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宜春商會財務制度實施細則

為保障深圳市宜春商會工作正常開展,加強商會財務管理,促進商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深圳市宜春商會章程》和深圳市民政局民間社團組織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依據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宜春商會財務制度實施細則
  • 外文名:Yichun Chamber of CommerceinShenzhenCity
本會名稱,本會性質,本會宗旨,本會住所,

本會名稱

深圳市宜春商會
英文譯名Yichun Chamber of CommerceinShenzhenCity(縮寫:YCCC)

本會性質

由宜春籍人士在深圳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
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服
務廣大會員,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
梁紐帶作用,促進深圳、宜春兩市間的商貿交流,推動兩市經濟、社會的發展。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
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本會住所

深圳市羅湖區銀湖路金湖山莊B7棟
為保障深圳市宜春商會工作正常開展,加強商會財務管理,促進商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深圳市宜春商會章程》和深圳市民政局民間社團組織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依據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商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日常檢查、監督、審計。每工作年度收支情況向商會會員大會報告或公示。接受會員監督,定期接受監事的質詢。 二、 收入管理
商會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並開具加蓋商會財務專用章的統一收據,有關款項及時存入商會專用帳戶:
(一)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會費標準(每屆三年):
會長30萬/屆,常務副會長9萬/屆,副會長6萬/屆,理事1.5萬元/屆,會員6000元/屆。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 支出管理
商會的經費使用於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印刷費、各種諮詢費、服務費、廣告費、網站建設維護費、會刊設計製作費等; (二)差旅費:商會工作人員或會員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過六小時及需要過夜的可購買硬臥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必須事先填制特批單,報經會長簽字。審核報銷時須對照已收到的審批單。
差旅補助參照深圳市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公場所租賃費、物管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車輛使用費(車輛使用費包括汽油費、維修費、路橋費、泊車費、駕駛員補貼,如工作人員自備車輛辦公使用,發放車補,按照深圳市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或會長辦公會確定);
(七)社會捐獻、贊助等慈善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八)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九)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四、 商會經費開支實行預決算制
(一)會計負責根據上一年度費用實際開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年度費用預算和季度費用預算,專項費用專項預算。由秘書長向會長辦公會報告,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二)超預算費用要報請會長同意後支付。 (三)每年年初要對上一年度發生的費用進行決算,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提出改進意見,作為編制下一次預算的依據。 五、 費用審批制度 (一)商會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簽字,分級審批制度。
(二)費用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1、所有開支由秘書處作出計畫,秘書長審核,採購、驗收入庫後由會長審批報銷。
2、單筆開支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秘書處提交計畫,秘書長審核,會長審批;單筆開支10萬元以上的由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長審核,報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會長審批。
3、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按照費用報銷審批程式嚴格執行,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在票據上註明用途。對手續不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支出,一律不予報銷。 六、賬戶管理 商會在銀行專設一個基本帳戶,根據銀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銀行帳戶專戶專用,只供本會收支之用,帳戶不得轉讓,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為企業和其他單位代收代付資金。 七、備用金及印章管理 為確保現金、支票的安全,備用金不超過5000元,印章管理要分人分開保管,嚴格執行《深圳市宜春商會印章管理辦法》。 八、商會的財務工作組織 商會的財務工作組織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商會設專職會計及出納各一名,分工負責。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編報會計報表。出納員負責登記會費等各種收入和其他款項的收繳、經費支出,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財會人員要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不得遺失。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可以不定期的對財務進行抽查。 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本制度所依據的國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變動,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制度經副會長以上會議表決通過後,由會長簽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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