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財政部和教育部於2009年頒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財教[2009]275號
  • 發布方:財政部 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財政部 教育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第三章 配比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第四章 項目監督與檢查,第五章 附 則,

財政部 教育部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27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從2009年起,中央財政設立配比資金,對中央級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補助。為規範資金和項目管理,根據《高等教育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日
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配比資金,對中央級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補助。為規範資金和項目管理,根據《高等教育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設立的普通高校捐贈收入配比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用於對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的高校實行獎勵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級普通高等學校,不包括獨立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等。
第四條 配比資金的安排,採取“年度總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請,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財政根據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配比資金總額度。各高校對上年接受的捐贈收入情況,按規定提出配比資金申請,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並抄送教育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配比資金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捐贈收入總額採取分檔按比例核定的方式,並綜合考慮高校地理位置、財力狀況等因素,逐校確定配比資金數額,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式撥付資金。各高校所獲配比資金實行上限控制。配比資金適當向財力薄弱高校傾斜。
第六條 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七條 為規範配比資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財政僅對各高校通過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受的捐贈收入進行配比。
第八條 本辦法認定的捐贈收入,僅指高校上年度通過基金會接受的實際到賬的貨幣資金。高校接受的儀器設備、建築物、書畫等實物捐贈,未變現股票、股權,以及長期設立的獎學金、基金運作利息等投資收入,均不包括在內。為方便管理,只對高校申報的貨幣資金單筆捐贈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實行配比,不足10萬元的項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請配比資金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捐贈收入來源必須合法,必須有利於高校的長遠發展且不附帶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二)申請配比資金的項目必須具有真實的捐贈資金來源、數額及用途,具有明確的項目名稱。
第九條 高校主管部門須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配比資金申請。
第十條 配比資金申請程式如下:
(一)高校填寫《普通高校捐贈收入中央財政配比資金項目申請書》(見附1,以下簡稱《申請書》),上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申請書》進行審核後,填制《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匯總申請表》(見附2,以下簡稱《匯總表》),連同《申請書》,報送財政部,抄送教育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各主管部門《匯總表》和《申請書》進行評審。

第三章 配比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高校要將配比資金納入預算,嚴格管理,統籌使用,優先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持畢業生就業、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日常辦公經費等。
第十三條 高校要建立配比資金預算執行責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對於執行進度緩慢的高校,相應核減下年度配比資金數額。配比資金專項結轉和淨結餘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專項結轉和淨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高校要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配比資金項目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對於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暫停安排該校配比資金外,情況嚴重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在申報項目中弄虛作假、騙取國家配比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配比資金;
(三)違反中央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考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項目申請書(略)
2.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申請部門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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