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

《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是為了構建高質量、高品質、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切實降低養育成本,加快實現幼有善育,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4日,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印發《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衛健規〔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構建高質量、高品質、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切實降低養育成本,加快實現幼有善育,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4年2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高質量、高品質、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切實降低養育成本,加快實現幼有善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0〕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20〕27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關於發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23〕11號)等檔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的申請、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是指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護服務的三級及以上依法備案托育機構,發放的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和運營補助。
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由托育機構自願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乳兒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別指收托12個月齡及以下嬰幼兒、13-24個月齡幼兒、25個月齡及以上且未滿足幼稚園入園年齡幼兒的班級。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工作,制定托育機構服務質量評估指標。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的申請、發放和監督管理,每年組織開展托育機構服務質量評估(下稱服務質量評估)。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按照4:6比例保障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經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規定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街道辦事處負責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申請的受理、初核。
第二章 補助條件
第六條 申請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備案;
(二)收托3歲以下或已滿3歲但未滿足幼稚園入園年齡幼兒;
(三)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服務質量評估,認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四)保育服務費(不含膳食費,下同)根據辦托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財政補助等合理確定,向社會公開承諾本機構提供的全部托位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收費要求;
(五)與嬰幼兒家長簽署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協定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符合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的,保育服務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日托(每天服務時間不少於8小時)的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齡班),每人每月保育服務費分別不高於上一年所在區(新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的70%、65%、60%。
(二)半日托(每次服務時間不少於4小時)保育服務費不高於全日托相應標準的70%(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當天累計收費額不超日標準)。
(三)計時托保育服務費每小時不高於全日托相應標準折算到日的30%(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當日累計收費額不超日標準,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所在區(新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上述保育服務費標準供查詢,年度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發布前,執行上一年度的標準。無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的地區可以自行參照其他區制定保育服務費標準。
第八條 保育服務費收費應當出具發票,一般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費不宜超過3個月,可以通過數字人民幣賬戶收取。
膳食費應當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在園所內公布。
第三章 補助項目
第一節 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
第九條 2023年1月1日起,主要利用非財政性經費新建(改造)的托育機構,可以按其新建(改造)後增加的符合第六條要求的托育機構托位(下稱普惠托位)數量申請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
第十條 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按以下標準補助:
一級機構每托位補助10000元;二級機構每托位補助8000元;三級機構每托位補助6000元。
托育機構等級以申請補助的托位建成後首次服務質量評估結果為準。
申請補助的普惠托位數量超過托育機構備案核定的托位數的,超出部分的托位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經費分三年發放,申請當年發放30%,次年發放30%,第三年發放40%。
補助發放完畢前,托育機構減少核准補助普惠托位的,未發放的補助經費按照減少的普惠托位比例相應核減。
第二節 運營補助
第十二條 2023年1月1日起,主要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運營的托育機構,可以按照其提供的普惠托育服務數量申請運營補助。
第十三條 運營補助按以下標準補助:
(一)全日托。一級托育機構: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80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600元;二級托育機構: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8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64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480元;三級托育機構: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6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48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360元。
(二)半日托。半日托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標準的50%核定。
(三)計時托。計時托每小時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班型補助標準以每月22個工作日、每天8小時折算。
(四)混齡班依據幼兒年齡所對應班型的標準核算補助金額。
實際收托人數超過托育機構備案的托位數的,超出部分不予補助。
托育機構等級以申請補助托育服務提供年度的服務質量評估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全日托、半日托以月為單位計算補助金額。當月每人在托天數累計滿15天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15天的不計算。法定節假日、病假天數計入在托天數。
計時托以小時為單位計算補助金額,每人每天享受計時托服務超過8小時的,補助金額按8小時計算。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補助計算周期。
第四章 申請與發放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可以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上年度的補助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申請表》;
(二)《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申請承諾書》;
(三)上年度服務質量評估結果;
(四)托育機構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財務審計報告;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查詢的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合規版);
(六)申請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的,同時提供項目建設契約、托育服務用房平面布局圖、銀行支付憑證、項目竣工驗收等材料;
(七)申請運營補助的,同時提供在托嬰幼兒花名冊、考勤登記表、托育服務協定、收費發票或繳費轉賬流水。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可以通過智慧托育平台提交申請材料,智慧托育平台可以自動獲取的信息,申請人無需再上傳提交。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初審。符合條件的,線上予以通過;不符合條件的,線上一次性向提交申請的托育機構反饋結果和理由。
第十八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提交初審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線上覆核。對托育機構提交的保育服務收費、實際收托人數、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時間等材料不符合條件、不齊全或者存疑的,應當退回初審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線上一次性向提交申請的托育機構反饋結果和理由。
第十九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年度擬補助的普惠托育機構名稱、地址、收費標準、班型和普惠托位數量、補助項目和金額等信息匯總,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入口網站公示5天。
公示有異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複查。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複查異議不成立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發文並在入口網站公布年度發放補貼的普惠托育機構名單,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並且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補助全額發放至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全市補助發放情況後函告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40%比例轉移支付至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補助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發放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管制度,每年定期開展托育機構履行辦托承諾情況督查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做到賬目清晰,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將補助資金用於提高托育服務質量、改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條件、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和發放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津貼等,其中運營補助用於保障從業人員待遇的比例不低於60%。
第二十四條 托育機構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繳納各種罰款、稅金、清償債務等,不得用於各種股東分紅、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用於投資入股、金融理財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獲取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的托育機構,補助資金髮放完畢之前,不再符合補助發放條件的,尚未發放的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不再發放。
第二十六條 托育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已經發放的相關補助資金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依法全額追回並按支付比例上繳市、區兩級國庫:
(一)弄虛作假騙取補助;
(二)套取、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由財政經費或者集體經費開辦的公辦托育機構,幼稚園開設的托班,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普惠托育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構建高質量、高品質、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切實降低養育成本,加快實現幼有善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0〕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20〕27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關於發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23〕11號)等檔案的要求,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普惠托育機構補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9條,包括總則、補助條件、補助項目、申請與發放、補助管理和附則。通過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普惠托育機構補助適用範圍、補助類型、申請條件和程式等,引導構建高質量、高品質、多層次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一)明確普惠托育機構補助的申請條件。
《辦法》規定了一是依法登記,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備案,未備案不符合申請條件。二是服務對象限於收托3歲以下或已滿3歲但未滿足幼稚園入園年齡幼兒。三是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服務質量評估,認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的托育機構,服務質量不達標不符合申請條件。四是保育服務費根據辦托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財政補助等合理確定,向社會公開承諾本機構提供的全部托位均符合普惠收費要求。非普惠收費不能申請補助。五是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長簽署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協定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符合相關規定。
(二)明確補助項目和標準。
《辦法》規定,一是一次性建設(改造)補助,一級機構每托位補助10000元;二級機構每托位補助8000元;三級機構每托位補助6000元。二是運營補助,全日托一級托育機構的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80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600元;二級托育機構的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8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64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480元;三級托育機構的乳兒班每人每月補助6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補助480元,托大班每人每月補助360元。半日托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標準的50%核定。計時托每小時補助標準按照全日托相應班型補助標準以每月22個工作日、每天8小時折算。
(三)明確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辦法》一是規定補助資金托育機構應當用於提高托育服務質量、改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條件、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和發放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津貼等,其中運營補助用於保障從業人員待遇的比例不低於60%。二是規定托育機構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繳納各種罰款、稅金、清償債務等,不得用於各種股東分紅、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用於投資入股、金融理財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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