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簡介
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是成立早、規模大、功能全、服務優、權威強、專業精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會員由物流業、生產製造業、金融業、信息產業、法律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組成。會員以西安市及陝西省為主。
陝西是中國發展現代物流業的重要節點區域;陝西現代物流業是中國西部的物流業重要組成。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作為政企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為企業家群體的精神家園與溝通交流平台,匯集了強大的思想力、凝聚力、盟友力與輻射力、感召力和行動力。聯合會作為陝西省唯一一個覆蓋全省的綜合性物流行業協會,在發展現代物流業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推動現代物流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2014年第二次會長辦公會議在西安召開,
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國際陸港工作專業委員會宣告成立。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簡稱陝物聯),英文譯名:LOGISTICS&PURCHASING FEDERATION OF SHAANXI,縮寫:LPFS。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省境內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省物流、採購分銷事業和生產資料流通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我省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陝西省商務廳及省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西五路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推進物流與採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
(五)推進本行業企業的改革與產業發展,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促進企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六)組織現代物流、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企業現代物流與採購理論水平的提高。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物流與採購業及生產資料流通行業隊伍的業務素質。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境內外考察學習等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九)在行業內開展企業評估和示範基地建設,促進行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引導會員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十一)推動物流配送、連鎖經營、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流通的現代化。
(十二)編輯發行會刊及有關資料,向會員單位提供產業政策、行業發展動態、經營策略和市場信息等,促進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業健康發展。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是由我省境內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教學、科研單位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申請加入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省內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領域以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四)本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陝西省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會員登記表),並按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通知其擁有會員資格,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按時間定期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經營狀況、統計報表和物流供求預測分析資料,及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並交回會員證方可退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又未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議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影響本會工作和聲譽,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聯合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終止前,須有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6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聯合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