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區保障性住房的計畫、組織、開發、建設、租售、維修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 貫徹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法律
  • 結合:本區實際
  • 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主要職能,科室組成,住房保障科,住房改革與發展科,物業監管科,建築業管理科,辦公室,工作制度,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以及建築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區保障性住房的計畫、組織、開發、建設、租售、維修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區住房基金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轄區建設行業和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轄區臨時建築的管理。
(七)負責轄區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推廣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套用。
(八)負責轄區物業行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轄區燃氣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組成

工作職責:
1、負責協調、配合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轄區內的燃氣項目建設;
2、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瓶裝燃氣供應站的建設審批和瓶裝燃氣服務點的設立備案;
3、負責對轄區內燃氣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燃氣企業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4、負責組織或參與轄區內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

住房保障科

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
2、負責組織開展轄區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複審、售租及跟蹤管理;
3、負責保障性住房方面的信訪接待、政策諮詢和宣傳工作;
4、負責完善我區廉租房管理辦法,負責全區廉租房實物配租、維修、建檔及跟蹤管理工作;
5、負責廉租房貨幣配租申請受理、審核及發放工作;
6、負責核發全區保障性住房的各類補貼;
7、負責制定周轉房管理辦法及周轉房的申請受理、配租、維修及相應管理工作;
8、接受完工的保障性住房,並將保障性住房各類配套用房移交給使用單位;
9、核定各類房源的空置費,核定住房基金維修使用費。

住房改革與發展科

工作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參與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申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及辦理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等手續,並申報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計畫,編報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擬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及分配方案,核定保障性住房工程款的支付;
3、負責安居型商品房、企業人才住房的分配、銷售、補差、產權變更和取得全部產權等手續;
4、負責房改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處理,配合管理區住房基金;
5、負責查處違反安居型商品房、企業人才住房政策的行為;
6、負責安居型商品房、企業人才住房的檔案管理及受理投訴並作出處理;
7、負責承擔區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領導小組和福田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

物業監管科

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2、負責轄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指導轄區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4、負責組織區優秀物業項目考評工作,配合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物業項目的考評工作;
5、負責協調轄區物業管理糾紛及信訪案件的處理回復;
6、負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三級、三級暫定資質初審工作;
7、負責轄區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招標備案初審工作;
8、負責轄區開發建設單位協定選聘前期物業企業的審批;
9、負責轄區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
10、負責轄區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契約備案和安全防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11、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處理與物業管理方面有關的工作。

建築業管理科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建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依法監管建安施工、預拌混凝土、工程檢測、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工程造價諮詢和招標代理等企業或單位的資質;
3、負責依法對全區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依法監管區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6、負責指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查處資質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
7、負責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
8、負責在轄區報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建築業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9、負責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0、負責區管工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11、負責區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12、負責對區工程質量監督站、施工安全監督站和區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13、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契約管理;
14、負責組織對全區危險房屋進行鑑定和相關管理工作;
15、負責組織對全區在役建築工程擋土牆進行安全巡查,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治;
16、負責轄區內臨時建築的管理工作。

辦公室

工作職責:
1、承擔檔案、會務、機要、財務、檔案、信息、保密、督辦、接待、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2、負責幹部人事、工資福利,退休人員服務,下屬事業單位領導的考核考察工作;
3、負責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和行政應訴工作;
4、負責全局行政業務經費、住房基金、保障性住房資金等專項資金的收支核算;
5、負責行政服務大廳視窗管理工作;
6、負責車輛管理、辦公設備購置和維修、安全保衛等後勤管理工作。

工作制度

一、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為規範和完善我局系統的人事管理制度,理順人事管理關係,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管理的範圍
1、局內設機構各科室正、副科級幹部的考察和任命;
2、局直屬事業單位正、副科級幹部的考察和任命;
3、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工、調工、調乾;
4、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科級幹部的年度考核和評定。
(二)選拔、使用幹部的條件
除應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三年考核稱職以上;
2、符合任職迴避規定;
3、身體健康;
4、晉升副科級、副處領導職務的,須在下一級職務任職三年以上;晉升正科、主任科員的,須在下一級職務任職兩年以上;晉升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的,須在下一級職務任職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的,須在下一級職務任職四年以上。
(三)選拔幹部的方法
1、據編制總量和崗位空缺情況,經局長辦公會議和黨支委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人選;
2、組織人員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幹部進行考察、民主測評,然後形成考察材料;
3、按組織程度進行上報,核准。
(四)對招、調工和調乾的管理
局直屬事業單位,一般的幹部職工招調及臨時工的使用,根據編制許可和需求情況,由各單位自行審批。
各單位需增編及超編招調幹部職工須上報局裡審批方可辦理。
二、財務管理八項制度(2007-09)
“(一)一支筆”審批報銷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局的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規範經費開支,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財經法規,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支筆”審批是指局裡只有一個主管財務領導具體負責局的財務審批和簽字,它是辦理各種財務手續必備條件之一。
第三條 局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經費開支實行預算管理,使用經費必須嚴格執行預算,並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憑有效的原始憑證報銷。
第四條 局長履行“一支筆”審批職能,局裡所有的財務支出都必須經局長審批後,才能報銷。對非指定“一支筆”負責人審批的或授權審批人超越其許可權審批的支出,局財務原則上不予受理。單項經費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應提交局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報銷手續辦理。報銷憑證上必須有“一支筆”的審批簽字和相關業務經辦人、驗收人(證明人)及部室分管領導的簽字。所有報銷項目,除取得原始憑證外,還需根據不同情況,一事一單按規定填寫《福田區會計核算中心費用(現金)報銷單》等專用報銷憑證。填寫各種單據時,必須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大小寫金額相符,票據貼上整齊,報銷標準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一支筆”審批人要增強審批的責任感,了解相關的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按制度進行審批,凡超過預算限額或計畫外用款及臨時性重要開支,應按規定提交有關會議研究討論後再行審批,對不明了的報銷款項,要向經辦人、報賬會計了解實情後再作簽批。
第七條 “一支筆”審批人在審批各項費用支出時,應認真審核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並對局裡的財務收支活動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二)資金使用申請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局裡的財務管理及內部會計控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依據《會計法》等規章制度,結合本局的實際工作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資金來源為財政部門按預算核撥各種款項,資金由財務統一管理,所有的資金存入銀行賬戶,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入賬管理。
第三條 預算資金使用應以節約為原則,各部門在使用資金時,應事前提出申請,必須根據計畫做好詳細的資金預算,填寫《申請經費請批件》,註明部室名稱、申請時間、參加人數、預算經費、用途等,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分管領導審核,經局長簽字後方可辦理,不按規定填寫申請單的一律不予報銷,從而保證資金的合理配置和節儉、有效使用。
第四條 業務經辦人持審批後的《申請經費請批件》,方可到報賬會計處借用現金或支票,並憑批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
第五條 所有開支必須嚴格按照資金審批的範圍和標準進行使用,超出審批預算部分應說明原因,否則不予報銷。
第六條 資金支出的報銷程式
(一)經常性支出:發生支出業務時,必須取得合法、真實的原始憑證,內容填寫完整,發票背面應有經手人證明人背書籤名,憑原始憑證填寫相應的報銷單,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局長審批後,交報賬會計辦理支出報銷手續。1000元以下的現金支出可以從備用金中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由財務人員辦理銀行轉賬或支票支付,使用公務卡支付的,報銷時應附銀聯單。
(二)工資性支出,雇員、臨時人員工資、加班誤餐費、勞務費等編制相應的統一表格,經覆核、領導審批由銀行代發到個人賬戶,並將表格等原始憑證交會計審核據以記賬。
(三)專項支出,按照專款專用原則由本單位落實好項目審批、資金來源,按本單位支出報銷審批許可權審批後,由財務人員直接向支付中心辦理網上銀行資金結算。
(四) 本單位所有支出,不論採用現金支付,還是轉賬結算均按照本單位財務報銷制度,憑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經單位支出報銷審核人簽署意見後,由財務人員支付結算。事先有約定付款方式的(如委託付款的水費、電費、郵電費等)可以在銀行賬戶直接支付。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切實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和超範圍開支。
第八條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三)銀行存款、現金和支票管理制度
為加強局裡的銀行存款、現金和支票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與完整,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現金管理
第一條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福田區的檔案和規章制度,確定本單位現金開支範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必須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條 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直接用於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現金。
第三條 嚴格現金核算,發生現金收支業務必須通過報賬會計,由報賬會計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
第四條 報賬會計每日業務終了前及時進行庫存現金盤點,做到日清月結,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嚴禁“白條”抵充庫存現金。月份終了,必須進行賬目核對,“現金日記賬”的餘額應與“現金”總賬的餘額核對相符。
第五條 單位間不得互相借用現金,單位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嚴禁保留賬外現金。
第六條 支付職工工資獎金等職工個人費用應通過銀行辦理,儘量減少現金支付。
第七條 備用金視同貨幣資金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備用金制度,加強備用金管理,及時辦理備用金報賬、清理業務。
二、銀行存款和銀行賬戶管理
第一條 嚴格按照《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總則》、等有關規定,加強銀行存款和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設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業務。
第二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和遠期支票,套取信用。
第三條 定期核對銀行帳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
第四條 報賬會計必須及時登記銀行日記賬,並與銀行總賬核對,確保賬賬相符。
第五條 嚴禁以單位信用為擔保,為職工個人開設銀行信用卡。
第六條 嚴禁利用單位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第七條 加強“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三、支票管理
第一條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支票和支票密碼必須分人管理。
第二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管理。局財務專用章私章必須由專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條 支票簽發一律記名,簽發支票時,必須用碳素墨水填寫,填齊所有項目。收款單位名稱、簽發日期、大小寫金額及用途一律不得塗改,並與存根聯一致,加蓋銀行預留印鑑必須清晰,帶密碼支票要核清密碼號,如簽發錯誤不得撕毀,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並在支票使用登記簿上註明作廢。
第四條 簽發支票必須在銀行帳戶餘額內按規定向收款人簽發,不準簽發空頭、遠期支票,不準出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不準將支票交收款單位代簽。
第五條 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並登記清楚用途及限額。
第六條 支票丟失應立即向開戶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同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七條 支票領用時手續齊備,領用人不準弄髒、撕毀,使用時不能超出限額。
第八條 支票自領用起五日內報帳,報帳時要發票齊全,支票號填寫準確,如領用的支票五日內沒支付的,應及時退回財會部門。
第九條 收取外單位支票時,出納員要認真審核有效期,各項內容填寫是否符合銀行要求。有銀行密碼的支票不得遺漏密碼,及時送存銀行。如支票被銀行退回,出納員要儘快通知經辦人向出票單位索換。
第十條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四)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局裡的固定資產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標準、分類、計價按國家現行制度執行,具體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標準
1、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設備。
2、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專用設備。
3、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以上三種情況均按固定資產入賬管理。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固定資產按性質和用途分為以下六類:
1、房屋和建築物。指單位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2、專用設備。指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
3、一般設備。指單位用於日常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
4、文物和陳列品。指單位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貯藏的書籍以及單位貯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業務用書。
6、其他固定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
以上六類除第五類我單位尚未涉及外,其他四類按現行規定入賬管理。
三、固定資產的計價。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及運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製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等全部成本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費用減改建、擴建中的材料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6、已使用但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固定資產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四、固定資產的管理
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由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負責,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機構管理:局裡的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由辦公室指定一名負責人主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辦公室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採購、驗收、保管、使用和清查等工作,以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採購管理:購入固定資產時,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程式進行。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要進行公開招標採購、履行相關手續,如中標書、契約書、驗收手續等,達不到政府採購標準的要堅持貨比三家,質高價低的原則,節約財政資金。
(三)驗收管理:購回固定資產後,由辦公室安排專(兼)職資產管理人員驗收,填制固定資產增加清單,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登記簿,並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的領用、返回、保管、檢查和維修制度。
(四)賬務管理:負責賬套的會計根據固定資產增加清單、發票、中標書、契約書、協定書等原始單據,按核算要求進行賬務處理。設定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
總賬、明細賬由核算會計進行管理。固定資產登記簿由辦公室資產管理人員負責記錄管理。固定資產卡片一式兩份,分別由核算會計和辦公室資產管理人員共同負責管理。核算會計和資產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不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五)使用管理:固定資產使用人要愛護設施,掌握了解資產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防止人為損壞,同時做好防塵、防潮、防盜工作,設備發生故障,要及時向辦公室反映情況,交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維護,不得擅自拆卸,工作調動,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六)清點管理:本單位固定資產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尤其是在每年度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由核算會計和辦公室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查明賬實是否相符,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清查中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入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屬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按國家規定和資產報廢審批許可權,及時辦理核銷;屬過失的責任事故或違法行為造成盤虧,應按規定給予當事人以必須的經濟、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要移交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七)報廢管理:固定資產的使用者要愛護固定資產,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固定資產一經損壞不能使用,要及時查明原因,履行報廢手續。固定資產的報廢由使用人提出申請,辦公室資產管理人員審核鑑定,報辦公室及中心領導批准後再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報廢還應報區財政部門批准,方能進行財務處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賣價款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全部上交財政國庫。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五)物資採購、入庫、領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局裡的物資採購等管理工作,規範操作程式,提高各類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物資的使用率,防止在物資採購過程中出現的不正之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採購工作分為固定資產採購和低值易耗品採購。固定資產採購計畫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低值易耗品的採購計畫由分管領導審定。
第三條 採購計畫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固定資產採購計畫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每年10月份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擬定下年的固定資產需求清單,報送辦公室;
(二)辦公室核定各科室採購清單,結合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擬訂出年度固定資產採購計畫;
(三)分管領導審核年度固定資產採購計畫,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的採購計畫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 每月底,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下月採購申請,列出採購清單送辦公室;
(二) 辦公室根據經費情況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各科室的採購申請進行核實,擬出月度低值易耗品採購計畫;
(三)分管領導審核後,由辦公室每月集中採購一次。
第六條 固定資產採購。
(一)應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物品或達到政府採購金額的採購業務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二)未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物品,但達到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或價格超過10000元又未達到政府採購金額的大宗採購業務,採取公開招標或競爭性採購的方式進行採購;
(三)未列入計畫的應急性固定資產採購,參照本條執行。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的採購。
(一)所有辦公用品均由辦公室統一集中採購;
(二)辦公室組織採購時應採取競爭性採購和詢價性採購的方式進行;
(三)在採購的過程中,經辦人員要嚴把質量關、數量關和價格關,因個人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為便於監督管理,辦公室在組織採購時必須派兩名以上人員一起參與採購,物品採購回來後由各科負責人會同辦公室經辦人員一起根據本科室採購清單進行驗收,並由領用人簽收。
第八條 物資的入庫、領用和保管
(一)固定資產的入庫、領用和保管參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物資採購後,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各業務科室設專人保管,各項材料、物資、辦公用品的收入、發出、結存情況應有明細記錄。
第九條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六)車輛管理規定
根據福辦發[1995]15號《福田區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的管理規定》,為加強對本局車輛的管理,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科學管理、安全有序”的車輛管理體系,合理使用公務車輛,更好地為局裡工作服務,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車輛的使用
一、局裡的公務車輛,統一由辦公室調配,實行定車定人,嚴格管理使用。各科業務用車和加班用車,用車人須事先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各科室負責人填寫派車申請單交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加班司機要保證正常接送上下班。
二、個人私事(特殊情況)用車,特區內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同意,特區外須由辦公室主任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才能安排使用;外單位借用車輛,由辦公室主任向分管領導請示同意後,才能安排用車。未經批准不得駕駛公車,釀成事故的,經濟損失由其本人負責;嚴禁用公車作教練車。
三、因工作需要調換車輛時,駕駛人調換交車之前,應將車輛進行清理、清潔,填好車輛移交表,並由辦公室督促交換車輛。未經領導批准,駕駛人不能私自調換車輛。
四、節假日期間,除公事外,一切車輛停止使用。確因特殊情況需用車者,須向辦公室報告並報中心分管領導同意備案,因私用車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二條 車輛保養與維修、年審
一、車輛如需保養和維修,由車管員填寫保養維修報批表,寫明保養、維修項目,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分管領導批准,到定點維修廠保養維修。
二、維修好的車輛,由辦公室車管員核准維修項目、簽名,檢驗車輛合格後,方可出廠。
三、維修費用結算由辦公室車管員、報賬會計定期統一核算,報領導審批後,支付轉賬支票。
四、車輛年審由辦公室車管員負責統一安排,並準備車輛年審的有關資料,負責送區定點廠保養和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年審。
第三條 車輛的保管與停放
一、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車場或劃定的停車位置停放,保管好車輛證件,不得隨意地停放車輛。
二、車輛由各專職司機和使用人保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開車外出或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造成損壞和事故,由當事人負責維修和賠償,並按區有關規定處理。
三、凡因不按規定亂停亂放、保管不當,造成車輛被盜或丟失的,根據區有關規定追究司機和使用人的責任。
第四條 車輛油料供應
一、車輛用油實行一車一卡,定點限額加油制度。
二、小車月分配300公升97#汽油,吉普車、麵包車月分配350公升97#汽油。超出用油部份自己負責。如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審核批准後方可增加用油。
三、司機領取油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作其它用途。
第五條 車輛停車、過路過橋費等的報銷
一、車輛停車、過橋、過路費、洗車費的報銷要註明辦理公務的事由,按實報銷,每台車輛每月最高限額不得超過450元。
二、各車輛每月的停車、過橋、過路費,於次月10日前,集中由辦公室車管員核實登記後,交報賬會計報銷。
第六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七)資產盤點清查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完善資產管理制度,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及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局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付款項、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條 資產清查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進行實物的盤點與核對,將其盤點結果與會計賬簿記錄逐一核對。兩者或有差異時,應分別不同情況做以下處理:
1、將帳簿數據調整和實際清查數量相同;
2、調查發生差異的原因與改善的方法;
3、懲處失職人員,以達到資產保全的目標。
第三條 為確保年度會計報表的正確性與可靠性,單位在年度決算前必須進行資產全面清查。
第四條 單位應進行經常性的資產清查內容有:
1、每月月底時,針對銀行存款與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
2、對於現金及應收票據,出納人員自行清點外,應和會計賬相符。
3、應收帳款與應付票據月底時應列表核對。
第五條 單位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資產不定期清查:
1、更換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保管人員時,針對其保管的資產進行清查,以確定保管人員的經管責任。
2、發生意外災害或損失,應對受損資產進行清查,以查明財物受損情況。
第六條 單位對固定資產、現金、有價證券等項目,採用實地盤存法到保管或使用現場清查,確定實物的數量;對於交易往來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銀行存款、預付款項等無實體形態的資產用詢證核對法,由財產清查人抄錄往來清單或單據,以信函查詢交易往來對方,進行確定清點盤存金額。
第七條 資產清查前應擬定清查計畫、說明清查要點及清查應注意事項、清查實施時間、清查完成時間、清查複查完成時間。
第八條 資產清查工作進行時,本單位指定總負責人,分配清查項目、清查人、監盤人、資料收集列印人等工作,以利於清查工作的進行及保證清查工作的準時完成。所有參與清查的工作人員要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對資產的數量、質量、規格與金額進行認真負責的清查,以確保清查質量。如有疑點之處應詳註明說明,並做進一步追查,不可置之不理。負責資產清查人員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清查工作以及必要的複查工作。
第九條 對清查出的盤虧、報廢資產,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按規定報區財政部門等審批後,方可進行賬務調整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八)內部審核辦法
第一條 審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審核基本原則:遵守程式、合法合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原則。
第三條 審核目的:為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使用合法合規,加大會計核算監督的力度。
第四條 審核內容:
1、監督核算單位的財務開支是否符合財經紀律,審批程式是否合規,手續是否齊全;
2、監督核算單位資金運作情況及銀行存款、備用金借用、核銷等;
3、監督核算單位預算資金收支是否符合預算安排和有關用款規定;
4、監督核算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性;
5、監督核算會計是否嚴格按照財經制度規定的開支要求進行審核;
6、記賬憑證中摘要是否完整,會計分錄中會計科目是否運用準確,記賬憑證是否連續編號、是否附有原始憑證且金額是否相符,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全面充分等;
7、賬簿是否按規定的要求設定和使用,賬賬、賬證、賬表是否相符;
8、核算會計編制的各種報表的格式、種類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報表依據是否合規,數字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準確,內容是否完整;各報表之間的勾審關係是否正確,附註及說明是否合規,是否與會計報表保持一致;報表是否按規定簽名並蓋章;
9、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審核方法:採用覆核法、詳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等方法。
第六條 工作流程:
1、確定內部審核工作重點,擬定內部審核計畫;
2、實施內部審核前,提前通知核算會計,請核算會計予以配合;
3、在審核過程中,審核人員應收集、核查相關資料,編制工作記錄;
4、在審核中審核人員可隨時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問題;
5、審核過程中,審核人員應對審核出的問題編寫審核工作記錄,由核算會計即時進行確認;
6、審核完成後,審核人員根據審核工作記錄編制書面審核報告;
7、審核人員將審核報告交核算會計在一個工作日內覆核後提交中心領導審批後,發各業務科整改。
第七條 審核整改:
1、審核人員根據審核匯總情況,在審核報告中提出合理建議;
2、核算會計按審核報告的建議及時做出處理和提出整改措施;
3、需要時進行專題項目培訓。
三、保密制度(2006年3月31日)
為切實加強局內部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的領導
(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局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加強對幹部進行保密知識教育,根據上級保密組織的要求,對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見。加強對保密工作的檢查,每年集中檢查或抽查二次。
(二)組織職工認真學習保密規定,使人人都牢固樹立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覺做到:不該看的秘密不看,不該說的秘密不說,不該知道的秘密事項不打聽,絕不利用國家機密謀取個人私利,不得將國家秘密和內部情況向家屬、親友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
二、保密工作的管理
(一)公務活動中的保密工作
1.召開涉及秘密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保密措施。會前應對保密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2.凡規定不準記錄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和錄音,未經審核批准,不得報導。
3.會議期間所發的秘密檔案、資料須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檔案、資料,按規定及時收回。
4.參加涉密會議的人員,不準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內容。
5.不得將密件帶離辦公室,如工作需要,應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且不能將密件帶到公共場所。
(二)公文傳遞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1.秘密檔案的傳閱,應嚴格登記手續,隨時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丟失。不得擅自擴大傳閱範圍。閱讀秘密檔案、資料不得私自摘錄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記不可的,要妥善保管,但不能全文摘錄。
2.傳送秘密以上檔案、資料,需交機要交換站辦理或派專人送達。任何人不得在傳真機上傳送密件。
3.絕密檔案,傳閱完畢立即清退。
4.辦文時,凡檔案內容涉密的,承辦人應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相關處室應審核密級標定的準確性。
(三)重點保密部位的管理
1.辦公(文秘)室、文印室、檔案室、計算機機房、機要交換站等重點保密崗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相應的保密工作規則;其辦公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2.辦公(文秘)室應將密件單獨放人保險柜;文印室對秘密文稿的列印要妥善存放;嚴禁個人留存、抄錄和外傳。
3.節假日前要對凡有密件存放的地點進行檢查,如有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上網管理
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局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上網信息保密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對局的每台聯網計算機實行物理隔離,嚴禁在無保密設施的計算機網路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得在電子函件(電子郵件)、聊天室等傳遞、傳播、轉發或抄送秘密信息。
(五)領導身邊工作人員的管理
1.領導身邊的文秘人員要注意檢查領導在外工作過的場所有無密件遺留;隨領導外出,要在離車、離會場、離住所時檢查檔案有無遺失;領導開會回來後,要主動辦理密件的登記、收存手續。
2.不得隨意搭乘其他人員,領導臨時離車,車上有涉密載體時,駕駛員不得離車,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不得泄露領導需要保密的活動日期、路線等內容。
(六)密件的複印管理
1.不得擅自複印密件,如工作需要複印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複印絕密檔案和制文機關規定不準複印的密件,須經制文機關批准;複印其它密件,需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
2.密件視同原件管理。
(七)密件的銷毀
銷毀密件時,應登記造冊,並經分管領導審批,銷毀時需由兩人監銷,不得將密件出售。
三、發生失泄密事件,應及時追查並及時報告保密部門,儘可能挽回損失。對造成危害的,按《保密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