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是2012年3月在廣東省宜春市成立的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
  • 分類:商會
  • 地區:廣東省宜春市
  • 成立時間:2012年3月
  • 宗旨:團結、奉獻、和諧、發展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會員服務,財務制度,

商會介紹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是由宜春市轄各縣、市、區在粵具備代表性的10家固定資產上億的大型企業發起成立的廣東省省級商會,於2012年3月得到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批准,並得到在廣東的宜春籍企業家積極回響。
宜春商會將堅持“團結、奉獻、和諧、發展”的宗旨,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的互助互動平台,同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聯絡和團結在粵的宜春籍企業家,積極為家鄉的發展出謀獻策、牽線搭橋,促進商會成員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廣東省民政廳誠信自律試點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經濟發展顧問團成員),於2005年在廣東省廣州開發區創立,創立之初為宜春同鄉聯誼會,並在多個城市設有分會,至今已走過8個年頭。
2012年6月,在粵宜兩地政府領導的支持下,由宜春市轄各縣、市、區在粵具備代表性的10家固定資產上億的大型企業共同發起成立了宜春商會,並於2012年8月得到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核批准,獲得到在廣東的宜春籍企業家積極回響。

自成立以來,本著“整合資源、服務會員、促進鄉情、發展共贏” 的服務理念,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的互助互動平台,同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聯絡和團結在粵的宜春籍企業家,積極為家鄉的發展出謀獻策、牽線搭橋,促進了商會成員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商會堅持“公平公開、民主節約”辦會原則,使商會中始終都洋溢著親如一家人的溫暖氛圍。
在未來的道路上,更希望有著同樣夢想的鄉親賢達踴躍參與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一起發展,共創美好明天!

商會章程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英文名:JIANGXI YICHU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簡稱:JXYCCCGD
第二條 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經濟合作以及區域發展需要,由江西宜春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廣東與宜春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民主辦會的原則,在嚴格的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形式,把廣東省江西宜春商會辦成一個有利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實現橫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會企業家事業發展的一個平台。
第三條 本商會堅持“團結、奉獻、和諧、發展”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動平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商會會員之間的聯繫,發動企業會員通過項目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粵贛兩地經濟交流為主,推動粵贛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的同時實現自我發展。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商會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社團法人的各項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在業務主管單位與監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管下,在商會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898號1909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七)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在積極參與廣東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的前提下,為江西宜春革命老區做出應有的公益事業;
(八)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為創造和諧商會,提供交流與互動的技術性條件。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江西省籍宜春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
第九條 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也可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吸納一些在各行業的專家、學者、精英人士成為本會顧問或榮譽職務(非會員身份,不具備表決權),組成本會顧問團隊,以便為商會開展服務,為會員學習、創業、維權,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採用自願報名,公開無記名投票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占總會員的35%;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要事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秘書長組織成立臨時選舉委員會,所有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務協助會長工作,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管理、商會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 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會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本會按開展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目前設立會員部、辦公室、商務部;
(一)會員部職責:發動和組織會員入會,完善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會員網路化建設並通過網路基礎平台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二)辦公室職責:處理文秘、接待、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組織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對內對外宣傳,管理網站、維護與更新網頁內容、編髮會刊等宣傳品;聯絡法律顧問,為本會與應會員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組織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商務活動。
(三)商務部職責:收集反映重要經濟信息,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組織專家團隊,開展經濟諮詢和各種報告會、企業管理培訓等活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服務

為了更加服務好會員,在本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設立以下四個服務性質機構,並且由常務副會長分管;另外,凡是通過商會洽談成交的項目,一律抽1%作為商會服務費。
法律服務部
主要職責: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維權服務。
分管領導:
成員:
投資服務部
主要職責:為會員以及商會提供金融、財稅、保險、股票、項目等諮詢、投資服務。
分管領導:
成員:
安全服務部
主要職責:為會員提供安全諮詢服務(例如合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自身權益)。
分管領導:
成員:
公關服務部
主要職責:為會員提供政務關係諮詢、項目宣傳公關服務。
分管領導:
成員:

財務制度

為規範商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商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制度、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辦事。
(二)商會財務人員的職責:
1、按照會計制度,商會設定獨立的帳戶並聘用會計、出納人員,對商會往來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畫工作。
2、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向本會負責人報告;對記載欠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4、出納人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不得以白條抵庫。
5、收取會費、捐贈等時應及時開具商會正式收據並登記入帳。
6、按時完成月、季和年度財務報表,定期匯報財務情況,接受有關監督。
(三)商會資金的管理:
1、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商會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按照規定使用,支出不得超過收入。商會購置的資產及相關物品登記造冊,列入商會資產,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2、商會主要資金來源:
(1)會費;
(2)會員單位的捐贈;
(3)利息;
(4)政府部門資助;
(5)其他合法收入。
3、商會主要支出費用:
(1)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文印、書報、電話費及網路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郵寄、低耗用品、綠植租賃費等);
(2)差旅費;
(3)招待費;
(4)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物管費;
(5)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社會保險、員工中餐等方面的費用;
(6)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7)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4、商會資金一律不得轉移挪作他用或外借、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擔保。
(四)財務審批管理:
1、 財務審批管理的原則: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對經費的計畫安排,秘書處負責日常收支管理。秘書處負責提出年、季、月及專項、大筆開支的預算,交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等審定。
2、本會日常收入、開支由會長授權秘書長進行審批。每個月由分管財務和日常事務的輪值會長審核,每兩個月由會長進行最後審核簽字。預算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預算外資金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由秘書長報輪值會長審批後支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報會長審批; 5萬元以上由理事會共同研究決定。
3、本會專職人員出差需經相關領導同意,出差人員回來後一周內報銷清帳。若外出為企業辦事由企業承擔費用。
4、接待費按從儉的原則,由秘書長審定,與企業相關的接待溝通,一般由相關企業承擔費用。
5、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津貼、節假日及年終獎勵的確定和調整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執行。
6、財務報銷手續應符合規定。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批准人均應在報銷單據上籤字並註明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出納應拒絕付款。
7、由秘書長定期向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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