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概況
深圳,中國發展現代化物流與採購業的樣板城市;深圳現代物流與採購業,中國物流與採購業的領頭羊。深圳市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作為政企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為企業家群體的精神家園與溝通交流平台,匯集成了強大的思想力,凝聚力,盟友力與輻射力,感召力,行動力。深圳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在發展現代物流與採購業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全稱為深圳市物流與供應鏈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為適應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的不斷發展、業內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構築業內以及
與其他相關產業之間的合作交流平台,主要由從事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的企業、貨運場站、物流園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信息技術服務和物流技術裝備企業、金融、科研、教學機構、媒體及其上下游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深圳市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不斷向高端化、集約化發展,聚集行業資源,為將深圳建設成為南中國的生產組織中樞、全國性的物流樞紐和國際化的供應鏈管理基地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設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下設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為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從事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業務的相關單位,以及與本行業形成上下游配套和聯動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
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的行業的升級與改造,引導業界建立國際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物流與供應鏈管理體系,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現代物流、供應鏈管理、現代採購與分銷、電子商務及相關的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促進行業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方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和行業培訓各種物流專業人員,提高行業人才隊伍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養。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單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推動行業公益事業的發展,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一)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出版物。
(十二)提供個性化服務,代會員辦理投資手續,聯繫項目合作夥伴,提供政策諮詢,搭建融資平台,協助會員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制度等。
(十三)開展宣傳推廣工作,評選行業品牌企業和先進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提升會員單位價值,創立品牌形象。
(十四)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塑造團結合作、蓬勃向上的行業精神,促進企業文化建設,增強會員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及與相關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十五)興辦為會員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及依法並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系指從事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及其相關的企業、團體,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
(四)有能力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相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普通會員由本會秘書處審核辦理,秘書處可隨時辦理普通會員的入會手續;
(三)增補副會長、理事會員經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討論吸納有實力、有影響、具有發展潛力,熱心行業發展,無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的單位提出的成為我會副會長、理事會員的申請,原則上先成為理事,再晉升為副會長。
為了擴大我會的影響力和號召力,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若干名,申請單位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成為協會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四)本會頒發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取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向本會反映意見和要求,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六)查閱會員大會記錄,監督本會的管理,有監督權;
(七)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普通會員如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單位一年內兩次不參加理事會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期交納會費,普通會員會費2500元/年,理事會員會費10,000元/年,副會長會費2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會費25,000元/年,會長會費45,000元/年,名譽副會長100,000元/屆,名譽會長150,000元/屆。不按時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七)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反映意見及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核准,並向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出本會,不退還其交納的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勸其退會,直至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行規、行約;
(二)確定本會宗旨、目標;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各項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三)推選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
(二)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三)熱心行業和本會工作,為行業發展獻計獻策,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理事應是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託的其它負責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章程宗旨、業務範圍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由理事、有專業性的企業人員兼任。各專業委員會依本會的宗旨、任務和工作計畫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條件為:
(一)遵守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在業界和社會有較高的美譽度和威信,有較高的綜合領導素質和能力,企業經營效果較好;
(三)所經營的企業或機構必須有一定規模。
(四)企業依法納稅,無違法經營情況;
(五)關心行業發展,熱心本會建設,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對社會貢獻較大者;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執行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二)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會長、理事、會員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三)本會其它為會員利益和行業發展而開展的各項活動所需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會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報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