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捐贈深圳普通高等學校,拓寬高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深圳市財政設立配比資金,對深圳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補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7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規範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辦學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簡稱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日制市屬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屬高校、省屬(含外省)高等學校在深圳舉辦的全日制辦學機構(含分校、獨立學院、二級學院等)。
第三條 市財政設立普通高校捐贈收入配比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用於對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的深圳高校實行獎勵補助。
第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人民幣5億元配比資金,按照“年度總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請,逐校核定”的原則,對深圳高校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給予獎勵補助。
經市政府批准,配比資金的規模可以根據高校接受社會捐贈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相關檔案的規定,配比資金實行分類管理:
(一)已在深圳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高校,配比資金撥付至該基金會賬戶;
(二)在深圳未登記設立基金會,但屬於深圳部門預算單位的高校,配比資金作為專項資助經費,納入高校部門預算安排;
(三)在深圳未登記設立基金會,且不屬於深圳部門預算單位的高校,配比資金撥付至高校賬戶。
第六條 配比資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配比要求和規範
第七條 市財政對基金會接受的捐贈收入進行配比。
部屬高校、省屬(含外省)高等學校在深圳舉辦的全日制辦學機構(含分校、獨立學院、二級學院等),市財政按其校本部實際撥付至深圳高校賬戶上的捐贈收入進行配比。有關捐贈收入專項用於深圳高校發展,不得由校本部收回或挪作他用。
前款所列的深圳高校接受其校本部撥付的捐贈收入,如其校本部已接受相應財政配比資金,市財政不再對該筆捐贈安排配比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認定的捐贈收入,僅限於深圳高校上年度實際接受到賬的、單筆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貨幣捐贈資金(含外幣)。高校接受的儀器設備、建築物、書畫等實物捐贈,未變現股票、股權,以及長期設立的獎學金、基金運作利息等投資收入,均不包括在內。
第九條 深圳高校申請配比資金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捐贈收入來源合法,必須有利於高校的長遠發展,且不附帶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二)申請配比資金必須具有真實的捐贈資金來源、數額及用途,具有明確的使用項目。
第十條 配比資金年度總額不超過5億元,並按照以下方式分檔按比例核定配比:
(一)年度獲得捐贈單筆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按照1:1的比例配比;
(二)年度獲得捐贈單筆數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超出5,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
所需配比資金超過5億元時,以5億元為上限,根據各高校配比資金的權重,按比例進行分配。所需配比資金未達到5億元時,當年度配比資金的餘額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
深圳高校接受的外幣捐贈收入,市財政部門在安排配比資金時,按當期匯率進行折算。
所需配比資金超過5億元時,以5億元為上限,根據各高校配比資金的權重,按比例進行分配。所需配比資金未達到5億元時,當年度配比資金的餘額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
深圳高校接受的外幣捐贈收入,市財政部門在安排配比資金時,按當期匯率進行折算。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配比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根據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申請,審核安排和撥付深圳高校的配比資金;對配比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組織績效評價和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深圳高校配比資金的申請;審核各高校捐贈收入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配比資金支出的合理性;對深圳高校配比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績效評價和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深圳高校負責制訂本校社會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提出配比資金的申請報告並提交相關資料;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配比資金並加強內部管理;對配比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自評,並報市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審核程式
第十四條 深圳高校根據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間接受的社會捐贈收入情況,在當年9月20日前,向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捐贈收入的證明資料(銀行憑證和其他合法票證),以及具體的支出項目預算等材料。
第十五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在當年10月31日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深圳高校捐贈收入配比資金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對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配比資金安排。
第五章 配比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深圳高校及其基金會要加強對配比資金的管理,優先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持畢業生就業、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日常辦公經費等。
第十八條 配比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安排使用的深圳高校,要建立配比資金預算執行責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對於執行進度緩慢的高校,市財政部門根據其當年配比資金預算與實際執行的差額,相應核減其下年度配比資金預算。
已撥付深圳高校的配比資金年度結餘結轉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深圳高校應在首次申請配比資金時,將本校社會捐贈財政配比資金管理使用辦法一併報市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深圳高校要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配比資金的使用情況,分別報市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條 配比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配比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由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並按規定追回配比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市教育主管、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在配比資金管理和監督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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