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5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備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由於業主大會成立和選舉產生、變更業主委員會等原因,業主委員會依法向住房和建設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和建設部門受理後對業主大會名稱和地址、業主委員會任期、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候補委員名單、業主監事會監事名單等事項進行記載,頒發備案通知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行為。
  備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辦理成立備案;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辦理變更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換屆後應當辦理換屆備案;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註銷後應當辦理註銷備案;
  (五)其他需要備案的情形。
第三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法監督、指導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手續。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手續,指導街道辦事處等開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公示申請備案所需的材料、相應示範文本及要求:
  (一)備案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五)表決結果確認書;
  (六)業主大會表決結果公告;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紀要;
  (八)業主委員會公告;
  (九)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相關申請材料上籤署指導意見並加蓋印章。
  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頒發備案通知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一次性告知業主委員會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備案辦理時限自業主委員會補充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不予備案,並告知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完成備案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物業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業主委員會在收到備案通知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張貼複印件,原件備查,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七條 備案後業主委員會依法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設立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涉稅、社保、公積金等事項。
  第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業主委員會申請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備案;需公示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備案:
  (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
  (二)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
  (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遞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發生變更;
  (五)其他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第十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申請辦理業主委員會換屆備案。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自清算及有關交接工作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註銷備案: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部建築物滅失;
  (二)物業管理區域分割或者合併;
  (三)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事實滅失。
  因物業管理區域分割或者合併辦理註銷備案後,新成立的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新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
  業主委員會未及時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經核實有關情況後,可以決定註銷備案。註銷備案結果在物業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備案申請材料被確認違法或者虛假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備案事項。撤銷備案結果在物業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業主委員會申請續期並換髮新證。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換髮。
  第十四條 備案通知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遺失、滅失的,業主大會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發布遺失、滅失聲明後,業主委員會可以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申請補發。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向業主大會補發新的備案通知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新證書註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已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且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內的,業主委員會只需申請頒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本辦法實施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未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由任期內的業主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名稱統一為廣東省深圳市+行政區名稱+物業管理區域名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名稱統一為廣東省深圳市+行政區名稱+物業管理區域名稱+屆別+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備案通知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統一監製。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有效期三年。
  業主委員會換屆發放新證書的,有效期自新證書頒發之日起重新計算。
  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發放新證書的,或者因原證書遺失、滅失等原因補發證書的,新證書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九條 因換屆、變更備案發放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原證書予以收回。
  業主大會註銷以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撤銷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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