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建設,促進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3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1-11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是指市、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我市會計人員的個人失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登記保存的記錄。
  第三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的會計人員由南山區財政局負責。
  第四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其他被依法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建立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用以登記、保存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並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會計人員個人信用信息。
  第六條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在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中,對本單位查處的會計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抄報的本轄區涉及本辦法第四條失信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登記。
  第七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為索引記錄,採取逐條記錄的方式記錄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登記機構和登記時間,並以附屬檔案形式上傳相關法律文書依據。
  第八條 會計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會計管理綜合平台查詢其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查詢內容包括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和登記機構,並可以生成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報告。報告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內可以憑報告編碼在深圳市會計管理綜合平台查詢真偽。會計人員也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查詢其由該登記機構登記的個人信用記錄的詳細內容。
  第九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應當以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的處罰、處分、處理決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
  第十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撤銷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撤銷的法律文書依據。原處罰記錄和追加撤銷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變更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變更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變更的法律文書依據。信用記錄變更後,原處罰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二條 被記錄人或其他人員發現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該條信用記錄的登記機構提出異議,並提供書面證據。登記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
  被記錄人或者其他人員提出異議後,登記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異議事項為信用信息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構重新核實原記錄的依據與記錄的內容是否一致,確屬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構在原記錄中直接修改記錄內容,原記錄內容不再保存,但原書面依據不得替換或刪除;
  (二)異議事項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三)異議事項為新增會計人員個人信用情況的,經登記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及時增加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深財規〔2015〕1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財政部《關於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作進一步完善、細化、明確。同時《管理辦法》已過有效期,現已失效,有必要及時修改完善《管理辦法》。
  二、修訂經歷了哪些流程
  修訂工作自2020年9月起,總共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2020年9月至10月,我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結合上位法等相關檔案規定,研究討論《管理辦法》需要修訂的內容,並在10月初完成了《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第二階段:2020年10月,我局對《徵求意見稿》先後從不同層面廣泛徵求意見,一是於2020年10月15日向有關單位(部門)傳送了《深圳市財政局關於徵求 〈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徵求各單位(部門)意見,截至10月23日,意見徵求期間,共收到意見反饋5條,其中採納1條、部分採納2條、不予採納2條;二是於2020年10月16日將徵求意見稿和其他相關材料發布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網和我局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0月30日,意見徵求期間,未收到意見反饋。
  第三階段:2020年11月,結合意見採納情況,我局草擬了《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並通過了公平競爭審查和局法規處的合法性審查,同時已結合局法規處審查意見修改完善送審稿。
  第四階段:2020年12月,12月14日,送審稿通過了我局局務會集體審議,根據相關會議紀要於12月22日將送審稿提請市司法局審查。
  第五階段:2021年1月5日,《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通過了市司法局審查。正式檔案已於2021年1月8日公開發布,施行日期定為2021年1月20日。
  三、《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原《管理辦法》共十三條,本次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作了修改,修改後的《管理辦法》共十三條。主要修改三方面內容:1.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修訂,將原辦法中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表述刪除;2.進一步明確信息記錄、查詢的主體為“會計人員”;3.將“申訴”改為“異議”,明確登記機構應當修改的異議事項情形。
  四、《管理辦法》具體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將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建設,促進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深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深辦〔2012〕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修改為“為加強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建設,促進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記錄是指市、區(含新區,下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我市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的失信違法行為進行的記錄。”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是指市、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我市會計人員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登記保存的記錄。”
  (三)將第三條“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修改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的會計人員由南山區財政局負責。”
  (四)將第四條“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一)被終生職業禁入的行為: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為。(三)依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被撤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為。(四)其他被查處的會計人員行為:1.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被查處的行為;2.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和其他會計類考試舞弊的行為;3.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涉證違規行為;4.其他被查處的失信違法行為”修改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被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二)其他被依法查處的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五)將第五條“市財政部門建立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用以登記、保存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並向全市徵信系統提供會計人員個人信用信息。”修改為“市財政部門建立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用以登記、保存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並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會計人員個人信用信息。”
  (六)將第六條“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在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中對本單位查處的會計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抄報的工作單位在本轄區的會計人員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的失信違法行為進行登記。”修改為“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在全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信息系統中,對本單位查處的會計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抄報的本轄區涉及本辦法第四條失信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登記。”
  (七)將第八條“市民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財政部門網站查詢其會計人員信用記錄(查詢內容為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和登記機構),並可以生成個人信用報告。報告記載被報告人至報告出具之日為止的會計人員信用記錄。報告在三個月有效期內可以憑報告編碼在市財政部門網站查詢真偽。市民也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查詢其由該登記機構登記的個人信用記錄的詳細內容。按本辦法記錄的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將納入全市徵信系統。市民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向全市徵信系統申請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的詳細內容。”修改為“會計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會計管理綜合平台查詢其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查詢內容包括違法違規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和登記機構,並可以生成會計人員個人信用報告。報告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內可以憑報告編碼在深圳市會計管理綜合平台查詢真偽。會計人員也可以憑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記機構申請查詢其由該登記機構登記的個人信用記錄的詳細內容。”
  (八)將第九條“個人信用記錄必須以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的處罰、處分、處理決定等生效法律檔案為依據。”修改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應當以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的處罰、處分、處理決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
  (九)將第十條“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撤銷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撤銷的文書依據。原處罰記錄和追加撤銷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修改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撤銷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撤銷的法律文書依據。原處罰記錄和追加撤銷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
  (十)將第十一條“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變更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變更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變更的文書依據。信用記錄變更後,原處罰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修改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變更的,由原信用記錄登記機構將變更情況追加記錄到個人信用記錄中,並上傳、保存變更的法律文書依據。信用記錄變更後,原處罰記錄僅在數據後台記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開。”
  (十一)將第十二條“被記錄人或其他人員發現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該條信用記錄的登記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應當提供書面證據。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訴進行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經核實存在下列情形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修改:(一)申訴事項為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構重新核實原記錄的依據與記錄的內容是否一致,確屬登記錯誤的應當及時修改。信用記錄修改由登記機構在原記錄中直接修改記錄內容,原記錄內容不再保存,但原提交書面依據不得替換或刪除。(二)申訴事項為提交書面依據錯誤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三)申訴事項為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四)申訴事項為新增信用情況的,登記機構應當核實並增加信用記錄,不屬本單位登記範圍的應當轉送相關單位進行核實登記。”修改為“被記錄人或其他人員發現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該條信用記錄的登記機構提出異議,並提供書面證據。登記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被記錄人或者其他人員提出異議後,登記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異議事項為信用信息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構重新核實原記錄的依據與記錄的內容是否一致,確屬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構在原記錄中直接修改記錄內容,原記錄內容不再保存,但原書面依據不得替換或刪除;(二)異議事項為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的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三)異議事項為新增會計人員個人信用情況的,經登記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及時增加信用記錄。”
  (十二)將第十三條“本辦法自 2015 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修改為“本辦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會計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深財規〔201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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