或企業利益服從於行業利益。
三、依法、誠信經營,決不銷售假冒偽劣酒類,若有違反,勸其退出或清除出理事會,收回牌匾,並在協會
網站或有關媒體公告。
四、自覺參加理事(會長)會議,為協會建設、行業發展獻計獻策。秘書處提前一星期將召開會議的時間、
地點及會議內容以書面(並電話、簡訊聯繫)告知參會人,參會人3天內回復秘書處,明確是否參加會議;
除特殊情況(不可預測的重大事項,收到秘書處會議通知前已出差,無法返回,突發事件等)外,一律要按時參
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要向秘書處說明原因並請假,否則視為缺席;一年累積計2次無特殊情況不參
加理事(會長)會議的,勸其退出或清除出理事會,收回牌匾,並在協會網站或有關媒體公告。
五、按規定時間交納會費。2月28日前交納當年會費,因特殊情況可延至3月30日,逾期不交,視為自動退
會,協會收回牌匾,並在協會網站或有關媒體公告。
六、認真執行協會的決議。對不執行甚至阻礙關乎酒類行業健康發展的重大決議的,應清除出理事會,收回
牌匾,並在協會網站或有關媒體公告。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會員公約
(2008年12月27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酒類生產、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酒類行業的健康
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通過建立會員自律和引導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實現行業的自主經營和協調發展。
第三條 凡是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都應自覺遵守本公約。如有違反,由協會秘書
處提請理事會仲裁處理。
第四條 會員單位的酒類銷售人員(含臨時聘請的促銷人員)及企業有關管理人員需經協會專業知識和技能培
訓。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利益,促進深圳酒類行業的健康、有序、科學發展。
第五條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利益,促進深圳酒類行業的健康、有序、科學發展。
第六條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協會章程,遵照“積極發展、加強管理、嚴格規範”基本方針,
嚴格自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維護深圳市酒類行業相關政策,推進科技進步,推動技術創新;改進生產經營方式,降低生產經營成
本,完善經營管理措施,促進生產流通的現代化。
第八條 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和優質服務;提倡企業之間互相尊重,互利協作,積極開展雙邊或多邊聯
合;切實維護行業信譽。
第九條 按照守法、誠信、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鼓勵、支持企業間開展合法、有序、公平競爭,反對和
抵制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條 維護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不互相拆台、互相詆毀。
第三章 行為公約
第十一條 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應首先按照酒類管理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並在
第十一條 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應首先按照酒類管理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並在
許可證規定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堅決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自覺維護酒類行業的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十三條 購進酒類商品時,主動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酒類流通隨附單》。
第十四條 未經本協會同意,不得以本協會名義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第十五條 積極支持本企業員工參加協會組織開展的專業培訓。不得錄用未經協會專業培訓的銷售人員。
第十六條 協會通過培訓與各種形式建立人才庫,並根據需要向會員企業推薦有關人才。會員企業不得錄用因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以及泄露、竊取商業秘密而被其他會員單位開出的員工。
第十七條 不得巧立名目向供貨方變相索取各種不合理費用,如進場費、專場費、推廣費、櫃檯費、攤位費
等。
第十八條 積極配合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對酒類行業開展的培訓和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年度表彰並在行業內通報表揚。具體可授予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年度表彰並在行業內通報表揚。具體可授予
誠信經營、安全管理、科學創新等方面的榮譽稱號,並通過媒體公開宣傳並作重點推介。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締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和公開曝
光等方式。
1、違反《公約》,情節輕微者,給予行內警告的處分,警告後拒不改正者,給予協會內部通報批評的處
分。
2、違反《公約》,情節較為嚴重者,給予行內通報批評的處分,處分後仍不改正,則向有關的媒體公示,
並取消其會員資格。
3、違反酒類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會員,由協會建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酒類經營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的修訂須由達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或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聯合提出,由理事
會研究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的解釋權屬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二○○八年十二月
二○○八年十二月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入會須知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是由深圳市從事酒類生產和經銷的企業自願組成,並依照國家有關社團登記管理規定和
《深圳市行業協會管理規定》成立的地方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的要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會員為本,服務興會,發揮連線企業與市場、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作用,努力搭建酒類行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加強聯合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一、會員發展對象
1、從事酒類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銷,經營業績穩定,並在工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從事酒類及相關產品的研究、傳播和為酒業提供服務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3、多年從事酒類及關聯行業工作,熱愛酒類事業並取得一定成績的個人。
二、入會條件
1、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在酒類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3、凡在本行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的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申請作為單位會員;
4、凡直接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管理、研究、傳播的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5、申請入會須如實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向協會提供單位 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會員享有的權利及服務:
加入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的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服務:
1、擁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本協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邀請參加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產銷見面和信息交流等活動;
3、參加由本協會組織的酒類從業資格和技術、管理培訓。協會將按廣東省經貿委有關規定,對會員企業的酒類銷
售人員(含臨時聘請的促銷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展開專業培訓,並頒發認證證書,員工需憑證上崗。
4、充分享有協會人才信息庫服務。協會將建立深圳酒類從業資格人員人才庫,並向會員企業推薦經過協會培訓的
專業人才。對不符合從業資格或有違規違法的人員,協會向會員單位通報,不予聘用。
5、獲得相關產品市場建設和品牌建設的支持。協助會員單位的訂貨會、發布會、推銷會,組織兄弟單位、零售商
前去參展參會。
6、通過協會的刊物和網站宣傳、發布會員各類信息。
7、可委託協會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和年檢。
8、享有協會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幫助會員調解爭議、仲裁糾紛,處理商超、終端談判,並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9、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受理、催辦、核實有關酒類商業活動的投訴、舉報。
10、獲得深圳酒類專賣貼標工作支持,以提升會員單位的產品競爭力。
11、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12、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會員自律公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100000元/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60000元/年;
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理事單位:10000元/年;
一般會員單位:生產、批發類企業會員3000元/年;
零售企業或個人800元/年。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一一年十二月
秘書處架構崗位設定和職責
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保障秘書處工作規範、有序、高效運行,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組織架構和崗位
並明確職能,如下:
一、組織架構設定:
1、行政部;2、培訓、展覽部;3、放心酒工程部;4、業務拓展部。
二、崗位設定:
1、秘書長1名;2、副秘書長1—2名;3、行政部3人,設行政主任1名,財務主任1名,文秘1名;4、培
訓、展覽部2人,設主任1名,業務員1名;4、放心酒工程部2人,設主任1名,業務員1名;5、業務拓展部2人,
設主任1名、業務員1名。
三、崗位職責:
1、秘書長職責: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主管行政部、放心酒工程部。
2、副秘書長職責:協助秘書長工作,分管培訓、展覽部,業務拓展部。兼職副秘書長,負責協會對外宣
傳,策劃主題報導。
3、行政部行政主任職責:人事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用品管理、各種會議安排、內外接待、公章管理、
檔案管理、信息採集管理、標識訂製和管理、出納工作、協助會員管理。財務主任職責: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政策和
財務管理規定;接受稅務、審計部門檢查;認真做好年度財務預、決算,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準確報送財務
月、季、年度報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協助行政主管會議安排和內外接待;協助發展、吸
納會員和會員管理;文秘職責:起草檔案材料;協助行政主管工作;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4、培訓、展覽部主任職責:培訓工作,擬定培訓管理辦法;制定培訓計畫;選擇培訓教材;聯繫高水平的
師資力量;確定培訓場地;加強與酒類企業聯繫,落實參訓人員;做好培訓現場組織管理;商酒類辦或有關部門,
做好資格證書發放和後續管理工作。展覽工作:自主或聯合有關單位舉辦酒品展覽活動;積極組團參加國家組織的
每年春秋兩季糖酒會和省內外各種酒類展會。業務員職責:服從主管管理,積極主動,想方設法做好本部門業務和
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5、放心酒工程部主任職責:制定放心酒工程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放心酒工程包括:放心酒示範店評
選;名優酒貼標;酒類商品質量抽檢;受理酒類質量鑑定。)積極培育放心酒示範店,做好跟蹤管理和服務;做好
貼標服務;商酒類辦做好酒類商品質量抽檢;商酒類辦、省酒類檢測中心深圳檢測站、洋酒協會受理酒類質量鑒
定。業務員職責:服從主管管理,積極主動,想方設法做好本部門業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6、業務拓展部主任職責:會員管理,根據會員章程,完善會員管理辦法;多形式、廣渠道與會員溝通,為
會員提供實實在在的服務;廣泛接觸國內酒類生產企業,為他們的產品進入深圳市場牽線搭橋,引導他們加入協
會,擴大協會影響力;加強與有代理品牌、有經營規模的企業聯繫,為他們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或酒
品品嘗會,培育、吸納優質會員;加強與酒類包裝設計、生產行業聯繫,吸納相關行業加入協會;加強與國內各級
酒類行業協會溝通聯繫;創辦有特色的酒類刊物。業務員職責:服從主管管理,積極主動,想方設法做好本部門業
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協會秘書處主要服務項目
一.受理酒類產品質量鑑定,受理電話:82406850、82267149.
二.受理深圳市酒類批發許可證新辦和年審業務。
三.酒類從業人員培訓、人才推薦,協會聘請知名酒類管理和業務專家講授酒類法規、酒類釀造、品鑑、營
銷等知識。培訓合格者由協會頒發證書,並向有關酒類企業人才推薦。
四.信息發布,協會通過宣傳冊、信息簡報、服務網站,其公共平台發布企業、產品、招商合作、市場動
向、政策法規等信息。
五.市場協管,根據會員企業要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酒類品牌檢查打假行動。
六.產品建設推介,為廠家、經銷商業務合作牽線搭橋,充分利用協會公共信息平台,為新產品入市推介設
置專題服務內容。
七.活動策劃,根據企業需求,可策劃組織承辦酒類品評會、新品推介會、新聞發布會。
八.商務考察,根據會員或廠家需求,組織開展市內外考察、參觀、參展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