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本科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本科高校捐贈,拓寬高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自2018年起,省財政對省屬本科高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配比資金補助。為規範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安排的普通本科高校捐贈收入配比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用於對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的本科高校實行獎勵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 本辦法認定的、財政資金予以配比的捐贈收入,是指高校上年度通過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接受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單筆捐贈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且實際到賬、學校可統籌使用的貨幣資金收入。
具有特定使用用途等類型的捐贈收入,省財政不予安排配比資金,具體包括:高校接受的儀器設備、建築物、書畫等實物捐贈,未變現的股票、股權,基金運作利息等投資收入,冠名獎助學金等。
第二章 申報及評審
第五條 高校申請配比資金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捐贈收入來源必須合法,必須有利於高校的長遠發展,且不附帶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二)申請配比資金的項目必須具有真實的捐贈資金來源、數額。
第六條 高校主管部門根據上一年度接受捐贈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出配比資金申請。
第七條 配比資金申請程式如下:
(一)高校填寫《省屬本科高校捐贈收入省財政配比資金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書》),連同捐贈收入單據、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一併上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申請書》進行審核後,填制《省屬本科高校捐贈收入省財政配比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匯總表》),連同《申請書》、捐贈收入單據報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不定期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對各學校的捐贈收入進行審計。
第三章 配比資金的安排
第九條 配比資金按認定捐贈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未來視捐贈收入規模變化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對配比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提出的配比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贈收入,向有關部門、高校核定下達配比資金。
第四章 配比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配比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統籌使用,優先用於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方面。配比資金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日常辦公經費等。
第十三條 高校自收到省財政配比資金預算指標2個月內,要將配比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建立規範的招投標機制和相應的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五條 使用配比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高校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共享共用。
第十六條 配比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對於執行進度緩慢的高校,省財政將相應核減下年度配比資金數額。如有結餘結轉,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對配比資金項目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暫停安排或扣回該校配比資金外,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在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配比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配比資金。
(三)違反中央、省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自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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